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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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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整饬军务

  海瑞没有带过兵打过仗,但他对军队事务却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几乎是用一种本能处理相应的事务。

  圣人一再教导人们各守其责,军队理所当然应该搞好自身的训练。军人不练兵,就是不务正业。海瑞在巡视中发现军队相当松懈,于是提出严肃批评:“访得江南兵备,废弛为甚。近日巡江察院亦有此奏。自倭寇宁息而来,征募兵员工作从未停止,养兵费用也没有减少。作为军队,其号令当然更加严格,这些法令也没有什么变化。为何近来军队的训练管理竟如此松弛?古人都知道居安思危,况且对我们这里的威胁就在附近,隔海倭寇并没有睡觉!等到倭寇到了跟前再练兵,则无济于事矣。”为此,平时的训练必须抓紧:

  “今后各统兵官,宜日加训练,甲必坚,兵必利,士卒期必一可当十,十可当百。本字一闻废弛之言,辄以李光弼调发间精采百倍自许,各兵将能应本院口耶?

  本院奉命,知有军法而已。各兵将念之,毋自贻悔。

  变故不测,生死存亡,本院同之。本院身先士卒,非徒责人不能责己。”

  军队搞训练,地方应支持。过去一些官员将军队当成劳动力储备所,经常调用军人干一些一般民用工程,有的甚至调用军人干自家私活。用习惯了,一旦不让用,一些人竟然不知所措,真不知没有军队时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弘治六年,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余例问罪。乃今府县百般役使,谓舍此理无可用。不知天顺初设民壮,弘治二年其制始备。弘治二年以前,府县用何人氏?”海瑞规定,非特别紧急情况,不准以任何理由调用军卒干军务以外的事务。

  要支持军队训练,就要为军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军队的训练也应有一定的标准。在《督抚条约》中,就有关于军队训练和保证训练的专门要求:“自今以后一归兵营,时加训练,兴军士募兵,一体操演。在州县官照依冬操三歇三余,月操二次。私役一人,本院决不轻贷。本院提督军务,亦惟行军事时然后用之。余又不必言矣。”

  即使是治安、军事等事务,亦不可忘记节省之原则。海瑞对此的规定也极为具体,如,县府接受百姓的诉状,派人拘捕人犯时,只许派里长执行,不许多用他人。里长平时驻在乡里,负责乡村的治安事务,让他们拘人,可以省时省力。当里长不在时,由原告执县府的批文执行。只在遇上真正大的强盗等事件,才准许用府里的皂隶和其他人员。而这样的用度都必须登记在册。在城内治安情况良好时,轻意不能动用皂隶,因为一经运用,就必然发生费用。只有在局势不好控制时,才批准动用皂隶或军队。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当时在海瑞的治理下,当地的治安形势是比较乐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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