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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问题的声明〔1〕(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共同研究了“联合国军”〔2〕总司令克拉克〔3〕将军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关于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建议之后,一致认为根据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4〕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这一问题完全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关于交换病伤战俘问题的合理解决,对于顺利解决全部战俘问题显然具有极重大的意义。因之,我们认为,解决全部战俘问题以保证停止朝鲜战争并缔结停战协定的时机,应当说是已经到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致主张,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5〕的停战谈判代表应即与“联合国军”停战谈判代表开始关于在战争期间交换病伤战俘问题的谈判,并进而谋取战俘问题的通盘解决。

  过去一年多的朝鲜停战谈判,已经奠定了在朝鲜实现停战的基础。在开城和板门店的谈判〔6〕中,双方代表除对战俘一项问题外已对所有问题达成协议。首先,对于举世关心的朝鲜停火问题,双方已经同意,“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第十二款)其次,双方还曾商定各项重要停战条件。在关于确定军事分界线和建立非军事区问题上,双方已经同意,以停战协定生效时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的事件。”(草案第一款)在关于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及处理违反停战协定事件的问题上,双方已经同意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指派的五名高级军官和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指派的五名高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包括对于战俘遣返委员会的督导,并协商处理任何违反停战协定的事件(草案第十九、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五十六各款);双方并同意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指派两位高级军官作代表和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瑞典、瑞士指派两位高级军官作代表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并在其下配备由上述各国派出的军官为组员组成中立国视察小组,分驻于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山、江陵、群山各口岸,以监督与视察双方对于停止自朝鲜境外进入增援的军事人员和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条款的实施(条款中准许轮换和替换者除外),并得至非军事区以外据报发生违反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特别观察与视察,以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草案第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各款)。此外,双方还商定“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草案第六十款)

  如上所述,在朝鲜停战谈判中,只有一个战俘问题阻碍着朝鲜停战的实现。而且就在战俘问题上,除战俘遣返问题外,双方在停战协定草案中对于有关战俘的安排问题的一切条款亦均已达成协议。如非朝鲜停战谈判中断五个多月之久,则这个战俘遣返问题可能早已找出解决的办法来了。

  现在“联合国军”方面既然建议按照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解决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病伤战俘问题,我们认为,随着病伤战俘问题的合理解决,只要双方都真正具有互相让步以促成朝鲜停战的诚意,全部战俘问题的顺利解决,是完全应当的。

  关于战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向认为、现在仍然认为,只有根据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特别是该公约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停战后战俘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才是合理的解决。但是鉴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目前达成朝鲜停战的唯一障碍,并且为满足世界人民的和平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一贯坚持的和平政策,本着一贯努力于迅速实现朝鲜停战,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以维持和巩固世界和平的立场,准备采取步骤来消除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以促成朝鲜停战。为此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谈判双方应保证在停战后立即遣返其所收容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而将其余的战俘转交中立国,以保证对他们的遣返问题的公正解决。

  必须指出,我们这一提议,并非放弃了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停战后战俘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的原则,也非承认了“联合国军”方面所说的战俘中有所谓拒绝遣返的人,只由于终止朝鲜流血战争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是关系到远东及世界人民的和平与安全问题,所以我们才采取这一新的步骤,准备将在对方恐吓和压迫下心存疑惧、不敢回家的我方被俘人员,提议在停战后转交中立国,并经过有关方面的解释,以保证他们的遣返问题能得到公正解决,而不致因此阻碍朝鲜停战的实现。

  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结束朝鲜战争所采取的这一新的步骤,完全符合于有自己子弟在朝鲜作战的双方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完全符合于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联合国军”方面对于谋取和平具有诚意的话,我方这个建议是应该能够被接受的。

  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日于北京

  【出处】

  根据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自《人民日报》刊印。

  【注释】

  〔1〕在朝鲜停战谈判过程中,经过艰难的谈判,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项议程(通过议程)达成协议;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项议程(作为在朝鲜停止敌对行为的基本条件,确定双方军事分界线以建立非军事区)达成协议;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七日,第五项议程(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事项)达成协议:一九五二年五月二日,第三项议程(在朝鲜境内实现停火与休战的具体安排,包括监督停火休战实施机构的组成、权力与职司)达成协议。但是,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开始谈判的第四项议程(关于战俘的安排问题)却因为“联合国军”代表团无理坚持所谓“甄别”和“自愿遣返”原则而迟迟未能达成协议。一九五二年十月八日,“联合国军”代表团单方面宣布“无限期休会”,致使朝鲜停战谈判实际上处于中断状态。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就先行交换病伤战俘问题致信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表示要“立即遣返那些身体适于旅行的重病重伤被俘人员”。三月二十八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答复“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表示“完全同意你方所提出的关于在战争期间先行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建议”,“同时,我们认为关于在战争期间交换双方病伤战俘的问题的合理解决,应当使之引导到全部战俘问题的顺利解决,使世界人民所渴望的朝鲜停战得以实现。因此,我方建议:双方谈判代表应即恢复在板门店的谈判,我方联络官并准备与你方联络官进行会晤,以商定恢复谈判的日期。”本篇是周恩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名义就交换病伤战俘并进而解决全部战俘问题以保证停止朝鲜战争并缔结停战协定问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发表的声明。

  〔2〕“联合国军”,见本卷第243页注〔6〕。

  〔3〕克拉克,即马克·克拉克,当时任“联合国军”总司令兼美国远东军总司令、美国远东陆军总司令,军衔为上将。

  〔4〕日内瓦公约,见本卷第306页注〔10〕。

  〔5〕中国人民志愿军,见本卷第90页注〔5〕。

  〔6〕开城和板门店的谈判,指先后在开城和板门店举行的朝鲜停战谈判。一九五一年七月至八月,朝鲜停战谈判在开城来凤庄举行;一九五一年十月至一九五三年七月,朝鲜停战谈判在板门店举行。

  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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