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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的改革(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题解】这是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的报告》的第二部分。

  这次工资改革,主要从制度方面解决了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

  对于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等企业,在规定工资标准的时候,是将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的指数、现在的工资实际情况和正确地安排产业之间、工种之间的关系等三个因素综合研究和平衡的。每个工种的同等级工人的工资标准,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以便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选用。例如钢铁冶炼一级工人工资标准从最低的三十元(适用于贵州遵义锰矿厂)到最高的四十二点四元(适用于上海各炼钢厂),最低与最高之间的幅度为百分之四十一。

  对于国家机关和非工业部门,是以现行的货币工资标准为基础,加上今年提高工资标准的指标,作为第一种工资标准。然后再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的指数,在第一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比例,共将全国划分为十一种工资标准区,每种工资标准之间的幅度是百分之三,十一种工资标准之间的幅度是百分之三十。对于少数物价特别高的地区,除了采用最高的工资标准以外,再根据实际的物价生活水平,增加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津贴,或者实行实物供应的办法。生活费津贴应该随着物价的变动进行调整。关于其他津贴正由劳动部有关方面研究。

  采用上述的办法,就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带给工资标准的混乱现象,而使货币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反映各地区的实际物价生活水平。

  第二,改进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

  对于产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劳动条件的好坏,同时照顾到历史的条件,作了比较适当的安排;对于那些重要的、技术复杂的、劳动条件比较差的产业,规定了较高的工资标准。在这次工资改革中,重工业企业比轻工业企业的工资一般地有了较多的提高。中央八个工业部中的国营工业部分,六个重工业部的平均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点六,两个轻工业部的平均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二。

  对于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发展重点建设地区,同时又照顾到某些沿海地区的工资也能稍有增长的原则,进行了初步调整,重点建设地区的工资标准一般地有了较多的提高。从几个地区的国营机器制造业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来看,黑龙江增长百分之二十,山西增长百分之十九,湖北增长百分之十八,天津增长百分之十,上海增长百分之十九。

  对于国家机关和非工业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也做了若干调整。除了小学教员、供销合作社人员、乡干部的工资标准提高较多以外,对于高级知识分子的工资标准也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其中有重要贡献的规定了加发特定津贴的制度。例如北京的教授和科学研究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二百五十三元,新拟的工资标准提高到三百四十五元,比国家机关七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高出二十三元,比现行工资标准提高了百分之三十六点四。国家机关各级人员的工资关系也做了若干调整,采取了中级多增、高级少增或者不增、低级适当增加的原则,以缩小最高级与最低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距。按照新拟的工资标准,十四级工资标准增加百分之十三点二一,一级工资标准不加,三十级工资标准增加百分之十一。一级同三十级工资标准已经由原来的三十一倍缩小为二十八倍,以后还要继续缩小。

  经过这次工资改革,各方面工资关系部将有适当的改进。

  第三,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

  对于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规定了比较明显的差别,使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高温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资标准,井下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资标准。适当地扩大了低等级工人与高等级工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例如钢铁冶炼业现行的八级工人的工资为一级工人的工资的倍数平均是二点八七倍,新拟的倍数是三点二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

  第四,改进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对于企业的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采用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的制度,同时为了照顾到目前干部的条件和现行工资的实际情况,每个职务可以分为若干等级,高一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例如,四川钢铁冶炼业的一等厂的正副厂长和正副总工程师的工资标准,统一规定为一百三十元到二百一十三元,而车间正副主任、主任工程师的工资标准,统一规定为一百零四元到一百五十七元。在两级职务的工资标准中,有二十七元的交叉。对于技术人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以外,对于其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加发技术津贴;对于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加发较高的特定津贴;有些高级技术人员如果现行的工资标准高于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过多,还可以另外规定单独的工资标准,使他们的工资仍然能有所增加。

  实行统一的职务工资制度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改革步骤,必须有准备地逐步推行。如果某些地区或者产业由于条件还不成熟,实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仍然可以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必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制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

  2007/09/10

  工资制度的改革(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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