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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精神之个人主义(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且一切杀身成仁之事,亦皆含有保存小己之义,即所以保存其观念中之小己者也。彼列格路何尝不以生活为鹄,惟其听鹄者,非形质界之生活而精神界之生活耳。其效力国家,无论和战,必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沦与形式论之见解”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语甚精。

  观此语始知泡氏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此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使无个人(或个体)则无宇宙,故谓个人之价值太于宇宙之价值可也。故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故吾国之三纲在所必去,而教会、资本家、君主、国家四者,同为天下之恶魔也。或曰个人依团体而存,与团体之因个人而容其事相等,盖互相依容不可偏重也。是不然。事固先有个人而后有团体,个人离团体固不能独存,然团体无意思,其有意思仍系集合个人之意思也。社会乃集许多个人而成,国家乃集许多社会而成。当其散则多,乃其成则一。故个人、社会、国家皆个人也,宇宙亦一个人也。故谓世无团体,只有个人,亦无不可。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沦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51—153页)

  [解析]

  毛泽东这大段批语,无疑是借题发挥,反映出他当时的主导思想。他把小我与大我结合在一起,认为,从宇宙和个人的关系来说,宇宙是由无数自我构成的,自我是宇宙的基本单位,因此,自我即是宇宙。它们是基础和整体的关系,没有自我,就没有宇宙,所以,个人、自我,“有无上之价值”。同样的道理,在国家、社会、团体这样一些具体的组织结构中,个人、自我的价值,也高于一切,它们无非是个人、自我的结合形式,或表现形式。在另一处的批语中,毛泽东还说:“社会为个人而设,非个人为社会而设也。”据此思路,凡是“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自然是“恶”,“罪莫大焉。”

  毛泽东的这段批语,明显是对当时由《新青年》引发的个性解放主张的极端响应。中国的传统观念就是忽视个人价值,所谓三纲,也就是确定人身依附关系的伦理道德规范。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出现的反封建、反宗教束缚的人文主义思想,比起中国的封建主义伦理道德来是先进的。毛泽东在强调个人的极大价值的时候,提出“吾国之三纲在所必去”,表示他在“五四”运动前夕,已经感觉到在意识形态方面彻底反封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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