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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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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当初,人类除了神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其它政体。他们所做的,恰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用自己的同类拥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的。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单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并且近乎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护同一个主人的。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因此,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下面我们谈到,这两种不宽容原本是一回事。希腊人曾经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主人。但是在当今,竟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好像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好像这些各有其名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相同之处似的!

  假如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回答说,只有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因此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与法律。政治的战争也即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下来。一个民族的神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丝毫权利。异教徒的神绝非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时,有时也是采用这种观念的。是的,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但是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论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

  以我之见,这里正是非常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可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之外决不承认任何其他的神;所以,这种抗拒就被视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并没有见到过其他任何的先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律;所以,除了奴役一个民族之外,就决没有什么其它方法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于是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绝不是人类在为神而战,反而正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而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新的祭坛。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召请该处的神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的时候,那是由于这时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被征服者,就似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那样。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经常即是罗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最终,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所以这个广大帝国的各民族才发觉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而且到处几乎都是一样的。这就是何以在当时的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耶稣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不间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但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因此异教徒就总是把基督徒当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且想要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的那种权威。这便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这时,所有一切就都改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下,竟然变成了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但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果这种双重权力就导致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度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明白在主子与神父之间到底应当服从哪一个。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可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随处都获得了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系得非常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统治下还仍然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近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靡而又怯懦了,所以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这种分裂,虽然在回教徒那里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明显,但仍然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一些国家,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今还可以被人察觉到。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也已经这样做了;可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让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护教会的权力;他们在教会里绝不是立法者,而不过是君主。只要在教士形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主人和立法者。所以,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别处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胆敢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起来,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比国家的利益。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所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和真实的东西。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非常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所有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而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能够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也能够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体制的。为了让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糊的宗教观念再稍加说明一下。宗教,就其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都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乃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和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教仪、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外,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从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之中,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即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称它为牧师的宗教。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从政治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缺点。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假如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么简直是浪费时间。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更是毫无价值的。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因为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国家也就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之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其它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人们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排他性的与暴君制时,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只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事情。这就使得这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所以剩下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非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截然不同的。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为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起来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但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就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能不再给它增加任何其它力量;因此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作用了。更有甚者,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所有事物那样。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呢。有人说,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我对这种假设只看到有一个很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具有其全部的完美性的空想的社会,就决不会是最强有力的,也不会是最持久的。因为它是完美的,所以它便缺乏联系性;它那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之中。人人都会尽自己的职责;人民是守法的,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勇敢;这里既没有浮华虚夸,也没有骄奢纵侈;这一切的好处,还是让我们再进一步看一看吧。基督教只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是的,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态在尽自己的责任。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不管世上的一切好坏对他都无足轻重。假如国家繁荣,他也几乎不敢分享公共的幸福,他怕自己会因国家的光荣而骄傲起来;假如国家衰微,他也要祝福上帝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惩罚。为了使社会得以太平,和谐得以保持,全体公民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全体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可是,只要不幸出现了任何一个野心家、任何一个伪善者,例如一个卡提里那或是一个克伦威尔;那么,这位野心家或伪善者在他那些虔诚的同胞中间,就一定会畅通无阻的。基督教的仁爱,轻易不准人把自己的邻人想得很坏。一旦这个野心家或伪善者出于某种机智,居然发现了足以欺骗世人并且攫取一部分公共权威的艺术之后,那么他就成了尊严的化身,上帝也就让人们去尊敬他;不久他又有了权力,于是上帝也就要人们去服从他。假使这位权力的受任者滥用其权力的话,那就是上帝在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可那就要扰乱公共的安宁,就要使用暴力,就要流血;这些都与基督徒的温良是大相径庭的。而且归根到底,我们在这种痛苦的深渊里究竟是自由的还是被奴的又有何妨呢?根本的问题乃是要上升天堂,而听天由命只是上升天堂的另一种手段罢了。如果爆发了对外战争,那么公民们就会毫不为难地发动作战,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任何人梦想到临阵脱逃;他们在尽自己的责任,可是对于胜利却没有热情;他们善于效死甚于战胜敌人。他们到底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那又有什么关系呢?上帝难道不比他们更明白他们应该是怎样的吗?就请想象吧,一个骄横剽悍而意气激昂的敌人,能从他们的这种斯多葛主义里得到多大好处吧!把那些对于光荣与对于祖国充满着热爱的豪侠慷慨的民族,当面摆在这种基督教民族面前吧,试想你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斯巴达或者罗马面对面吧;这些虔诚的基督徒恐怕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楚之前,就可能会被击溃、被粉碎、被消灭的;或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但那仅是由于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心怀鄙夷的缘故罢了。以我之见,法比乌斯手下兵士们的誓言是一个很好的誓言;他们并没有宣誓要效死或者要战胜,他们只是宣誓要以胜利者的资格凯旋,而且他们信守了自己的誓言。基督徒是从来不做这样的事情,他们会以为这是在试探上帝。然而,当我说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时,我已经错了;由于这两个名词是互相排斥的。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的。它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致使暴君制不能不经常从中得到好处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来就是作奴隶的;他们深知这点,可是对此却近乎无动于衷;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中太没有价值了。

  有人向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是非常出色的。我否认这一点;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于我根本就没听说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关于十字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我只要指出十字军绝对不是基督徒,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在为他们的精神的国家而战,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知为什么竟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明白了这点之后,这就又回到异教主义去了;福音书从来不曾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可能的。在异教皇帝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的作家都这样认为,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可那乃是对异教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自从皇帝成为基督徒,这种竞争就不再存在了;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之后,罗马的所有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现在,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社会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正如我所述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于是臣民们的意见所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限。但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对国家却是关系重大。可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这些意见是不许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全然无能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不管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那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因此,就需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不是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若一个人没有这种感情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尽管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所有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会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假如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死;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在法律面前他说了谎。公民宗教的教条应当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罪犯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便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面的教条,则我只把它限于一条,那即是不宽容;它是属于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我的主张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分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的。我们绝不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些人也就等于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我们必须绝对地要么挽救他们,要么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之处,都绝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则国王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现在既然已经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那么我们就应该宽容所有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也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这个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任何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了。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是应该使得所有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尤其是每一个善于思想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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