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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一)心理矫治的概念

  心理矫治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了两个基本概念,即行为矫正(behavior modification)与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它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技 术,对人的心理与行为障碍(如心理活动中出现的轻度创伤、某些变态心理、 儿童和青少年的不良习惯动作、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以及酗酒、吸毒、自 杀等较为严重的心理与行为问题)进行矫正和治疗。

  行为矫正又称行为改变或行为治疗,它是根据条件反射的原理和社会 学习理论改正人们不良行为的一种技术。一般采取正负强化的奖惩方式进 行行为训练或以榜样示范方式引导他们模仿学习。既用于正常儿童的口 吃、发脾气、厌学、说谎、言行不一、多动症等不良行为的治疗,又用于成人的 酗酒、吸毒、同性恋及某些犯罪行为的矫正。行为矫正不同于一般的心理治 疗,因为这种矫正是直接矫正不良行为(或症状)本身,而不是针对引起这些 行为(或症状)的心理因素。

  心理治疗也称精神治疗,是用言语、符号对患者的心理或精神施加影 响,使其情绪、人格或行为方面的症状发生改变,以恢复心理健康的各种疗 法的总称。心理治疗不仅适用于部分精神疾患者和行为障碍者,其治疗对 象也包括某些心因性疾病的患者。心理治疗的方法、种类很多,因其理论基 础不同,施行治疗的方法各异。如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暗示疗法、催眠 疗法、支持疗法、森田疗法、现实疗法、娱乐疗法等。治疗的目标可分为当前 目标(即医学目标,以消除症状为主)和终极目标(即心理目标,以改善人格 状况,增进心理健康为主)。在治疗过程中,可起到增强患者做正确事情的 动机,使紧张的情绪得到宣泄,并释放患者的潜能,改变原有的行为习惯,修 改个人的认知结构,提高患者对生活或事物的正确认知,增进自我认识的领悟力,重建各种人际关系,改善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作用。就犯罪者来说, 其治疗目标主要是改变或消除引起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或人格瘅碍。

  以上表述,可称为对狭义的心理矫治的理解。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

  西方国家监狱系统使用的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包括着十分丰富的工 作内容,可称为广义的心理矫治。其工作内容不局限于行为矫正,还扩展到 与意识形态改变相联系的矫正教育(correctional education);不仅着眼于医学 意义上的心理治疗,而且延伸到心理一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correctional treatment)。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是法律心理学和监狱科学共同的研究对 象。其研究范围,与我国现行的罪犯改造心理学相近。

  矫正教育,是对行为不良者或犯罪者实施的补偿教育措施。其内容包 括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职业技能训练,和对罪犯社会适应能力以及解决 有关问题技巧的训练。多数国家的矫正机构对犯罪者提供的教育训练计 划,主要是按罪犯原有文化基础的不同,分别进行识字和初等文化教育,相 当于中学和大学专科课程的教育,生产技术和其他职业技能教育,以及心理 指导和行为训练。其目的在于促使他们完成所欠缺的社会化进程,重新回 到正常状态,克服消极的个性特点,摆脱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心理环境和 行为方式。

  矫正治疗又可译为矫正处遇。〔1〕,它囊括改变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 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诸如心理咨询、犯罪心理矫正、人 格障碍治疗、教育与职业训练以及监狱劳动等,无不包含在矫正处遇之中。 我国台湾学者蔡敏铭把监狱基于矫正改造目的建立起来的工作系统,称为 “矫正处遇体系”。他认为,在这个体系中,虽然刑罚惩罚与管理亦具有矫正 的性质,但不是直接的矫正手段,只具有间接的矫正意义,故这个体系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教化(即矫正教育)、作业(及监狱劳动)、心理治疗三大项。 他把研究这三个方面心理学问题的学科叫做“矫治心理学”(correctional psychology) 0C13美国犯罪学家、法律心理学家罗伯特?威克斯(R. J. Wicks) 于1974年出版的《矫治心理学——犯罪人矫治中的主题和问题》,是英语文 献中著名的矫治心理学著作之一,亦采用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2〕 由此可见,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同我国监狱一直沿用的改造(reform) 一词的含义相近。不过,西方监狱学家不愿涉及罪犯的意识形态这一敏感 的话题,唯恐违反“言论和信仰自由”的人权准则,而把罪犯反社会意识形态 的改变,交给监狱神职人员(即宗教教诲师)去完成,由他们通过宜传宗教教 义,劝导罪犯改恶向善。

  从中国监狱工作的观点看,上述狭义与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概念,前者 失之过窄,后者又嫌覆盖面过宽。为适应操作的方便,根据中国国情,应采 取“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概念。这一概念,应与中国监狱的习惯称谓“教 育改造”相区别,作为教育改造的扩展、延伸与必要补充。按照我国《监狱法》的界定,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简称“三 课”教育)和劳动生产,因此,罪犯心理矫治应以不包括“三课”教育和劳动的 其他矫正教育内容和心理咨询、治疗为主体。对“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 可作如下表述:罪犯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对罪犯进行的矫正 教育与心理治疗,以配合教育改造,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医治其心理障碍、 人格失调及其他精神疾患,达到恢复心理健康,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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