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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专著(8部)

第23节 面子与戏剧理论(2)

  (三)心理社会图

  当然,这么说,只是在做一种原则性的论述而已。在华人的生活世界里,“面子/里子”还有一套更为复杂的运作机制。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再进一步说明儒家文化传统之下个人的心理特质。在《华人关系主义:理论的建构与方法论的考量》一文中(Hwang,2000),我引用何友晖在讨论“方法论的关系主义”时所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Ho,1991;1998)指出,在儒家关系主义的影响之下,所谓“不同关系中的人”,可以理解为如“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式所描述的那样,依照不同的交换法则,和关系不同的其他人进行社会互动(见图一)。所谓“关系中的人们”,则是行动者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所考量到的其他人。他们构成许光(Hsu,1971)所讲的心理社会图(见图二),不仅可能涉及亲密社会中的其他人,而且可能涉及运作社会或更广大社会中的人们。

  图二人的心理社会图(取自Hsu,1971:25)

  许氏的“心理社会图”(见图二)包含有七个不规则的同心层,由内而外依次为潜意识、前意识、未表达的意识、可表达的意识、亲密社会与文化、运作社会与文化、广大社会与文化、外在世界。图中第四层称为“可表达的意识”,包含个人能够跟他人沟通的观念和直觉,例如:喜、怒、爱、恶、贪、惧,以及依照其文化之道德、社会与技术标准,做事情的正确方法。第三层“亲密社会”包含个人与之有亲密关系的重要他人,以及个人的宠物、用具和收藏品,个人与之存有一种感情,而不仅是因为它有用而已。相形之下,个人与属于第二层“运作社会”的其他人交往,主要是因为对方对他有用,而不是他对对方有什么感情,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只是正式角色关系而已(Hsu,1971,p.26)。

  “心理社会图”可以看做个人在其生活世界的某一特定时刻中,觉察到其社会处境的意识状态。从许氏所提出的“心理社会图”来看,华人在其生活世界里较需要“做面子”的场合,通常是涉及第二个层次“运作社会”之人际关系的场合;用图一的理论模式来看,它是涉及混合性关系及工具性关系的范畴。这一点,其实也不难理解。在日常生活里,涉及某一事件的“他者”跟自我之间,可能存有不同的社会关系。如果他们之间是属于亲密社会中的情感性关系(譬如:家人之间),在过去长久的生活史中,他们对于彼此的荣辱都有共同的经验,都知道彼此的“里子”,在进行社会互动时,便很少有“做面子”的必要。

  相反的,如果互动的双方是属于亲密社会中的混合性关系(譬如:在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他们对于彼此的荣辱都只有部分的共同经验,他们在进行社会互动的时候,可能一方面想要多了解对方,一方面又希望在对方心目中留下良好的印象,这时,他们便会尽量地在对方面前“做面子”,将关系自我的正面讯息呈现给对方。

  当然,这么说并非意指,在情感性关系网内,就没有“面子”与沟通的问题。事实上,在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对个人最重要的情感性关系,通常是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以往有许多实证研究显示:家庭是个人经历各种不同情绪经验最为重要的一个场域(杨宜,1999;刘丁玮,2002),在家庭里面,个人当然也可能经历到各种不同的人际冲突,也有所谓的沟通面子问题。然而,在家庭的范畴之内,却不是华人玩“面子游戏”的主要范畴。这一点,必须从儒家传统的生命观来加以理解。儒家的生命观和基督教有其根本的不同。基督教认为,个人的生命是因上帝所创造的,因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儒家认为,个人的生命是父母所生的,个人的生命是历代祖先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则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整个家族的生命应当构成一个延绵不断的整体,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有“一体感”(Hwang,1999)。华人经常将亲子关系称为“骨肉”,兄弟关系称为“手足”,便是出自这样的生命观。

  以这种生命观作为基础,家庭往往成为华人生命中所认同的第一个“大我”,他们倾向于把家庭看做一个整体,在外人面前,“一荣皆荣、一辱皆辱”,个人必须努力捍卫家人的面子,这可以说是华人所谓“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基础。更清楚地说,华人社会中所谓的“面子”,并不一定只是个人“小我”的面子,它也可能是指“大我”的面子。至于所谓的“大我”,必须看个人在该社会事件中所认同的群体而定,它可能是指一个班级、一个球队、一个政党,甚至是整个国家。

  (四)赛场

  谈到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考量,现代化对于华人社会行为的影响。用许光的“心理社会图”来看,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个人有愈来愈多的机会脱离“亲密社会”,而和“运作社会”中属于混合性关系或工具性关系的他者进行社会互动。这时,他所知觉到的“心理社会图”很像是Bourdieu(1977)所说的“场域”,或是西方政治学者所说的“赛场”。这是行动者运用各种资源,和他人展开斗争,希望达成个人目标,以争取利益的所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此处所谓的“赛场”或“场域”,一方面可以用物理空间的概念来加以理解。过去中国人说“争名于朝,争利于市”,在像“朝、市”这样的物理空间,人们可以从事各种不同形式的斗争,以争取某些特定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同时是指一种“心理场域”(Lewin,1951),行动者为了想要获得某些可能的特定目标,其心理场中的各种不同成分,会组成某种形态的“意图结构”。就行动者所要开展的社会实践而言,心理场中的位置,不能用尺寸之类的物理概念来衡量,而必须用诸如角色和关系的概念来加以理解(Orum,1979),它可以说是各个位置之间所存在之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Bourdieu,1977)。

  Bourdieu(1986)将人们在场域里面所要争取的资源分为四种: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象征的。场域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动者意图获取某种特定的资源,必须承认场域内各种资源分配的合法性,他意识到的个人或群体在其心理场内所占据的社会位置,也因此而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系。在这个结构化的体系中,每一个社会位置的占有者,他们在场域中所拥有的资源、权力和机会都各不相同,他们的位置有上下之分,他们和行动者的关系也有亲疏之别。行动者为了要获取某种资源,这样的意图结构会引导他,让他在场域中做出各种不同的社会实践。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在其生活世界中所经历的场域数目较为有限。在工业社会里,由于分工复杂,人们会从其生活世界中分化出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Habermas,1978)。在每一个系统里,人们都必须运用科学家所建构出来的知识的“微世界”,来支撑其社会系统的运作,他们在系统里各自占有不同的位置,因而形成了种类极为繁多的场域。在每一个场域里,都有资源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为了争取重要的资源,有相似习性与知识的行动者往往会聚在同一个场域里,进行争取权力和排斥他人的斗争。

  在行动者的意识里,场域的疆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争斗范围的扩大,行动者的意图结构也会跟着扩大或移转。在同一个社会中,作为社会成员之行动者,虽然各自在其生活世界中的不同场域进行不同性质的社会实践,可是,由于行动者的意图结构可以扩张和移转,不同行动者的意图结构也可能彼此重复,而形成他们之间的集体意识(Durkheim,1912/1965);各个场域内的权力结构或组织方式,也会彼此勾串,互相搭挂,造成社会中场域的同质性和同源性。

  严格说来,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结果,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场域,都会有自身的行动逻辑。然而,由于某种场域中的行动者掌握有较为丰富的资源,他们的权力运作可能造成其他场域的屈服,也可能迫使其他场域调整其运作逻辑,使其变得跟权力中枢的运作逻辑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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