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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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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四、对文人软硬兼施

  乾隆皇帝在不断掀起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以加强自己统治的同时,还采取措施加强对全国臣民的控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文字狱案件的大量出现。这些活动,使他的专制统治强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乾隆皇帝制造文字狱,始于乾隆十六年发生的伪孙嘉淦奏稿案。这一文件措词之尖锐、传播范围之广泛都大大地超出了他自己的想象。因而,这一事件的发生也使他感到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甚为孤立,并对当时形势作了完全错误的估计。他开始感到,不但在各级官吏中有着一支和自己相对立的势力,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固有的满汉民族矛盾,使这支势力还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为了进一步巩固清朝统治并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他除动用全国力量追查伪稿作者并寻找时机对各级官吏中的异己势力进行严厉打击以外,还以清查“悖逆”著作为借口,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制造文字狱案件的高潮。顷刻之间,这股寒流吹遍了中国大地。

  清查“悖逆”著作发动之初,虽然来势甚为凶猛,数量也相当众多,但就涉及人员而言,不是神智混乱、满口胡言的疯人,就是不安本分、热中躁进的下层人士,而真正反清、反乾隆皇帝本人的几乎没有。如王肇基、丁文彬、刘裕后、杨淮震等案便都是疯人惹祸,而刘震宇、李冠春等案又全是士人不安本分而自投罗网。乾隆皇帝为此而兴师动众,很难说对加强自己专制统治和巩固清朝政权有什么意义。尽管如此,为了造成声势,乾隆皇帝还是煞有介事,各予严惩。他亲自出马,先后制造了胡中藻《坚磨生诗选》案和彭家屏私藏禁书案,以此对全国各地官员进行煽风点火。

  在他的策动下,各地官员望风承旨,将他制造胡、彭两案时所使用的强拉硬扯、牵强附会、深文周纳各种办法照抄不误,一时之间,全国各地的文字狱案件出现了高潮。据统计,从乾隆二十年春胡中藻案开始至乾隆三十八年纂修《四库全书》之前,各种文字狱案件不下50余起。因文字而罹祸的人员,除中下层封建儒生外,尚有宗室贵族、政府官员和不少平民百姓。

  对涉及人员的处理,不是凌迟处死,籍没家产;就是革职拿问,遣戍边远。在文字狱的高潮期间,又有经办官吏的断章取义扩大案情和民间的告密诬陷以泄私忿,都大大加重了对人民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当时全国求学的士子、坊肆的书贾、种田的农夫,甚至供职的官吏无不人人自危,整个社会处于一片恐怖气氛之中。这里对两种类型的文字狱案例略作概述,足见当时文字狱之大致情况:

  疯人惹祸占去了当时文字狱案件中的很大部分。

  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全国各地一些士人因科场不遇而发疯,或因丧亲至痛而癫狂,甚至胡言乱语或涂抹成文,实为一些在所难免的社会现象。文字狱发动之初,有些地方官员为了向乾隆皇帝邀功请赏,这些不幸的士人便首先成了他们向上爬的牺牲品。而乾隆皇帝也不查就里,一概予以严惩。比如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山东日照县一个疯人刘德照胡乱涂抹了“兴明兴汉及削发拧绳”之语,地方官立刻视为大案要案上奏乾隆皇帝,而他看过之后,竟对其是否疯人也表示怀疑。

  他说,“当此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肆行狂吠,岂疯颠人语耶。”因此,刘德照被处死,而其并不知情又居他县的亲属,也被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乾隆二十六年,又先后发生了三起疯人惹祸事件。其中,江西李雍和、甘肃王寂元皆于科场考试时间向考官投掷呈词,大骂糊涂街,因为李雍和呈词中有“怨天、怨孔子、指斥乘舆”之语,而王寂元投词中有“大逆之语”,结果都被乾隆皇帝下令凌迟处死,两人亲属也分别受到株连,或处斩立决,或处斩监候。浙江疯人林志功虽无“悖逆之句”,也因“妄称诸葛,自比关王”而发遣边远。因为这类案情过多,不作处理无法向乾隆皇帝交待,皆作处理又妨碍公务,毫无意义。

  乾隆二十八年时,一位地方官员上奏乾隆皇帝,要求将各地疯人通行锁锢,免得他们“摇弄笔墨,滋生事端”,给政府找麻烦,旋即经乾隆皇帝批准执行。这样一来,全国疯子都成了专政对象。

  还有一些案件是下层人士不安本分、热中躁进而自投罗网。当时,有一些迂腐儒生如李超海、安敬能等,古书读得入迷,总以为乾隆皇帝是求贤若渴的旷古明君,而自己则是管仲、乐毅、诸葛亮一类的命世人才。为了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出人头地的企图,或者著书立说,干求当道,或乘科举考试时于试卷上痛快淋漓地写上一篇自己的见解,抨击权贵,将古比今,以求自炫。什么制衣冠、定乐章、改正朔,五花八门,无奇不有。谁知这些都正触到乾隆帝痛处,官未捞成,反而一个个都成了刀下之鬼。这些人也许至死都不明白,他们是犯的什么罪过。

  当然,在当时的各种文字狱案例中,也确有一些人是因对乾隆皇帝一些政策有看法或对地方官员不满而入狱的,因此,对于这些案件所涉人犯,乾隆皇帝往往予以极其严厉的打击。如乾隆二十年时,江苏遭灾,地方官办赈不力,灾区人民生活极为困苦,一个常熟民人朱思藻摘取《四书》中斥责暴君污吏之语连缀成文,“以泄其怨望之私忿”。对此,乾隆皇帝极为愠怒,以其“怨望谤讪,狂悖不法”、“侮圣非法、实乃莠民”而将其发配至黑龙江。又如乾隆二十六年时,江苏沛县监生阎大镛所著《俣俣集》中,因有“讽刺官吏,愤激不平,甚至不避庙讳之语”,也被乾隆皇帝谕令照吕留良之例办理。在这些案件中,影响较大的是乾隆三十二年先后发生的蔡显《闲闲录》案和齐周华文字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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