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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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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来说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志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即除非是以人民自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记得。起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于是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称呼。北美洲的野蛮人至今仍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于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被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变成了选举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就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合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之中最糟糕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即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之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却把行政官局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因为选举才成为行政官。以此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它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障。还有,集会也更易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蔑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正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白白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就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此也开始更少依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又可能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应当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可居然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决定,好比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一个民族也应当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最后变成了主人。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大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那些为它本身所特具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绝对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未曾见过。此外,假使这种形式带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所有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领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使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值得重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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