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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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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民主制

  法律的制定者要比任何人都更明白,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如何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起来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足,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分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产生,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并非好事。没有什么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的严重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不可避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有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职权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通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不难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一准会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要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原因,他们自然而然就要大权在握。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结合的条件啊!

  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相当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各种繁重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极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者是财富的结果,或者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和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些人成为那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如上所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因为这位优秀的天才没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白;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处处都是相同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其它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而又那样经常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护自己的形式的。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保卫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每天都应当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以民主制来治理。但那种完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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