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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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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行条鞭法

  海瑞认为,“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这是海瑞的一贯思想,他在淳安、兴国任县令时,都将重新丈量土地作为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来抓,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就任巡抚,他总结过去的经验,狠抓土地丈量,积极地推行“一条鞭”法,取得新的成效。

  所谓一条鞭法,是明朝中期朝廷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一条鞭法规定,将一个地方的各种赋役综合合并为单一的一种形式。前提是将各家各户所拥有的土地和人口核定清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应该承担的赋役。赋役由一个部门总管,“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给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其内容可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赋役合并,以丁田分担役银。在一条鞭法中,将原来的赋(两税)役(里甲、均徭、杂泛)以及土贡方物等合并成了一项。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应役。役银也不像过去那样,根据户、丁来征收,而是由人丁和田地来分担。这样,一是赋役的形式简单化了,对各家的实际负担可以更加直观地观察。同时,徭役改为征银,使各家在安排自己的生产活动时有了更多自主权,这无疑对发展生产有利。

  二是田赋一概征银。过去,虽然政府对田赋也时有征收“折色银”的,但在这之前,田赋仍以“本色”

  为主。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继续征收本色粮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余一般征收折色银。过去在征赋时,总要动用大量人力,将各地上缴的粮食集中起来,储存、保管都非常不易。现在除了江浙一带外,不再征收粮食,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额不得减少。

  四是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过去要交本色粮食,由于数量巨大,交纳和管理都不方便,在收缴时,里长、粮长一起参加工作还忙不过来。改为征银后,这个过程简单多了,因此改由地方官员直接征收,即所谓“丁粮毕输于官”。

  当时,不少地方在推行“一条鞭”法时,做法各有不同。海瑞是其中比较积极的代表。在推行的过程中,海瑞更强调赋役合并。

  海瑞举出了实际工作中的例子。各州县为征粮设“正副粮长共三人,又或二甲或三甲,朋佥一二人催粮,号小粮长”。征粮的体系似乎相当完整,但实际征粮时,却常常不能如期完成任务,或者在执行中出现许多争端。这一方面是一些大户仗势欺人,偷税漏税;另一方面,也要看县官本人的德行是否可靠。贤官执法,势豪不敢抗拒。官吏不贤,则平民百姓倒霉。

  而有的时候,粮长两头受气,甚至只好自己补上完不成任务的缺数。海瑞根据朝廷的要求,大力推行赋役合并,统一征银的政策,合并各种赋役。原先设置的粮长等职也一并撤消,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使征收税赋的任务更加顺利,同时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

  虽然海瑞认为,“一条鞭”法并不理想,但既已决定实施,就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贯彻到底。因此,他一再申明:“均徭银力二差,近日题准总一条鞭概编银,不得已而为补编救弊之法,一时良法也。府县官不能为百姓作主,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在执行“一条鞭”法时,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生出其他名堂来。为防少数人搞鬼,海瑞规定:“今后各州县遇当编审均徭月日,即照题请事例。有三五年未编者,即三五年总编。其有数外编余银及优免,不照则例,妄将人半丁粮一升作乡官生员人情,及先年优免今再免者,官吏坐赃问罪。”不仅应该将各类徭役项目登录清楚,各种优惠也必须从严掌握。否则,一律严惩不贷。这就是海瑞的办事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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