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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九、判决书中“其他财产因双方在数量、品种方面各执一词,均无充分证据”。

  1.外汇部分虽大部分因刘隐藏起来,但刘在《垂帘听政》第三集的片酬,因是香港和珠影合拍的,可在珠影的账上查出。

  刘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厂方调解时曾当中共北影党委书记的宁梦华、法律顾问陈培康的面,承认有外汇部分,另外承认家中的名画愿与我一人一半。在这种厂方出面调解纠纷的严肃场合,有两个厂方领导和法律顾问在场,刘亲口承认的财产难道不能成为证据,而一任刘改口不认账?请问合议庭所要的证据是什么?

  2.首饰部分有部分照片为证,请高级人民法院将刘上交合议庭的首饰与相片对照。刘对法庭不老实的态度,以假当真、蒙蔽法庭的行为将一目了然。对于这部分首饰,我丝毫没有想要的意思,之所以提出这些证据,只是想证明事实。

  3.婚后演出财产的收入可以在国家税务局查清。不知法庭到底是相信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材料,还是听凭刘的谎言。我相信合议庭毕竟是国家的法律机构,而绝不是刘晓庆的私人律师。

  十、判决书中“鉴于已有部分财产已在刘晓庆处、故二人现这许多巨额款项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为何统一登记在我家的笔记本上,难道刘晓庆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记?存折由我家掌管?况且还有刘晓庆的录音为证,存款单登记时,又有我的手迹为证。以上这些证据还不够吗?为何不让刘及亲属出示存款拥有的证明?另应提醒,刘及其亲属搬家时,已带走了许多证据,这个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在北京两处住所内的财产均应归陈国军所有。请问合议庭是否查清了在刘晓庆处的部分财产,究竟是什么?可有财产清单、如果连这部分财产都讲不清楚,那又凭什么分割呢?况且,把刘搬剩下的现在两处住所内的东西判给我,那不等于财产由刘晓庆随意拿?剩下的才归我吗”,这是法庭判决呢?还是刘晓庆任意挑选呢?更可笑的是现住所内,属于我个人的物品也要再由合议庭重新判给我,这不是太荒唐了吗?豹皮两张,系我个人所买,二张地毯是我所买,两套组合柜是我弟弟买来送我的,三门将军电冰箱是我所买,不知合议庭是否需要我提出证据,如果需要,我将非常愿意。

  十一、判决书中“刘晓庆并应给予陈国军部分现金作为补偿”,“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五万元”。现判给我的五万元,是同居期间我的个人收入(注:有刘晓庆来日录音为证),是我个人的财产,是物归原主,怎么能说是补偿?况且现在是在分割家庭财产,怎么能谈到补偿?补偿什么?而且是拿属于我的钱来补偿我自己,合议庭不觉得可笑吗?

  请问合议庭的法官同志,究竟查清了我们的家庭财产是多少?你能回答得出未吗?如果连共同财产是多少都没查清,那么合议庭的法官同志们凭什么分割?难道法律给你们这样稀里糊涂判决的权力了吗?”

  十二、判决书中“现本院扣押的录像带及美元二十九元、奖状及十二件工艺首饰和手表一只归刘晓庆所有,其他在谁手中的财产归谁个人所有”。录像带有许多是我工作的资料,凭什么判给刘晓厌?相册是我在执寻《无情的情人》的工作照及剧照.为何判归刘晓庆?“在谁手中的财产归准个人所有”,不是将刘晓庆搬走的家庭财产,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了吗?除了刘晓庆搬家后剩下的物品,在我手中的财产几乎一无所有。合议庭的这条判决是否公平不一清二楚了吗?

  以上十二条上诉理由之外.我有三个疑问向高级人民法院陈述:

  一、合议庭为何允许原告屡次向法庭说话,并以刘显而易见的谎言作为判决证据,而不依靠原告所在单位组织,不相信国家税务部门的调查,相信刘个人的谎言,并允许刘利用其特权,利用各种权势来干扰本案的正常审理。

  二、合议庭为何对造成我家庭破裂的直接责任者姜某只字不提,予以默认,对姜用电话威胁上诉人的行为听之任之,这是不是认为通奸合法,破坏他人家庭无罪?如果对这种行为,法庭连个态度都没有,那还有是非吗?那“公民的家庭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第四十三条还是否有效?

  三、请高级人民法院看下面的对比。

  1.刘晓庆要求离婚(起诉书)。

  本院判决准予刘晓庆与陈国军离婚(判决书)。

  2.刘晓庆在审理中表示,愿意将现放置在北京两处住所的全部财产判归陈国军所有(判决书)。

  本院判决现在北京的两处住所内的财产归陈国军所有(判决书)。

  3.刘晓庆在第一次起诉时,对法院的李大无曾表示“愿意给陈国军十万元”(谈话记录)。

  本案判决刘晓庆付给陈国军五万元(判决书)。

  以上的对比不难看出合议庭不是按着刘晓庆的意愿进行审理和判决吗?这样不公正的判决是错误的。是上诉人坚决不能接受的。

  尊敬的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厅。虽然在本案一审判决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和不公正不平等的判决,但我并不对共和国的法律丧失信念,我仍然寄希望于你们.望贵厅能够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给本案以起码的公正。

  我知道共和国的法官应是伸张正义、公正无私、光明正大的执法者。

  恳请高级人民法院能以法律为依据,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血。

  顺致崇高的敬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厅

  上诉人:陈国军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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