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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要与宗教界朋友长期合作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及各少数民族宗教,都拥有自己的信仰者。一九五六年周恩来在一次谈话中曾说:“中国宗教徒有几千万,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了。”这说明宗教问题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能否正确对待宗教,是能否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它关系到团结千百万信教群众共同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建国初期,在周恩来的主持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的方针政策,包括:确定宗教信仰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思想意识问题,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信教的自由权利,坚决摒弃用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的错误想法和作法;清除宗教内帝国主义和其他反动政治势力,支持天主教和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反帝爱国行动,支持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等民主改革行动;等等。周恩来热情地赞同和支持宗教界的爱国民主的运动。

  一九五○年五月,吴耀宗等基督教人士会同北京、天津基督教人士谒见周恩来,反映当时基督教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周恩来在百忙中约吴耀宗等人谈过三个整夜。在谈话中,基督教人士认为,中国基督教长期受帝国主义势力影响,这是它与新中国难以协调的症结所在。他们根据中国爱国教徒多年来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的主张,决定发起“三自”革新运动。当即得到周恩来的支持。他说:“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今天宗教界自己发起了一个民族自治运动,把近百年同帝同主义的关系清算一下。”他还赞扬说:“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这样,基督教会就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了。”周恩来在谈话中对我国宗教界寄以殷切的希望。他指出:“宗教界(包括基何教青年会在内)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就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一个宗教团体,对新中国有无益处,要以爱国与民主两个条件来鉴别。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与民主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这些谈话对我国宗教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周恩来的关怀和支持下,经过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努力革新,我国宗教伴随着深刻的社会改造,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废除了宗教压迫和宗教剥削,建立了宗教爱国组织,宗教已经同国家政权、法律和教育相分离,宗教界人士和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等等。

  周恩来还论述过宗教现象的长期件。一九五一年他谈到有人以为天主教徒“一分到土地就不信教了,天主教的基础就没有了。”他说:“这句话好像很有道理似的,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也还会有信教的。”一九五七年,当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他又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他列举共产党内有的农民党员怕鬼的例子说:“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但是,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乓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周恩来还指出:”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显然,对宗教长期性的估计,是把它作为一种范围广泛和根源深厚的社会现象来考虑的。

  既然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那么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就显得非常重要。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根据信教肉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

  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在社会主义时期,继续坚持“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中国共产党的这些主张,建国后在《共同纲领》和宪法上相继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周恩来在社会主义时期反反复复地阐明:“中国的宗教信仰政策是在实实在在地执行着的。”周恩来认为:“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他希望宗教界朋友要有这个信心。“这便是所谓‘共信不立,互信不生’。当然,我们也不隐讳我们之间的不同点。但是,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这是我们一致同意的。《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因此,周恩来一再号召:“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因为“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周恩来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原则,还引申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无疑,制定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并促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2007/09/10

  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要与宗教界朋友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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