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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诉讼

  起诉状

  原告:刘晓庆,女,××岁,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工作。

  案由:离婚。

  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们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四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从原则上讲并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由于当时的客观原因,被告急需调人北影厂一工作,但北影厂领导提出,必须有结婚手续才能将陈国军调人北影厂。我当时出于一种同情的心理、十分仓促地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心理所致,我与陈国军结婚以后、感情急剧变化,十分突出的是,被告陈国军脾气十分暴躁,经常对我出言不逊,并且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使我对陈国军反感的心理日益加剧,以致发展到一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惧和恶心,因而无法共同生活,出于无奈,我长期与被告分居,以逃避现实生活给我带来的日益加剧的烦恼。然而生活告诉我,这种逃避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我深刻地体会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据此,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经和被告协商,照顾被告的面子,我提出撤诉,双方、同到北京市朝阳区酒汕桥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填写了离婚申请表,但被陈国军单方撤回。事后,我又多次找陈国军协商离婚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可另一方面,陈国军多次找到北影厂领导及监察部门,表述其要与我离婚的理由;不仅如此,陈国军还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级记者陈述其坚决与我高婚的愿望,只是至今不见其付诸行动…

  根据以上所述,足以完全说明,我与陈国军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要求:

  一、坚决与被告陈国军离婚。

  二、双方财产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庆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也请回了我的律师,根据刘晓庆的起诉状,于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见法官王范吾先生,交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陈国军,男,三十六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地址:现住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我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刘晓庆提出的离婚起诉书。现提出答辩意见及理由如下。

  刘晓庆曾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审判员李大无同志对我们的婚姻情况进行过法庭调查。事后刘晓庆于一九八九年二月撤回起诉。在她撤诉后,我曾多次找她,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但她总是采取躲避的办法不和我见面。更为甚者竟找私人保缥,以暴力阻拦我与她的接近。并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以谎言制造舆论,以实现其与新欢的幸福生活。她此次提出的离婚理由,仍然是一片谎话。我将针对她的谎言说明事实真相以求得法院的公正判决。

  我与原告于一九八一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至一九八六年补办结婚手续。婚姻基础是很好的,是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工作、创作和共同生活的适应和检验之后才组成家庭的。双方经历坎坷,感情深重,可谓患难夫妻。现在,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不顾事实,采取说谎的态度,声称我们的结合是没有爱情的婚姻,纯系胡说。对此在第一次诉讼法院调解时,审判员已对我们的婚姻基础做过正确的结论,当时原告在场并未否认。我认为无论原告对我感情如何,均不应对过去的生活采取不承认事实的态度,更不应该对法庭有欺骗的行为,例如原告隐瞒年龄的问题。事情虽小,但在诉讼书里不讲实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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