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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东北军王以哲部订立口头协定的通报〔1〕(一九三六年三月五日)

  【正文】

  林聂朱,徐程郭,刘宋,阎蔡,罗迈,云逸,洪涛,理治,劲光〔2〕诸同志:

  甲、关于我方与东北军整个协定尚在磋商,现先与六十七军王军长以哲所部订立如下之局部的口头协定,并于三月五日开始执行。

  一、为巩固红军与六十七军一致对日,确定互不侵犯、各守原防之原则(包括六十七军在陕甘边区及关中区之防地)。

  二、红军同意恢复六十七军在富县、甘泉、延安马路上之交通运输,及经济通商。

  三、延安、甘泉两城现驻六十七军部队所需粮柴等物,可向当地苏区群众购买。红军为便利延安、甘泉友军起见,准转饬当地苏维埃发动群众运粮、柴等物进城,恢复寻常关系。

  四、恢复红白通商,红军采办货物经过洛川、富县等地,六十七军有保护之责。六十七军入苏区办货,红军有保护之责。但为暂时掩饰外人耳目计,红军出白区办货可着便衣。

  乙、两省苏、省委〔3〕及军区,应将本协定各项之意旨,向延安、甘泉、富县等靠近六十七军防地附近及交通路上之县、区、乡党部、政府、民众团体、红军游击队、赤少队解说明白,并遵照执行,给予六十七军以粮柴之便利。对六十七军人员通过马路者表示好意与欢迎,入苏区办货者加以保护,务使我方军民与六十七军官兵结成亲密之关系,以达到进一步与整个东北军订立抗日讨卖国贼协定之目的。说明方法,应口头传达,不得出布告,因为此种协定对于蒋介石还要保守秘密。特达。

  张闻天毛泽东周恩来彭德怀博古

  三月五日

  【出处】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一九三五年十二月瓦窑堡会议后,周恩来兼任中共中央东北军工作委员会书记,重点做东北军的工作。次年一月,与毛泽东、彭德怀等二十位红军将领发表《红军为愿意同东北军联合抗日致东北军全体将士书》,接着就与东北军将领进行谈判。当时,因张学良不同意讨蒋,中共中央采取把张学良和蒋介石分开的策略,与东北军订立了互不侵犯的协定。本篇是周恩来和张闻天、毛泽东等发给林彪、聂荣臻、朱瑞等红军将领的通报。

  〔2〕林聂朱,指林彪、聂荣臻、朱瑞,当时分别任红一军团军团长、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主任。徐程郭,指徐海东、程子华、郭述申,当时分别任红十五军团军团长、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主任。刘宋,指刘志丹、宋任穷,当时分别任红一方面军第二十八军军长和政治委员。阎蔡,指阎红彦、蔡树藩,当时分别任红一方面军第三十军军长和政治委员。罗迈,即李维汉,当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兼管陕北省委工作。云逸,即张云逸,当时任西北军委副总参谋长兼军委后方办事处参谋长。洪涛,即郭洪涛,当时任中共陕北省委书记。理治,即朱理治,当时任中共陕甘省委书记兼红二十九军政治委员。劲光,即萧劲光,当时任中共陕甘省委军事部部长兼红一方面军第二十九军军长。

  〔3〕两省苏、省委,指陕北省苏维埃政府、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和中共陕北省委、陕甘省委。

  2007/09/10

  我方与东北军王以哲部订立口头协定的通报〔1〕(一九三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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