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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林权处理要恰当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多次强调林权处理要恰当,只有分清楚归谁所有,才能谈得上管理好林木。1951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适当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分别对正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及西北、西南、中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权属处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7月,第九十五次政务会议上,周恩来表扬中南土地改革时说,小的森林由农民自己保养,这样做是有好处的。周恩来认为林业问题同其它经济问题一样,不能忽视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和不平衡性,不可能把所有林业都变成国有林业。小的树林要分给农民,如分给他们,他们自然会管好。不宜分的,可变为国有林。周恩来指出,林子只要分得恰当,就都有人管理。就怕既没有分,国家也没有管,最后还是被砍光。

  土地改革和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确立了国有林和农民个体所有山林两种林业所有制,调整了生产关系,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一五”计划期间和过渡时期,林业也和农业一样,走上合作化道路。成片的林木一般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少量零星树木归社员私有。此后,我国林业形成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农民私有三种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方面又有大集体所有、小集体所有的形式。“大跃进”期间,“共产风”盛行。砍树烧炭、大炼钢铁、打乱了林业所有制,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周恩来冷静地总结了“大跃进”的教训。在1961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上,周恩来指出,大办钢铁等十二个“大办”所带来的后果是影响了生产关系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集中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一切都搞全民化,动摇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1961年6月19日,周恩来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一个突出的教训是破坏了生产关系中的第一要素―所有制,在农民看起来,什么东西都是公家的了,加以生产工具没有发展反而削弱,于是农民的积极性差了,生产的东西也少了。结果不是多快好省,而是少慢差费,同自己的愿望相反.1962年1月,周恩来向党中央和刘少奇建议,对“七千人大会”报告的基本经验教训部分,把所有制的改变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觉悟程度来决定的意思补写进去。1963年5月.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规定要保障国家、集体的森林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森林和林木归谁所有,其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于林权的落实与保护,196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护林最好的一年。

  2007/09/10

  七、林权处理要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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