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坊
传记文学

首页 > 我和刘晓庆:不得不说的故事 > (6)

(6)

  上诉状

  上诉人:陈国军,男,三十六岁,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被上诉者:刘晓庆,女,回回岁,汉,四川省涪陵县人,北

  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请求:撤消原判,重新判决。

  上诉理由:

  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组成的合议庭的审理判决执法不公,偏袒原告。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许多错误,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书中事实不清、是非不清,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对本案的继续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将判决书中的错误部分逐一陈述。

  一、判决书中“经查:刘晓庆与陈国军均系再婚。二人相识并同居关系始于陈国军与前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事实上,我与刘一九八一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早已在答辩中写明。现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以)朝民法第22号民事调解书为证。在我与刘晓庆同居时,我己离婚独身。不知合议庭从何查明的事实,做出以上结论。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想从心理上使上诉人自知理亏,从道义上把上诉人和原告人的错误画等号。这种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论,上诉人坚决反对。这种判决是极不严肃的,必须得到改正。

  二、判决书中“一九八七年,刘晓庆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刘晓庆与姜某的同居是证据确凿的通奸行为,合议庭用“关系不正常”来判决,不是有意为原告的错误开脱责任?不是把一个由于第三者插足而破坏家庭的案件性质完全改变了吗?这种有意含混不清、避重就轻的判决,除了偏袒原告,还能有什么解释呢?合议庭此举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有上级领导的批示?还是因为刘本身是政协委员?还是刘是大明星,知名度高,顾其影响?如此说来,法律面前何来人人平等?如果刘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合议庭也会如此费心地用“关系不正常”来为其掩盖吗?我并不认为合议庭的法官道德水平如此低下,会去同情和包庇通好的行为。这其中的奥妙,我也能知几分。尽管则此,找仍希望局级人民法院能够排除行政上的干扰,给本案以公正判决。

  三、判决书中说,“陈国军得知后又未冷静处理,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合议庭的意思是,为了不便夫妻感情恶化,是不是对妻子的通奸行为要好言相劝、听之任之,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可是法律上我们是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啊!合议庭的各打五十大极的结论究竟谁是谁非?我十分不了解的是,合议庭的这种结论是否说,别人干涉和破坏了我的家庭,我表示了愤怒都是不冷静的行为?这种观点不荒唐吗?我们的婚姻法究竟保护谁?究竟谁是合法者?是丈夫,还是第三者?真是强盗的逻辑。我的合法家庭被别人破坏了,是因为我不冷静,请合议庭的法官们想一想,假如你们得知妻子通奸,你们会冷静?

  四、判决书中“一九八八年八月,刘晓庆离家与陈国军分居。关键问题就在于此。合议庭对刘及亲属,趁上诉人不在私自搬家,卷走几乎全部财产及证据的行为,为何只字不提?为何?为何?此事证人很多、北影厂也有证人,可合议庭对此侵害上诉人公民权益的事却装聋作哑,真是太不像话了,偏袒刘晓庆的行为也太过分了,难道你们真的可以在审理案件时如此随心所欲?我不禁对此种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而且,请高级法院查清,查清刘搬家的事实,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追究其责任。

  五、判决书中“本院对放置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一处住所的录像带等物品予以扣押”,合议庭在递交原告起诉书同时即带法警对我进行诉讼保全,在我表示抗议时,即破门而入,对我的任所强行执行,并进行了家庭财产强行登记,其动作可谓“迅雷不及掩耳”。可是让人费解的是,法庭对上诉人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提出的部分财产诉讼保全申请却置之不理,至今音无音信。对将家庭财产转移、隐藏的刘及亲属的行为却不闻不问,这能说我与刘的诉讼地位平等吗?能说合议庭秉公执法?合议庭偏袒刘的做法太“光明正大”了,不知中国是否还有审判监督程序?

  六、判决书中“双方在非法同居基础上结婚,均缺乏严肃的态度”。我与刘晓庆同居时双方均已独身,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我们补办了结婚手续。合议庭应清楚此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说我们当时的态度是很严肃的,难道在事实婚姻的基础上去补办结婚手续是缺乏严肃的态度吗?这个道理讲得通吗?

  七、判决书中“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对方的感情,珍惜婚姻关系”。这真是胡扯。婚后我何时没有尊重对方感情?合议庭说话要有证据,怎么可以不调查胡乱讲话?事实上,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身在两地时每日一信难道还不能证明?至于后来刘与姜通奸,我对此表示愤怒,如果这是不尊重对方感情,合议庭难道让我尊重刘与姜某的感情?莫名其妙,究竟谁是刘晓庆的合法丈夫?

  八、判决书中“陈国军提供的存单是二人在结婚前刘晓庆及其亲属名下的存款,陈国军主张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关于我提供的从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家庭存款情况,我认为不是证据不足,而是法庭不想认定。证据是确凿的:

  1.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时间均系在我与刘同居期间,是我与刘演出的共同收入。为何认为是共同收入?当时我与刘演出已合在一起,每次演出收入均由刘代领,我有刘的亲笔信及亲笔证明材料为证。

  2.当时出于不愿张扬存款数目的原因,在存款时用了刘晓庆父母及亲属的名字。但当时刘父母还未退休,正在成都上班,更重要的是,刘的亲属至今均无法证明有上述巨款的来源,难道这许多巨额款项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再者,如果不是我家存款为何统一登记在我家的笔记本上,难道刘晓庆表哥一家的存款,也要在我家登记?存折由我家掌管?况且还有刘晓庆的录音为证,存款单登记时,又有我的手迹为证。以上这些证据还不够吗?为何不让刘及亲属出示存款拥有的证明?另应提醒,刘及其亲属搬家时,已带走了许多证据,这个前提法庭不是不清楚。

  3.对此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存款,我井没主张当共同财产分割,只是想追回此部分财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这部分钱。刘亲口承认,有她本人的录音为凭,难道这证据还不足吗?

  子午书屋(www.ziwushuwu.com)

· 推荐:中国名人传记 红色经典 世界名人传记

点击收藏 小提示:按键盘CTRL+D也能收藏哦!

在线看小说 趣知识 人生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