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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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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一旦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此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这里绝不会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利到处都明白准确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人们正是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都无用,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看到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那里,一群群农民在橡树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十分明智;这时候,我们能不鄙视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那么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新法律之成为必要,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们看到了。第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道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的东西罢了;把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人也会照他这样做就行。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刚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为在这些国家里是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明白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进钟楼的,波佛公爵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可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此时,公共利益就发生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所以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顺利通过。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之时,就只能是以一种幻觉的而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全都已经破灭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此时,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自私的动机所引导,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像是国家从未曾存在过似的;人们还冒充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会不会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

  不会的,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可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每一个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但是在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比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讲就算不上什么了。可除了这种私利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人一样强烈地要求公共福利的。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时,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他所犯的错误就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就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而已;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在说:“这是有利于国家的,”反倒在说:“通过这些意见,乃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

  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则就不全然是要在集会中维持公意了,反而更是要对公意常常加以疑问,并由它来经常做出答复。在主权的各种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意见可写。另外,还有关于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心机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的成员。可是这些重要的题材就可另写一篇论文,我无法在本书里一一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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