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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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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应聘正在调集大军六万,进讨府江瑶的当中,怀远(今三江县)的瑶人又起义了,杀知县马希武,情势也很吃紧。这时已经是隆庆六年的秋后,居正当国,更有决定的全权。他和应聘商定,先定府江瑶,一面招抚怀远,等到府江平定以后,随即进兵。冬天以后,府江已经安定,但是万历元年正月进兵怀远,又因为雨雪底关系,发生停顿。居正说:

  怀远之兵,既未得天时地利之便,暂宜解归,以俟大举。若有他巧可取之,尤妙矣。此事若非县令苛急,亦未遽叛。事之未形,一夫制之有余,祸端已构,数万人取之不克,至兵连祸结,师老财费,使朝廷廑南顾之忧,疆場有不讨之贼,彼激乱启衅者,死何足恤哉!以是知天下之事,推知几识微者,可与图成,而轻躁锋锐者,适足以偾事阶乱而已。(书牍五《答巡抚郭华溪》)

  但是战事已经决定,没有徘徊的余地。应聘调兵十万,积极进行,居正只是说:“不谓其怙恶不悛,敢行称乱如此,则天讨所必加,虽费财动众,亦难中止矣。一切剿处事宜,公所画俱当,惟公自裁便宜行之,不敢中制。”(书牍五《答郭华溪》)就在这一年,怀远兵事结束,广西平定。居正主张彻底荡平。他说:“兵己深入,须尽歼之,毋使易种于斯土,又烦再举也。”(同卷《答广西抚院郭华溪》)

  万历元年,四川方面发生平定都掌的军事。都掌“蛮”盘据叙州府高、珙、筠连、长宁、江安、纳溪六县地方。“蛮”首据九丝山、鸡冠岭、都都寨、凌霄峰、四出掳掠,成为四川心腹之患。四川巡抚曾省吾决心进兵,居正也认为“都掌为害多年,不容不除”。(书牍五《与蜀抚曾确庵计剿都蛮之始》)省吾调兵十四万,奏留总兵刘显统兵出发。刘显在福建平倭,和俞大猷、戚继光齐名,但武官底积习太深了,贪赃行贿,不守法纪,一切的事都有,这时正被劾罢。居正和省吾说:“若其人果可用,不妨特疏留之,立功赎罪;如不可用,则当别授能者。公宜以此意明示刘显,俾鼓舞奋励;如玩寇无功,必将前罪并论诛之,不敢庇也。地方大事,唯公熟计之。”(同上)三月中,刘显准备完成,一举击破凌霄峰;居正再寄书省吾,督促追击:

  凌霄既破,我师据险,此天亡小丑之时也。宜乘破竹之势,早收荡定之功。计蛮众不过数千,我师当数倍之,无不克者。攻险之道,必以奇胜,今可征兵积饷,为坐困之形,而募死士,从间道以捣其虚。……若不奋死出奇,欲以岁月取胜,此自困之计。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惟公熟计之。刘帅功名,著于西蜀,取功赎过,保全威名,在此一举。其一切攻围之计,宜听其自为便利,勿中制之,唯与之措处军前赏功募士之费。计军中一月当费几何,与其旷日迟久,不若暂费速罢之为愈也。(书牍五《与蜀抚曾确庵计剿都蛮》)

  九月中,刘显平定都掌。捷音到京,居正说起:“十月十四日,闻九丝捷音,不觉屐齿之折。殄此巨寇,不惟蜀民安枕,且国家神气,借此一振,四方有逆志感纪之人,亦将破胆而不敢恣睢矣。”(同卷《答蜀抚曾确庵》)这里看出他心中的喜悦。

  居正对于国事的计划,是在稳定中求进展。他整顿赋税,节省支出,为国家安定经济的基础。对于北边的国防,他是一面分化鞑靼,一面整理军实。对于南方的动乱,他用最大的努力加以镇压,劳师费财,一点都不顾惜。这些动乱的原因,他明明知道是由于政治的不良,因此他底责任应当是努力改进当时的政治情况,但是他底措施,止是对于起义农民和少数民族的无情镇压。居正是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这里完全暴露了封建统治者的凶狠面貌。

  第九章 初步的建设(下)

  九月间,刑部秋审,判定重囚应处死刑的,一概上奏。这是一件例行的公事,但是困难从宫内发生了。

  “慈圣太后底销旨,吩咐概行停刑,”神宗在文华殿和居正说,“先生以为怎样?”

  “春生秋杀,天道之常,”居正说,“皇上即位以后,停刑已经不止一次:稂莠不去,反害嘉禾;凶恶不去,反害善良。愚臣看来,还是不必停。”

  神宗听了以后,奏明太后,应处死刑的,一概准予执行。

  这一点牵涉到古代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问题。不负实际责任的人常常主张宽大,但是负担实际责任的人,便认为这是一个难题。郑子产临死的时候和子太叔说:

  “我死后,国家大政是你底事了。有德的人,也许能够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火底威焰,人人看到都害怕,所以烧死的人不多;水性懦弱,人人都觉得可爱可近,偏偏死在水中的人多了。所以宽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子产死后,政权落到子太叔手上,这是一位官僚主义的统治者。被压迫的人民大众得到这个机会,发动起来,争取他们的自由。子太叔懊恨极了,他认为早听于子的话,一定不至于此,这才调动军队,把起义的人民镇压下去,仍走上反动统治者的老路。

  居正是主张猛的,他曾说过:“使吾为刽子手,吾亦不离法场而证菩提。”他看到元末的大动乱,完全因为当局的宽纵,以致演成不可收拾的惨剧。所以他认定“君子为国,务强其根本,振其纪纲,厚集而拊循之,勿使有衅,脱有不虞,乘其微细,急扑灭之,虽厚费不惜,勿使滋蔓,蔓难图矣。”(文集十一《杂著》)他又说过:

  “盗者必获,获而必诛,则人自不敢为矣。”(书牍八《答总宪吴公》)关于捕“盗”的事,在考成法也有明文规定。后来万历七年,因为“盗犯”中途脱逃的事,他说:

  张国用查系三月初间,已属顺天府着长解押发,乃至今尚未到,此必中途贿逃矣。顷已令该府捕长解家属监候,又行逐程挨查,于何处脱逃,务见下落,事系考成,期限已迫。若此时尚未到,执事亦宜上疏自白,请旨缉拿,务令得获正罪,庶足示惩。若已到,则照在京例,尽法处之,不可纵也。(书牍十一《答河漕姜按院》)

  居正底主张是“盗”者必获,获则必“诛”,这是考成法底规定。但是如《明史》所载,居正当国之时,“大辟之刑,岁有定额,”(《明史》卷二二〇《赵世卿传》)又称“居正法严,决囚不如额者罪”,(《明史》卷—二九《艾穆传》)都难免有些以讹传讹。每年死刑,要有一定的名额,就在当时,也不能不算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但是《艾穆传》称艾穆为刑部员外郎,到陕西复审的时候,艾穆决定只有两个人处死刑,同审的人惟恐太轻了,要受到政府底处分,艾穆慷慨地说:

  “我可不会拿别人底生命保障自己底地位。”

  在居正大权在握的当中,地方官吏奉行过甚,也是不免的事。

  二年十月辽东大捷,除了辽东总兵官李成梁进左都督以外,蓟辽督抚以及内阁诸臣一体加恩,居正具疏力辞,神宗亲笔下谕:

  敕谕元辅张少师:朕以幼冲嗣位,赖先生匡弼启沃,四方治安,九边宁靖。我祖宗列圣,亦鉴知先生之功,就加显爵不为过。乃屡辞恩命,惟一诚辅国。自古忠臣,如先生者罕。朕今知先生实心,不复强,特赐坐蟒衣一袭、银钱五十两,以示优眷,申成先生美德,其钦承之。(奏疏四《御札奖励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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