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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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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第11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最好体制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即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么,还有哪个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使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就千万别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偿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巩固性。政治体也犹如人体这样,自它一诞生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它本身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合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生存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能够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就要取决于人了。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与别的国家相比要晚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就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旧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跳动,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旧有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弃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弃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全部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被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崇古老的法律?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一直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被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取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越古老便越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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