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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宪法的保证

  实施新宪法的保证(1)

  本文原载北京市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1983年第1期。(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三日)新宪法通过了,我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心情万分激动。高兴的原因,不仅在于我们庄严地行使了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权利,还在于我们国家又有了一部合乎国情、顺乎民意的好宪法。解放前,在党的领导下,革命人民前赴后继,追求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949年新中国诞生了,1954年中国人民制定了第一部自己的宪法。这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巩固了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的胜利成果,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方向。但是,在以后的一些时候,在某些方面,宪法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十年动乱中,宪法公然遭到野蛮的践踏,法制精神荡然无存,人民已经得到的权利丧失贻尽。所以,当新宪法通过的时候,我们深深地感到,最珍贵的东西失而复得了。

  在这万民欢庆新宪法的日子里,我们不能不以沉重的心情怀念起誓死捍卫宪法精神的老一辈革命家、许多干部和群众。十年动乱的初期,少奇同志惨遭迫害和污辱时,他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数次严正地表示:宪法的尊严不容破坏!全国还有不少张志新式的烈士,也为捍卫宪法而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4年来,许许多多的同志,其中很多是素不相识的,向我诉说他们或其亲友在十年动乱中受到的苦难、为维护宪法进行的斗争和牺牲。我自己也无辜身陷囹圄达12年之久。回顾过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部新宪法是以血的代价换取来的。

  全国人民热烈欢迎新宪法,表明大家都希望在新宪法的保障下,安居乐业,一心搞好四化。但是,有的同志和朋友对新宪法能否保持长期性、稳定性,十年动乱那种“无法无天”的状况会不会重演,不无担心。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只要我们有充分的信心,经过全党全民的努力,新宪法定将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新宪法的保证在于:

  首先,新宪法本身就是好的,符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历史特点,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意愿。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过顺利发展时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走过不少弯路,工作重点长期放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上面,“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弄得民不聊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恢复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从而完成了伟大的历史性转变。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从此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党和人民经历了艰难曲折才取得了如何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的科学认识。新宪法把这一科学认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有着深远的意义。新宪法用法律的语言表述了国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新宪法的实施,必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践将证明新宪法具有强大的内在生命力。

  其次,人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对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记忆犹新。人民迫切要求实行法制,深深地懂得了用宪法和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保障在安定的社会环境里进行社会主义劳动的权利,不必再时刻害怕“抄家”、“揪斗”。新宪法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重新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则;对公民人身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的权利等,都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切实;特别是还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人们深知新宪法来之不易,那种连国家主席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全国人大代表非法遭受逮捕、人民群众无端被迫害的事情绝不允许再次发生。十年动乱中成长起来的年青人,也和我们上了年纪的人一样希望实行法制,这令人极为欣慰。他们成长的过程中经历过正反两方面的锻炼和考验,加深了对现实社会的理解,他们绝不会同意回到那种“以言代法”的时代,坚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今后如果有人敢于破坏宪法和法律,那么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就不会是少数人,而是亿万人民。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就是新宪法实施的深厚群众基础。

  实施新宪法的保证(2)

  第三,我们的党中央决心“依法治国”。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而提出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宪法高于一切,宪法大于一切,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党的十二大庄严宣告,“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上起表率作用,必将能够带动和领导全国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现在党中央实行集体领导、讲求实效的精神给人们以深刻的印象,在十年内乱中受到破坏的党风在不断好转,党的威望得以恢复和提高。宪法和党章都不允许产生超越于国法党纪之上的“特殊公民”和“特殊党员”,要做到一视同仁。全党努力“依法治国”,是新宪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

  新宪法已经颁布,我作为共产党员和同志们共勉:学习新宪法,宣传新宪法,保卫新宪法。少奇同志在1954年关于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在宪法公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他的这段话还是有现实意义的。为了从根本上消灭违反宪法的现象,当前我们要特别对党中央指出的那“三种人”“三种人”,指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五种人”“五种人”,指除“三种人”外,还包括那些反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人,以及有各种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提高警惕,坚决防止他们进入领导班子,对已经混进去的要坚决清除。这样才不会留下祸根,不然在时机合适的时候他们还会兴风作浪,破坏宪法。

  在新宪法的指引下,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好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在“幸福工程”组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

  本文根据“幸福工程”组委会办公室提供的原件刊印。(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同志们、朋友们:

  “幸福工程”组委会今天成立了,可喜可贺。首先,我对各位参加“幸福工程”组委会的工作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刚才,许多同志都发了言,云、启云,即彭云,时任国务院国务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启,即黄启,时任全国妇联常务副主席。同志也讲了话。有了各位领导的支持,有了各界的广泛参与,有了全社会的理解,我相信,“幸福工程”一定会搞好。

  我的年纪大了,身体不太好。这次承蒙云同志推举我参加“幸福工程”组委会的工作,我还是愉快地接受了,因为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目前,我们国家政通人和、百业兴旺,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还有8000万人口、近2000万个家庭至今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家庭中的母亲们承受着更多的生活重负,忍受着更多的饥寒煎熬。她们的生活境遇是令人同情的。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旨在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生产,接受教育和生育保健服务,以改善她们的生存状况。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母亲是家庭的核心。帮助了一个贫困母亲,就是帮助了她的全家和她的后代;帮助了贫困母亲,就是帮助了贫困地区所有的人。办好这件事,祖国大地将会增加多少欢笑和歌声,减少多少痛苦和愚昧!从这个意义讲,“幸福工程”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确实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举。

  当然,良好的愿望要变为现实还需要艰苦的努力,特别是像“幸福工程”这样涉及面广,时间长,难度大的社会工程,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首先,需要我们组委会各位的积极参与和坚持不懈的工作。第二,要争取广泛的舆论支持。希望新闻、文化、宣传各界的朋友都能为救助贫困母亲做宣传,造舆论,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和支持这项活动。第三,一定要把筹募的资金管好、用好,增强透明度,树立良好信誉。

  最后,我想以一个普通母亲的身份向社会各界、向每一个善良的人发出呼吁:伸出友爱的手,献出一点儿爱心,给贫困中的姐妹们一点儿力所能及的帮助吧!让她们早日摆脱贫穷愚昧,建立文明幸福的家庭!

  谢谢大家!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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