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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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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7章论混合政府

  严格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应当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应当有一个首领。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总会有着由数量较多到数量较少的级差;不同之处在于,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有时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有时候,这一划分是相同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立的却又是不完整的,像波兰那样。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式,因为它令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而且使国家缺乏联系。哪一种政府更好?是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焦点;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必须做出如我上面在论述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相同的结论。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只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当行政权力并不完全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君主对主权者的比例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例时;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以弥合这种比例上的失调。因为这样,政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而它们的划分又使得它们全体都并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大有力。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预防这种不便,这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只能起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保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之相反的不便;当政府过于松懈的时候,就可以设置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化,这正是所有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时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否则,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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