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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辩状

  答辩人: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室导演。

  往址:朝阳区酒仙桥流量汁厂宿舍。

  电话:四七三三八六

  委托代理人:张笃志

  案由:离婚。

  原告刘晓庆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向贵院提出与我离婚。我认为她提出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行,特提出答辩如下。

  我们两人一九八二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一九八六年正式补办结婚手续。双方志趣相投,感情密切,家庭生活一直很幸福。除了为工作的问题有时发生口角外,为生活琐事没有发生过口角,因此,刘晓庆在起诉书中所述:性格不合,志趣差异很大,经常发生口角等情况,均不是事实,根本谈不上我们感情恶化。

  于一九八七年底,由于特殊的家庭外部因素,曾发生过几次口角,引起这一事实的原因,不用我全部说明,刘晓庆本人是完全清楚的。我当然不希望我们之间由于外部因素而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我们还是在一起生活、工作,并没有影响到夫妻情感。她现在为了提出离婚,竟无中生有地说我动手打人,这完全是捏造事实,是我不能接受的。

  另外,须要说明的事实是:我与刘晓庆于今年七月在大连等地演出时,她的朋友、亲属在八月一日突然将我与刘晓庆住所内的财物,背着我们两个私自进行分割搬走。八月三日,我俩回京后,刘晓庆离家不归,随后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递了离婚起诉书,这一切事实的发生是非常出乎意料的,这是在愚弄我。

  我认为,我们婚前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美满、感情融洽,能够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调解和好。

  此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国军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答辩状递了上去,官司自然也开始了。

  朋友们常常会到我这里来,帮我出出主意。但那时,常常会从不同的朋友口中听到不同的信息。

  一个朋友告诉我,刘晓庆在写起诉书那天晚上。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直在地上打滚。一边哭,一边还不停他说:“我对不起国军,我对不起国军……”这个朋友眼底透着真挚、使我不得不相信他说的是真的。

  可是,另一个朋友也对我讲述,刘晓庆怎么样在摄影棚里举着那个批条冲大家炫耀:“只要我想离婚,没有离不成的。哼!现在某某在支持我。”从他绘声绘色的描述里,我也根本无法怀疑事情的真实性。

  我不知道,究竟哪一个刘晓庆是真实的。是那个为情所困的可怜儿,还是那个拉大旗做虎皮的招摇者?也许,两个都是在演戏吧!但这些截然相反的信息已足以使我搞不清了。

  有一天晚上,家里的电话铃突然响了,来电话的是一个陌生的男人,他自我介绍说是台湾某报社记者,愿意拔刀相助。把我和刘晓庆的故事以及我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平的事情曝光于媒介。甚至他还谈到了许多连我也不知道的我和刘晓庆婚变的内幕。

  正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一个陌生人的热情的确是应该感激的。可是,他的热情却让我觉得有些异样。

  我们经过一番相互信任的谈话之后,他承认,八月八日香港报纸上的那篇文章是他的大作。这样,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那篇姜某为之打来匿名电话的文章;是该记者替天行道所为。

  他希望我把这件事的前前后后都告诉他,然后,他在海外的报纸上替我鸣不平。

  我觉得,我没有理由不感谢他乐意帮助我的好意,即使这种帮助可能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但是,他确实是出于一番好意,如果我对这种好意连感激都不懂的话,总有一天,我会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然而,这是我自己的私事,我不愿意它成为别人文章的题材,如果真的有必要把事情公开,这件事由我来做会更合适一些。更何况,我受党教育这么多年,本身对台湾的记者就有一种本能的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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