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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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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在郭桓贪污案中,朱元璋虽然借之生事,株连了无辜,但却反映了他对这件开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的警醒与重视,想用严刑杜绝官吏的贪赃之风。

  朱元璋不仅借郭桓一案大开杀戒以儆效尤,而且颁行书册,以警告各级官吏。洪武二十五年八月颁布《醒贪简要录》,让食禄者多多体恤百姓,不要贪暴;又于洪武二十二年颁布《大诰》律,对官吏贪赃违法,施用重刑。

  在朱元璋严刑打击和书面警示的两手治理之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对官吏之间的贪污之风加以抑制,甚至出现府州级官员贪污赈灾款的案件。

  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河南连续三年发生水灾,民不聊生。朝廷连续三年发派官员携钞到河南,会同当地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对灾民进行赈济。洪武十八年,郑州知州康伯泰、康武县丞柴琳等将赈济灾民的救济款贪污为己有。康伯泰贪污1500贯,柴琳贪污200贯,布政使杨贵是700贯,参政张宜为4000贯,王达8万贯,典吏王敏1500贯,张岩500贯。赈灾款被这些贪官据为己有之后,灾民生活艰难。他们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不得不典妻卖儿以求度过灾年。上述官吏的贪污事件暴露之后,相关人员立即被逮捕下狱。各贪污之人,除了参政张宜等为功臣之子,免死充军之外,其余官吏一律处决。

  此案反映了朱元璋推行的“重典治吏”的国策。

  但它发生在郭桓贪污案之后,本身也就说明了,朱元璋的两手政策固然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对官吏的贪污之风,却没有根治的疗效。

  建国初年,功臣和官吏对天下百姓的敲榨勒索、侵占民田财物等是一大弊政,对刚刚经过了战争破坏的国家的恢复与发展,对保持统治秩序的稳定十分不利。朱元璋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识到功臣与地方官吏为害尤烈。一方面,朱元璋大封功臣,如徐达、常遇春、汤和、沐英等无不尊宠加身,享受各种特权;另一面,他又认为,如果功臣享有过多的特权,将严重侵扰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定,于是在洪武五年六月三十日,命令工部特地制作了一块铁榜,申诫功臣(当然也包括各级官吏等):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菜园、芦荡及金、银、铜、铁作坊的,一律严惩不贷;同功臣之家有特殊关系的也不得倚仗权势为患乡里,否则“刺面割鼻”,并没收其家产,强行将其迁至南宁等边远地区;其余为虎作伥的,各杖打一百,并将其和妻、子等一起迁往南宁。

  从这里即可看出朱元璋对于官吏仗势敲榨勒索、侵占民田劳力财物行为的深恶痛绝。然而皇帝的一纸诏书却是远远不能抑制官僚腐败之风的复萌和蔓延的。

  明洪武二十年,广西都指挥使耿良,任职期间,与布政司官、府州县官勾结,先后骗取黄知府白银600两、黄金100两;克扣军饷3281贯,并且差人将庶民杜通阳家的积粮350石强行搬回自己家中,他又教唆军人诬告南宁卫王指挥,索要官佩、玉绦环等物,还将追查犯人所得的赃款白银60两、钞40贯、铜钱36500多文落入自己的腰包。耿良甚至还强占属下军官的妻子。耿良多行不善,终于事发。就连朱元璋闻知后也不得不慨叹: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哪。随后立即下旨,将耿良等斩首不赦。

  明初,地方上设粮长一职,负责田地丈量、征收税粮、奏报水害灾情等事务。然而粮长一职却往往成了奸吏们巧立名目、科敛为害最厉害之据。明洪武十八年,粮长邾阿仍不仅托故不赴京接受皇帝面训,而且伙同其党谭理、周伯贤等人巧立各种名目,科敛百姓。按规定,本来只应征粮1万石,但他们凭空立下本脚钱、均需钱、船米脚米等多种名目,共征收米37000石、钞11100百贯,总计贪污勒索达米2万石,钞11100贯。在邾阿仍的横征暴敛下,百姓深受其害,甚至有揭屋瓦、卖牲口衣物布帛以抵粮赋的情况。朱元璋一闻之下大怒,斥责其无爱民抚民之心,并亲自制其死罪。

  历史的教训使朱元璋深切地明白宦官和外戚干政的祸害。他以为汉唐两朝的祸乱都是宦官始作甬者。

  这些人在宫廷里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用作心腹:作耳目耳目坏,作心腹心腹乱。严令规矩,不许内臣读书识字;并在宫门前铸立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又规定内臣不许兼外朝的文武官衔,不许穿外朝官服;内廷官级不得超过四品,月领俸禄一石米,穿衣吃饭官家管。外朝各衙门不许和内官监有公文往来。严禁后妃外戚干政。洪武三年即命儒臣修女诫,辑录古代贤德妇女和后妃的故事,刊刻成书,以教育宫人谨遵妇德,安分守己。并规定皇后只能管后宫嫔妇之事,宫门之外不得干预。宫人不许和外间通信,犯者处死,断绝内宫和政治的可能关联。外朝臣僚命妇按例于每月初一、十五朝见皇后,其他时间,没有特殊缘由,不许进宫,皇帝不接见外朝命妇,皇族婚姻选配良家女子,严禁私进女口。明朝历代帝王也都谨遵祖训,后妃必选自民家。外戚只许高官厚禄,绝对不预政事。洪武朝三十年中,内臣小心守法,宫廷与外朝隔绝,和前代相比,算是家法最严,朝政最清的了。

  有鉴于元朝法令繁冗,官难懂法,吏乱擅权的恶政,朱元璋立国之始即选用深通法律的学者编定律令,极意严简。经过缜密的商订,去烦减重,化了整个洪武朝三十年的时间,更删四五次,编成《大明律》。

  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极重要的法典。又为简化公文起见,于洪武十二年立案赎减烦式颁示各衙门,使公文明白好懂,简洁明了,文吏无法舞文弄权。从此澄清吏治,使官管行政,吏主事务,比元朝乌烟瘴气的政治气候纯净了许多。

  朱元璋以为“天下诸司,尽皆赃罪”,无吏不贪,所以要用严刑酷法来驱使官吏廉政爱民。官吏在峻法之下,战战兢兢,惟恐犯禁,贪官污吏,闻风丧胆。

  史称“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综观洪武全朝,高级官员中敢违禁贪赃横索无忌者,并不多见,充其量无非是各地方官或粮长之类的小打小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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