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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国良辅

  新王朝的筹建,头绪繁多。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人虽然博洽坟籍,但对国家的朝纲制度等尚无经验,熟悉元代典章制度的张昶因心系元廷而被诛。因此,新王朝的建立主要是规仿古制完成的。刘基躬亲较多的主要有以下诸事。

  营建新都。集庆(今江苏南京市)龙蟠虎踞,繁华形胜,为六朝古都。

  朱元璋在攻克太平时,陶安就建议先攻取集庆,"抚形胜以临四方"。②其后冯胜、叶兑先后建议定都集庆。至正十六年(1356)月攻克集庆后,改为应天府,应天便成了朱元璋统治的中心。至正二十四(1360 又在此即吴王位,置中书省、建百官,应天便初具了都城规模。旧城西北直达江岸,东至北下门,距钟山尚有一段距离。但传说中金陵王气出自钟山,朱元璋期望自己及子孙们永沾王气,于是,至正二十六年(1366)八月,拓建应天城"命刘基等卜地定作新宫于钟山之阳。"①十二月,"命有司营建宫社,立宫室。"② 吴元年(1367)九月,新宫落成。为朱元璋次年正月即皇帝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值得提及的是,朱元璋令刘基卜地建城,是刘基博洽多识,精通堪舆,明代皇宫都城的建筑自然凝聚着刘基的智慧,但附会于刘基的神话逸闻,代① [明]王世贞:《弇州山人续稿》卷八十五《文部·浙三大功臣传》:"诸大典制,封赏册封,皆基与左丞相李善长、学士宋濂计定。"① 《明史》卷一百二123355、4 十八《章溢传》。

  ② 《明史》卷一百三十六《陶安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一。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一。

  有出现,《剪烛丛编》、《烧饼歌》中都有所谓刘基筑城相地的谶纬言行,均不足凭信,本书第十三章将专门论及。

  制定律历。法律制度关系到国家兴衰,生民否泰。就法律而言,因定律失当而误国者屡见不鲜,秦代二世而终,重要的原因是推行严刑峻法。秦二世甚至以"杀人众者为忠臣"。元代失国,明初识士普遍以为是法度驰纵所致。朱元璋有鉴于此,谨慎定律。明代法律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③刘基参与了吴元年的草创。当时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人为议律官。朱元璋又专门召台宪官刘基、章溢、周祯等人商论法律,认为纪纲法度为治国之本,而振纪纲、明法度由御史台主司其职,百司庶职都取法于台宪。因此,明朝法律的制定由中书省、御史台共同完成。刘基是关键人物之一。

  《大明律》是一部凌越前古,启迪后代的重要法律文献。杨鸿烈推赞道:《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津》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可以见得这书实在算得中国法系最成熟时期的难得产物。①当然刘基等人在吴元年(1367)编纂的明代律令与最后更定的《大明律》尚有很大的区别(详见《明史·刑法志》、《续文献通考》等)。而且具体内容也难以确考,②但刘基等人的草创之功,并不可没。

  至正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即吴王位不久,便设置太史监,以刘基为太史令。吴元年(1367)改监为院,洪武元年(1368)改为司天监,洪武三年(1370)最终定为钦天监。太史令职在察天文、定历数、占候、推步之事。吴元年(1367)十一月,由刘基、高翼厘定成《戊申大统历》。该历依循于《授时历》,体现了不牵台律吕、卦爻,惟求合天的正确思想,因此,终明一代,虽屡有修定,但并未改宪。当然,由于年久数盈,渐差天度,交食往往不能应验,《大统历》的不足也是显见的。直到明末崇祯年间,徐光启随利玛窦采用西洋历法,写成《历书》,明代才有详密的历法。但未及颁行,明代国祚已尽,因此,《大统历》是西洋历法传入中国前传统历法的最后延续。

  至正二十七年(1367)底,张士诚被消灭后,方国珍也兵败投降,北伐大军已平定山东,统一全国的大业即将完成,吴王的称号已不能适应迅速扩大的疆域、日益众多的臣民了,朱元璋由王而帝的一切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新王朝已呼之欲出。 1368 年,刘基择定风和日丽的正月初四这一天,朱元璋先在南郊告祀天地,举行了隆重的即位仪式,在奉天殿接受文武百官的朝贺。定有天下之号曰明,建元洪武。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统一的王朝形成了。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刘基辅翊襄赞,屡有建树。

  复兴科举。朱元璋在明王朝建立之前就广揽俊彦贤士。在即吴王位时,便敕令中书省选民间二十五岁以上资性明敏,有学识才干者辟赴中书,与练③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一》。

  ①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 年版,第746 页。

  ② 日本有延亨四年(清乾隆十二年)大藏永绥所校刊本《明令》二册。"但底本不知何据?《四库提要》亦未提及。"(详见浅进虎夫《支那法典编纂史》)。

  达政事但精力既衰的年老者参用。建元洪武后,朱元璋对荐举求才的方式尤其偏爱,因此山林岩穴、草茅穷居之士都得以自达于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胜数,这确实是不拘一格罗致人才的途径,但这主要是明初人才匮乏时的应急之举,洎洪武十七(1384)年复行科举,至建文、永乐之后则科举日重、荐举日轻。但学校、科目、荐举、铨选配合进行的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方式,在明初便已形成。而开科取土,刘基赞画尤多。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与刘基共同议定对唐、宋的试士方式稍事损益,以四书五经命题试士。但由于当时缺员甚多,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举人都免试赴京听选,并且以年少俊异为要,忽视了践履能力。明初的科举失误与朱元璋求才心切,急于擢进年少的心情有关。就明初科考的内容来看,还是兼顾考核致用能力的。当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论一道;三场,策一道。尤其是中式后十日,还专试骑、射、书、算、律五事。因此,刘基参与制定的科考程式是要求录用通经致用的士子,但在其后颁行的科举定式中,除武科还有骑、射之外,专试五事被取消。明代科举最终走向穷途,与贿买钻营、怀挟倩代、顶名冒籍等科场弊窦有关,而取消五项专试则直接导致了科考脱离了实际、脱离了社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刘基参与议定的八股制义方式严重束缚了士子们的创造精神。

  首倡军卫。明王朝建立后,北元尚未被完全消灭,因此,明初的西北边防仍然很紧。刘基参照唐代府兵制度,议建卫所兵制,使军籍世袭,兵农结合。此举在明初百废待兴,生产衰敝之时,兵源、粮晌得到了可靠的保证。这一兵制,成为终明一朝最主要的军事制度。卫所制的统军方式对于建立巩固的中央集权起到了重大作用。

  纠劾百司、整肃纪纲。吴元年(1367),朱元璋曾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部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①明初沿用吴王时旧制,洪武十三年(1380),罢设丞相,撤中书省,改归六部,皇帝自操权柄。十五年(1382),御史台也改为都察院,但职能并未改变,即"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①不但负责剪除豪蠢、奏劾猥茸贪冒者,而且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都直言无避。因此,明代御史台(都察院)责职尤为清要,"朝廷纪纲尽系此。"②吴元年(1367),刘基与章溢一起任御史中丞一职,汤和、邓愈为左右御史大夫。而汤和、邓愈是"以武臣而位处文职"③,汤和在任御史大夫的次日,即被敕命力征南将军佥大都督府事,统率江南诸军讨伐方国珍。因此,在明代建国前后,主要是刘基主司御史台事。明初整肃吏治,劾除贪囊,振纪纲,致太平,刘基的作用十分重要。

  敷陈王道。多年的战争,虽然给蒙汉贵族、地主豪右以沉重的打击,但整个社会也经济衰竭、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如自古繁华的扬州,到龙凤三年(1357)被朱元璋部将攻克时,"城中居民仅余十人家"。④百姓久罹兵革、困苦不堪。朱元璋与刘基议定治国之策时,刘基曰,"生息之道,在于宽仁。"① 《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① 《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② 《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五。

  ⑤朱元璋则对宽仁的生民之道提出了更具体的内容,提倡节用以富民之财,减少劳役以省民力,严惩贪暴之徒以保全百姓。为此,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安定社会、组织生产,劭农垦辟。并诏谕有司,百姓有关水利的条陈要随即陈奏。后又分遣国子生等遍诣天下,督修水利。朱元璋力图以仁政得民心,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不久便"百姓充实,府藏衍溢",这与刘基、宋溢等人长期以来敷陈王道有关。朱元璋的惠民政策,与刘基一贯的民本思想是一致的,因此,刘基说:"以仁心行仁政,实在今日,天下之幸也。"①对朱元璋与民休息的政策十分赞同。

  与民休息的治国思想往往集中体现为轻徭薄赋的经济措施。赋税是国家获取财富的主要途径。适当的赋税是国家戍边御敌、兴修水利的重要财力资源,但如果统治者奢靡不俭,势必使百姓不堪承受。明朝初立,刘基曾对朱元璋说过:"处州青田县,山多田少。百姓多于山上垒石作田,耕种农事甚难。"②因此,在中丞章溢定处州税粮时,本应每亩加税五合,而朱元璋特命青田县不加,并说:"令伯温乡里世世为美谈也。"③刘基自请为乡里减税,虽然做法稍嫌狭隘,但也体现了刘基因地定税,以求百姓堪负的思想。洪武期间的税制政策与这一思想也基本应合,注意到了"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④又编成鱼鳞图册,根据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等不同类型论质定赋,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⑤但是,除此之外,朱元璋还根据各地区在统一战争中政治态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赋税标准,如"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⑥私租远高于官定赋税,苏州一府的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相埒,乃至十分取八,目的仅是"惩一时顽民。"直到永乐、宣德年间仍拘于旧制,苏州百姓贫困之极,不获少甦,严重阻滞了江南经济的发展,延缓了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进程。这种定税方式则完全是朱元璋个人的一大"发明",与刘基等的宽政思想正相悖背。

  总的看来,在明朝初建之时,朱元璋对刘基颇为倚重,青田免征五合税粮足资证明。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御史中丞诰》中对刘基屡献嘉谟,"光佐丕图"的功业予以充分的嘉许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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