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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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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一切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因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并不同其他部分一起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假如必要的话,同时处于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能说是一个比例中项。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它有时候可能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罗马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那样;并且有时,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委员在斯巴达那样。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可也正是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任何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十分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民,可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保民官制假如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强一点,就会颠覆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就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有了权力,那就绝不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了。一旦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则保民官制就会蜕化为暴君制。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可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了它的腐化。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最终由他的继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样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所以到克里奥门尼斯以后,斯巴达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而灭亡的;而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分的权力,凭着原是为了自由而制订的法律的帮助,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保障了。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更是一种血腥的法庭,它于贵族与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后,它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人听闻的勾当。保民官制,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只有两人,后来是五个,他们还希望将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况果然不出所料。要防止如此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的话,最好的方法——而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被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那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太长,以免令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们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在我看来这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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