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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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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个别意志既然总不停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压根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持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灭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的根源,它从政治体诞生之日起,就在无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像衰老与死亡最终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通常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和国家的解体。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即是,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和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就会收缩。这原本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使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但是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产生的。实际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没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仍然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一切力量就会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以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持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夺取了主权权力。这时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即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又形成了另一个仅仅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其它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因此,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摧毁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自然地又恢复了他们生来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权力——不论它是怎样滥用权力——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不一样的是,民主制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混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在通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格来说,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就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完全的同义词。为了给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按照法律实施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是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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