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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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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同理,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了,——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可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但是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很正确的,但却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一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从于强制力的,于是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完全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如何赞扬都不可能过分的。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经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反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何等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没加赞扬,也没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许可萨摩人可以下流。这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更为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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