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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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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我已经说过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这两种中的任一种,都曾经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能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糅合。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性。”

  我同意这种说法,可为何如此是这样的呢?

  孟德斯鸠接着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别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假如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非一种便宜,而是一种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与中签的人。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可以改变法律的普遍性。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由政府自己来保存自己的;恰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十分合宜的。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绝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糅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为如果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原本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么那里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众多贫穷的巴拿波特是永远不会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众多,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权。是的,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差异之处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正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

  与人民,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不管人们是以何种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之外,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所有的不同只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抽签。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多大方便;因为在那里人人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行和财富方面,所以不管选择什么人似乎都无所谓。但是我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只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任何公民所共有的。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地位。国君既然是当然的、独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所以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当圣彼得修道院长建议要大肆扩充法国国王的御前会议,并以投票来选举它的成员时,他却并没有想到他是在建议要改变政府的形式。我还应当谈一下人民大会上的投票与计票的方式;然而,也许罗马政治制度史在这方面能够更清楚地阐明我所要奠定的全部准则。一个慎思明辨的读者,能略加详细地看一看在一个二十万人的会议上人们怎么来处理公共的和个别的事务,也许是不无裨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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