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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和原则

  (一)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

  1.预防突发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些犯罪类型具有突发性,即从犯罪 心理形成到犯罪行为发生,过程极为短暂,具有瞬时性。这类犯罪,多是由 于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使矛盾激化所致,同时,也与行为 人个性心理缺陷有关。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对群众之间矛盾的调 解工作,善于缓解矛盾、冷处理,不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激化。对那些气质、 性格方面有明显缺陷,易冲动、少理智、盲目行事不计后果的人,平时要帮助 他们提高自我控制力,使他们在情绪激动时将理智因素和自我控制力调动 起来,进行自我调节控制,以减少突发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2.破除已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主要是对那些有违法犯罪历史的刑满 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有劣迹的青少年加强教育改造,并不断 巩固其改造成果,预防再违法犯罪。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督改造工作,也可 视为全社会性的犯罪心理预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 员的心理矫治,实际上也是再犯罪的心理预防。

  破除已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是一项相当艰巨的工作,其工作方法要因 人而异。要针对不同的个体进行具体的分析,找出起主导作用的消极心理 因素加以控制和排除,破坏旧的动力定型,改变各心理因素的组合方式,逐 步形成以社会性需要为核心,以符合社会规范的人生观为主导的守法心理 结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预防某一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效果。

  3.消除实施犯罪活动的机遇。犯罪机遇大体上可分为两类:①由于多 种防范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空隙;②被害人的疏忽或失误形成的诱因。犯罪 机遇是实施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又是行为人萌生犯罪动机的诱因刺 激。因此,消除或减少犯罪机遇有利于进行犯罪心理预防,防止犯罪行为的 发生。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即是关于如何减少犯罪活动的机遇理论。

  (二)特殊心理预防的原则

  由于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具有消极的心理因素的个体或者已经形成 犯罪心理结构的个体,其预防的方法也不同于一般预防,主要根据犯罪征兆进行针对性预防。

  1.消除犯罪征兆的心理学依据。心理学关于刺激一反应的理论认为, 外部的刺激会在个体的大脑皮层形成一个兴奋中心。由于个体在其所处的 环境中往往同时接收着多种刺激,不仅有正面的文化教育、思想教育的刺 激,同时还有反面的腐朽文化等的刺激。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刺激如同时作 用于个体,其大脑皮层就会形成两个兴奋中心。如果正面刺激形成的积极 性中心强于反面刺激所形成的消极性中心,那积极性中心就成为优势兴奋 中心,并抑制消极性中心的扩展。反之,如果消极性中心成为优势兴奋中 心,就会抑制积极性中心。前一种情况出现,个体在积极性中心的支配下, 会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反应;而后一种情况出现,个体的行为反应便会 越轨。因此,只要注意对个体增加正面教育的刺激量和刺激强度,就可以使 个体做出正确的行为反应,在此基础上,如果长期给予个体正面教育的刺 激,就可能巩固积极反应的结果,能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心理定型。因此, 根据刺激一反应理论,对有犯罪征兆的个体,改变刺激的内容,从而塑造积 极意识,调整其不良的需要结构,疏导郁积的情绪,就可达到消除犯罪征兆、 避免违法犯罪的目的。

  2.消除犯罪征兆的原则。犯罪征兆一经发现,就要尽最大可能将其消 除。由于各类犯罪征兆错综复杂,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从其产生到被 发现,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已经形成了较牢固的犯罪心理结构;有的则发展 速度很快,一经发现已与犯罪行为的发生近在咫尺。因此,要使犯罪征兆得 到转化至最终消除,困难重重。在工作中,除应遵循及时、彻底、果断、因人 施教的原则外,对于某个犯罪预防对象还必须从其是否积极配合心理预防 工作的实际出发,辩证施治,坚持以下几条原则:

  (1)以诚相待的原则。对于出现犯罪征兆的个体,要主动接近他们,尊 重其人格,不能表现出歧视和不信任的态度。已有犯罪意识的人,对周围事 物的认识比较敏感,因此,预防工作者的举动和态度稍有变化,都会对他们 的心理变化起相当大的作用。要避免以居髙临下的态度,简单说教。必须 以诚相待、以心换心,实现交流者之间的心理相容。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消 除他们的疑惧心理和对立情绪,为消除犯罪征兆打好基础。(2)动之以情的原则。一般来说,产生犯罪心理的个体,在日常生活、工 作或学习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表现出一些越轨的行为,如爱占小便宜、言 语粗野,与有劣迹的人结交,等等。他们的这些表现,常会导致父母的打骂, 同学、同事的疏远,领导的批评,邻居的指责,等等。所有这些,使他们深感 人们厌恶、歧视自己,家里得不到爱,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温暖,从而得出社 会“冷酷无情”的错误判断。此外,还会导致他们的自尊心和尊严感受到严 重挫伤。因此,他们对于“关心”过自己的“哥们儿”,则感恩戴德、言听计从。 这一方面说明他们还是富有感情的,并非铁石心肠;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很 需要别人的关心,只要有人关心他们,他们就可以受到感化。根据这个特 点,在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心理的过程中,要以真情感化他们,如在生活上适 当照顾,使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关怀;在工作上给予引导和帮助,使他们看到 前途和未来,增强工作的信心;要及时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问題,暂时不能 解决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

  (3)晓之以理的原则。就是借助于语言文字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有犯 罪心理的人接受真理,明辨是非善恶,从而使其犯罪心理发生良性转化。认 识上的无知和是非善恶的颠倒,往往是个体产生犯罪心理的重要的内在因 素。对于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或偏激的言辞,不能采取强制、压服的办法, 只能循循善诱,采取说服、教育、疏通、引导的办法。要允许他们申辩和反映 思想,对于他们错误的、消极的、有害的思想认识,要及时抓住,有针对性、有 理有据地积极开展工作,把犯罪心理消除在萌芽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动之 以情和晓之以理是同时进行的,如果晓之以理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 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就不可能使可能犯罪者明辨是非 善恶,提髙觉悟。

  (4)言传身教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个体的父母、老师、领导和同学的 言行对其影响很大,所以父母、老师等人的一言一行,都应当对可能犯罪者 起正面引导的作用。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个体周围的亲朋好友、老师、家长 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行为举止,个体也会养成相应的行为习惯;反之,如果 个体身边有品质恶劣的人作为其模仿的对象,个体产生消极心理的后杲也 就难以避免。言传身教既不同于对罪犯的帮教工作,又区别于正常的思想 政治工作。所谓言传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请具有一定说服能力,使可 能犯罪者信服的家长、亲友或老同学、老朋友等,对其进行启发、劝导、帮助。②那些自觉遵纪守法和过去走过弯路现已悔改的人介绍自己的经验教 训,让可能犯罪者瞀醒、觉悟,唤醒他们尚未混灭的良知。所谓身教,就是让 可能犯罪者的亲朋好友、同事、领导首先要检点自己的言行,不要把自己的 坏作风、坏习惯传染给他们,注意要给他们树立正确的榜样。

  (5)正面激励的原则。已经形成犯罪心理的人往往丧失了自尊心和自 信心,破罐子破摔。而自尊自信是推动一个人积极向上、努力克服缺点和纠 正错误的动力。因此,在消除犯罪征兆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症下药,尽力发 现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更多地采用赞扬、肯定成绩的办法;也可以发挥集 体舆论的作用,公布表扬当事人的工作成绩或某一方面的良好表现,使他们 重新认识自我,感受到自己仍然是一个受人尊重并为社会所需要的人,自觉 地权衡守法和违法的利与弊,逐步打消犯罪念头。

  (6)加强管理的原则。对于那些巳经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人,仅仅强调 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坚持说服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可能犯 罪者加强管理,对他们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制度纪律,使他们感受 到制度和纪律无处不在,从而不敢随意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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