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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朝战后中日关系的新发展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份,战后长期执政、在外交上追随美国的吉田内阁总辞职,而代之以鸠山一郎内阁。鸠山内阁欲在外交上一新国人耳目,宣布实行自主外交。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日,鸠山内阁外务相重光提出的新内阁外交方针四项原则中,就有一条是“在睦邻的原则下尽速解决与大陆国家的敌对状态并最大限度地促进相互贸易”〔1〕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鸠山内阁会议决议称:“最终以恢复与共产主义各国的邦交为目标,解决同中苏两国间现实存在的悬案。”〔2〕同日,重光就外交政策所发表的声明又指出:“(日本新政府)愿意在互相可以接受的、但是又不损害我们同自由国家基本合作的条件下恢复同俄国和中国的正常关系。”〔3〕重光还在国会外务委员会宣称,要拒绝在实际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能的,他将在日本所签署的国际条约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步骤以发展对华贸易。一九五五年二月十六日,鸠山提议中日互派贸易代表,使事情又前进了一步。随后还说,要缓和冷战的紧张局势,外交和贸易关系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4〕鸠山在对华关系上,是主张“一中一台”,他承认新中国主要是从贸易这个角度考虑的。鸠山的主张是周恩来所反对的,但鸠山内阁主张的“中日交往、发展贸易”则是周恩来所希望的。周恩来多次代表中国政府对鸡山的对华新政策表示欢迎,并通过民间、官方两渠道促进中日贸易的扩大和团体往来的增多。鸠山为中日交往开了一条门缝,周恩来则欲使之开一扇门。

  朝战结束后,美国“特需”锐减,中日开展贸易的需要对日方显得更为急迫。在日本人民促进日中贸易运动的推动下,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九、三十日,日本国会众参两院通过了《促进日中贸易决议》,认为“政府应迅速就促进日中贸易采取适当措施,如贸易限制是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上的障碍,当前至少应该使其相当于西欧所实施的水平,放宽旨在互相通商的出国的限制等”〔5〕。中国政府对这个决议表示欢迎。在一九五三年九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向“促进日中贸易议员联盟”发出访华邀请。九月二十四日,大山郁夫先生访华。二十八日,受到周恩来的接见。周恩来指出,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中日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交流,是完全有广阔前途的。〔5〕周恩来与大山郁夫的谈话,向日本政府和人民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中日贸易所持的态度和原则。周恩来还私下对人说:“日本商人表示,有意与我们做生意。一定给他们一个回答,可以由香港进行。”〔6〕这表明中国政府一直有意推动中日两国的贸易往来。

  一九五三年九月,“促进日中贸易议员联盟”在接到中国方面的邀请后,立即决定组团访华。九月三十日,以日本众议员池田正之辅为团长的“日本促进日中贸易议员联盟访华代表团”持日本外务省首次签发给来华日本人的、前往新中国进行“通商视察”的护照来到北京。周恩来抓住这个机会,指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同日本议员访华团谈判缔结第二个中日民间贸易协定。十月二十九日,双方在北京签订了第二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这个协定的期限为:从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到期未达到贸易协议的总额时,经双方同意,可酌量延长期限。在协议后附的备忘录中,首次提出了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贸易代表处的意向。为保证中日贸易的顺利发展,一九五四年八月七日,周恩来写信给外贸部:“为便利中日贸易开展,准许日本商船在严格遵守我国海上航行规定的条件下,不定期地进出大连港口,望即照此办理。”〔7〕第二个中日民间贸易协定与第一个协定相比,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商品种类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日之间不断发生渔业争端。按周恩来的指示,中国方面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主动向“日本渔业恳谈会”发出邀请,希望他们派遣代表来北京进行协商,订立协议、制定规章,解决两国之间存在的渔业纠纷。一九五五年一月八日,日本渔业协议会派出代表团来到中国。一月十三日,双方正式在新侨饭店开始就东海、黄海和平捕鱼问题举行会谈。经过三个月的谈判,四月十五日,两国渔业协会代表达成《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双方本着友好互谅的精神,还就渔场作业秩序、救助紧急事故和海难、交换渔业资料和技术交流等达成协议。双方会谈公报高度评价了渔业协定,认为它将对“促进中日两国关系的改善,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贡献。在中国政府,尤其在周恩来的关怀之下,经过中日两国渔业协会的努力,本来应该由政府间直接谈判解决的问题通过民间的协商初步解决了。在前两个中日民间贸易协定的影响下,日本经济界要求促进中日贸易的呼声更加高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日本经济界成立了以村田省藏为会长的日本国际贸易促进会。十二月,日本国际贸易促进会促使日本国会通过了一项邀请中国贸易代表团访日的决议。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村田省藏应邀访问中国,达成了“为签订新一轮贸易协定,邀请中国贸易代表团访日”的协议。三月二十九日,以外贸部副部长雷任民为团长,李烛尘、卢绪章为副团长的中国贸易代表团一行三十多人抵达东京,广泛接触日本工商界人士。代表团最主要的活动就是与日本国际贸易促进会会长村田省藏、促进日中贸易议员联盟代表理事池田正之辅等人举行会谈,拟签订第三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双方会谈以第二次《中日贸易协议》为基础,着重就缔结支付协定、互设常驻商务代表机构、解除禁运和双方政府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磋商。在涉及银行支付问题时,日方代表与日本银行和大藏省进行接触。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日本政府间接参加了会谈。四月二十七日,鸠山表示对协定予以支持和协助。〔8〕表明双方是在以“民间协议、政府承认”的方式下达成了协议。五月四日,双方在东京签订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与第二次《中日贸易协定》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进展:(一)规定双方国家银行参与贸易活动,货款的支付清算事宜“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日本银行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帐户办理”;(二)双方在对方首都互设常驻商务代表机构,其派驻人员“享有外交官待遇的权利”;(三)双方“促请本国政府尽早就日、中贸易问题举行两国政府间的谈判,并签订协定”;(四)双方同意在对方国家单独举办商品展览会,提供一切便利,保证人员安全。〔9〕中国贸易代表团和日本财界、民间团体通过协商并签订协定推动了日本政府出来承担责任,促进了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这样,在一九五五年的头六个月里,日本向中国的出口额就相当于一九五四年同期的三倍,进口额则达到了同期的二倍。一九五三年,日本红十字会岛津会长作为三团体代表团团长,在北京进行在华日侨归国问题协商会谈的时候表示:“俟集体回国问题结束后,我们准备邀请红十字会各位先生访日,那时务请同意。”廖承志代表中国红十字会表示:“我们高兴地准备接受邀请。”〔10〕九月,日本红十字会正式向吉田政府提出邀请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访日的要求,但被吉田政府以各种理由婉言拒绝。为争取邀请中国代表访日的实现,日中友好协会号召全国开展一个运动。协会倡议以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为中心开展日中友好月活动。到一九五四年,邀请中国红十字会运动进一步活跃起来,这一运动已经成为声势浩大的国民运动。一九五四年五月,日本国会通过决议,责成政府迅速采取妥当措施,邀请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访问日本。八月,吉田政府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被迫答应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访日的要求。十月三十日,以李德全为团长的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到达日本,实现了新中国民间使团访问日本的愿望。行前,周恩来接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指示:在今天复杂的情况下,只要能到达日本,便是胜利,在日本只谈友好不谈其他,要说明中国的和平政策和友好态度,表明中国人民不念旧恶,日本人民应该和中国人民一起来防止战争再起。〔11〕

  一九五四年国庆节前夕,日本两个超党派国会议员团体来到北京访问。十月五日,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国家最高领导人都会见了这两个代表团。十月十一日,周恩来又单独会见了这两个代表团。中国最高领导人向日本国会议员系统地说明中日关系的方针、原则和政策。周恩来则着重指出:在友谊的基础上改善中日关系是可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日建立友好关系的基本原则。只有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实现工业化,中日两国贸易才有广阔的前途。〔12〕这两个议员团的访华预示着中日民间往来将向更高层次发展,也预示着日本对外政策将由向美一边倒,朝着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倾向过渡。

  在周恩来的指示下,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邀请日本科学家到中国进行学术交流。一九五五年五月五日,日本学术会议中国考察团访问中国。日本学术代表团的来访为中日两国的学术交流开创了道路。六月九日,周恩来在百忙之中接见了日本考察团,指出中国政府愿意同日本政府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实现中日两国的和平共处。六月二十日,日本代表团茅诚司团长通过北京电台的对日广播,发表了谈话,表示希望中国的科技工作者能早日访问日本。在双方友好人士的努力下,中国科学家访日代表团于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到达日本。这个代表团的团长是中国副总理、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代表团经过二十多天的访问,促进了两国学术界的接触和联系,加强了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九日,《人民日报》根据周恩来历次谈话精神发表社论《努力促进中日关系正常化》。文章指出,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战后十年以来国际局势的改变,“中国人民对日本的感情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中日两国间的正常关系不恢复,就使美国有可能“为自己继续占领日本制造借口”。因此,中国愿意早日恢复同日本的正常关系。“在中日关系正常化的问题上,决定性的关键在于日本政府的态度”。十一月二十日,《人民日报》的社论又指出:“中日两国没有任何理由不在和平共处的原则指导之下,恢复正常关系。”中国的意向已渐趋明朗。但日本政府没有做任何反应,还在观察和等待之中。中国方面并未放弃努力。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人民日报》针对在东京举行的促进恢复日中日苏邦交全国大会发表社论,指出了中日两国必须尽快恢复正常关系的两个理由,一是“为了远东和平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使日本能够在亚洲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日本和中国、苏联不恢复正常关系的情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可以说,“日本同中国、苏联的关系如何,就是日本是否愿意在亚洲大家庭中同其它国家和平共处的标志”;二是从民间交流的角度分析,指出中日两国经济文化交流日趋高涨,“但由于中日邦交没有恢复,所有这些问题只能在民间团体的水准上解决”,而且在执行上还常常受到阻挠。所以,中日两国政府间进行外交上的谈判,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是进一步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各项问题的重要关键。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七日和十一月四日,中国驻日内瓦总领事沈平奉命在给日本驻日内瓦领事田付景一的公函中说:“为了促进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并有助于国际局势的进一步和缓,中国政府认为中日两国政府有必要就两国贸易问题,双方侨民问题,两国人民互相来往问题和其它两国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商谈。如果日本政府抱有同样愿望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欢迎同日本政府派遣的代表团在北京会谈。”请其将中国政府的建议转达日本政府。但是,田付景一在八月二十九日和十月二十日两次回函中,只是强调“这个问题纯粹是一个人道问题,两国间缺乏外交关系不应在共同从事解决此问题中造成困难”,对中国政府的建议只字未提,日本的态度取决于美国。因为,美国表示,不反对日本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但反对与共产党中国建立外交关系,〔13〕采取了分化政策。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再次正式建议中日两国政府就促进中日关系正常化问题进行商谈。日本政府公开否认中国政府的努力。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声称:“日本政府从来没有从共产党中国接受到任何要求恢复外交关系的正式建议。”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态度深感失望。于二月十一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双方在日内瓦的所有来往信件,并于二月十四日在《人民日报》发表《重光葵不能抹杀事实》一文,予以批驳。尽管如此,中国政府依然没有放弃外交努力。一九五六年三月十六日,郭沫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演说,批评“日本办外交的人”在恢复中日邦交方面始终闪烁其辞,不表示肯定的态度。但没有批评日本政府,并对日本受美国左右的处境表示“深切同情”。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表主席令,公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的情况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予以分别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日本战犯问题采取的原则。选择这样一个时机,采取这样的原则,目的就是希望以此为契机,使中日两国迅速走上恢复关系正常化的轨道。据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两地,分三个案件审讯了十七名罪行特别重大的日本战争分子,并且按照他们所犯罪行和在扣押期间的表现,从宽分别判处了徒刑。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第一批三百三十五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比较好的战争犯罪分子实行了宽大处理,免予起诉,立即释放,交由我国红十字会定于六月二十八日遣送他们回国。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周恩来在同日本国营铁道工会等访华代表谈话时讲道,中日两国现在“才真正走到一个真正能够实现‘共存共荣’的新阶段”这次中国政府主动处理在押的日本战争罪犯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即应该把两国历史“很短的一段时间有过不愉快的情况”忘掉,“发展我们长期的友好关系”。又说:“我并不隐讳我和重光外相先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他说中日两国人民来往太多了不好,我看越多越好”在我们两国政府能够进行直接接触之前,两国人民团体之间多多来往,是很有利于两国关系的改善的。所以日本朋友来得越多,我们的飞机场、火车站、码头为你们开放得越多,那就越能为中日两国的友好和建立外交关系铺平道路”;“中日两国人民在两国政府尚未来往和签订协议的时候,直接办起外交来,解决了很多问题,对双方都有利”为中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铺平了道路”。因此,周恩来幽默地指出:“就国民外交的方式做下去,日本团体来得更多,我们的团体也多去,把两国间要做的事情都做了,最后只剩下两国外交部长签字,这也很省事,这是很好的方式。到那个时候,只剩下中国总理、外长和鸠山首相、重光外相喝香槟酒了。”周恩来的这番话不过是外交辞令罢了。一九五六年六月,中关会谈陷入僵局。怎能期望中日关系走在中美关系之前呢?

  【注释】

  〔1〕共同社东京1954年12月10日专电。

  〔2〕户川猪佐武:《政权角逐》,东北师大出版社,1987年,第138页。

  〔3〕合众社东京1954年12月11日电讯,又见1954年12月12日《日本时报》。

  〔4〕参看《国际事务概览(1955—1956)》第169页。

  〔5〕《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第149页。

  〔5〕参看1953年10月10日《人民日报》。

  〔6〕(英)韩素音:《周恩来与现代中国》第242页。

  〔7〕《周恩来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02页。

  〔8〕参看《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第210页。

  〔9〕《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2集,第166—169页。

  〔10〕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日中友好运动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4页。

  〔11〕参看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12〕参看《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第164—166页。

  〔13〕美国家安全委员会Nsc5516/1号文件。转引自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大出版社,1996年第243页。

  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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