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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流:家族企业现代化嬗变(4)

  第四章 分流:家族企业现代化嬗变(4)

  刘永行还有两个亲戚原来在厂里工作,他们感到自己有“靠山”,做事情时比较松懈,没有按承包合同完成销售指标,于是被在工作上“六亲不认”的刘永行毫不留情地炒了鱿鱼。

  有一年春节,一个客户送来了两筐鞭炮,儿子欢呼雀跃,特别想玩,但被刘永行一把按住了,说这是公家的东西,不让家里人动它。在除夕那天,他亲自把这两筐鞭炮送到了厂里,让没回家过年的工人们一块燃放观赏,而另外再自己花钱去买了一些鞭炮送给儿子。

  对家里人,刘永行不但“明争”,而且有时还“暗夺”。有一次,一位朋友碰到郑彦初,便问她:“腊兔的味道怎么样?”郑彦初被问得一头雾水,经过了解才明白,这位朋友在前一段时间曾托刘永行给她带了两只腊兔。她回家一问,才知道自己的老公提都没提这事,暗地里把腊兔送到厂里的食堂给工人们吃了。在刘永行家,后来形成了一条“霸王条款”——凡是亲友送来的东西,厂里人人都有份。刘永行对自己妻子解释说:“我们在员工面前要为员工做出榜样,不要沾染占便宜、搞特权的坏习惯。”

  第二次创业转型养殖鹌鹑时,兄弟几个刚开始约定是按出资的多少分配股权。由于刘永行和陈育新出资较多,再加之两人在艰难起步阶段出力最多,因此大家都曾口头约定他俩占大股。但到了1988年事业蒸蒸日上、财富有如岷江之水滚滚而来时,刘永行和陈育新又主动提出“利润平均分配”的原则。

  刘永行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和长远的打算:“虽然我们在希望的早期投入多一些,但是在希望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中,这点投入实在不算什么。况且我们下海创业求的本来就是发展,而不是多要集团盘子里已经有的那一点菜。我们四兄弟在创业初期,确实是做到了把事业放在利益的前面,如果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有一点点私利的想法,希望就做不起来。”

  劝退各自的媳妇

  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很多企业是建立在兄弟姐妹共同创业的基础之上的,当时血浓于水、同甘共苦、不分彼此,共同利益淹没了个人利益,亲情纽带高于股权关系。这对于创业时期的企业,是具有很大积极作用的。

  那时企业“身单力薄”,需要“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似的团结,如果过早地明确利益关系和规则,大家患得患失容易使血缘关系生疏,难以形成共同的目标。正如刘氏兄弟所说,最初只想把蛋糕如何做大,并没有花很大精力分切眼前的蛋糕。

  对于刘永行兄弟而言,创业初期之所以能保持良好的合力,除了兄弟几个人的互相谦让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从企业里劝退各自的媳妇,让她们回家看孩子。

  四兄弟当时都已经成家娶妻、生儿育女,都有着各自的小家庭。创业初期,各自的媳妇都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企业的具体事务当中来了。兄弟们认识到:母亲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她看到并兼顾的肯定是这个大家庭的整体利益,而各自的媳妇即使再通情达礼,她们更多是看到各自小家庭的局部利益,如果稍一计较便会心态失衡,从而导致整个大家庭成员之间出现裂缝。

  在刘永行主动放弃原本属于他的股份这件事上,妻子郑彦初对他的埋怨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郑彦初对刘永行的这种过于无私当时很是不理解:“我当时心想永行真是傻‘到位’了,早知如此我们卖掉那电视机干啥?所有积蓄全部投入进去,目的就是想多拥有股份,可是钱没分到手,他倒又有了新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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