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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辩证法:和平——战争——和平(读艾思奇《哲学选辑》)

  [原文]

  否定之否定是一事物从开始发生直到充分发展(或完成)时所经过的过程的规律。这过程在形式上是经过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三个阶段,肯定是事物的萌芽形态,否定是萌芽的展开,它表现为与萌芽形态对立的发展形态,表现为发展的退后或否定的形态,。如植物是麦子的否定,同时也就是麦子的生命的展开;因此终于发展到生出新的麦子的阶段。私有财产是原始共产的否定,同时也是生产力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也准备了将来共产主义实现的可能性。放弃大城市及抵抗中的一切退却,都是抗战的否定形式,然而这也正是准备反攻力量的不可免的发展阶段,到一定的时候,必然可以发展到实际反攻完成抗战的阶段。十年内战否定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然而也不是白打的战,因为经过这十年的经验教训,使两党都有了必须要长期合作,才能完成民族民主革命的认识,使今天的统一战线得到一个有力的保证。

  ——摘自艾思奇《哲学选辑》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战争辩证法是和平——战争——和平,此书也错了。

  ——摘自毛泽东读艾恩奇《哲学选辑》批注(见《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83页)

  [解析]

  艾思奇在《哲学选辑》中《研究提纲》部分论述了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看法。他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一事物从开始发生直到充分发展(或完成)时所经过的过程的规律。这是正确的。但他在举例说明否定之否定规律时却表现出了一些不恰当的地方。他认为抗战中放弃大城市及抵抗中的退却,是抗战的否定形式,而反攻则是否定之否定;十年内战(指十年土地革命战争)否定了第一次国共合作,而第二次国共合作则是否定之否定。毛泽东则认为,这样来揭示否定之否定规律在战争中的具体表现是不深刻的。他认为战争的辩证法是和平——战争——和平,这才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在战争领域中的根本表现。毛泽东的这一批注揭示了战争发展的辩证法,是高层次的、根本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战争是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阶级与阶级之间为着一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是阶级的政治通过暴力手段的继续,战争的最终根源在于经济。国家、民族、阶级间为着某种政治目的和经济利益而爆发战争,是对和平的否定;但战争本身决不是目的,战争双方都不希望也不可能把战争无限期地进行下去,最终,代表先进和正义的一方将赢得战争的胜利,实现新的和平,这是否定之否定。毛泽东对战争辩证法的观察和认识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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