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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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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三两白银

  桐庐县徐氏是农民徐继的妹妹,嫁给戴五孙为妻。

  出嫁时,徐继的母亲拿出三两银子,借给戴作为小本经营的本钱。不曾想这三两银子借出后,徐继多次去讨,却一直没能收回。一天,戴五孙的朋友潘天琪路过,顺便到戴家看望朋友,并在戴家住下。这天戴五孙出门,正遇上徐继。戴将徐请到家中,买酒烧菜,招待徐继。席间,徐继又说起三两银子的事,潘不高兴起来,与徐发生争执,越吵越凶,最后动起手来。

  戴的力气大,徐打不过,就抓起石头砸戴。趁戴被石头砸晕的时候,又将戴推到水塘中,戴在水中扑腾了几下,竟沉了下去。开始,徐在气头上,没有在意戴沉入水中的时间。后来老不见戴起来,才发现事情不妙,待将戴打捞上来,人已经咽气了。

  闹出了人命,大家都傻了眼。于是,一不做二不休,手忙脚乱地搬来几块大石头,压在戴身上,使之沉入水底,企图掩盖。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戴被水淹死的事被大家发现了。先是桐庐县府进行审理,鉴于戴五孙死时,正好潘天琪在他们家,并且他们家还摆上了酒席,便认定徐氏与潘天琪有奸情,因此谋害亲夫,以达到与潘结合的目的。据此,拟判徐氏凌迟处死(古代一种残酷刑法,分解犯人身体使其死亡);判潘天琪奸情害命,处以斩首;徐继参与谋杀,绞刑处死。此案再转到杭州府复审,杭州府的刘推官经过审理,认为奸情不能成立,改判斗殴伤人,判处绞刑。这一判决已经得到了巡按的批准,后来又被都察院将案子送到大理寺,遭到驳回,令桐庐县赵知县、建德县林知县、遂安县罗知县会审。仍判定徐氏处凌迟,潘天琪问斩,徐继处以绞刑。

  徐氏不服,一再喊冤。杭州一位姓崔的巡按到桐庐视察,接手此案,再次提审徐氏。徐氏哭诉说自己已有二子一女,且夫妻二人平时感情很好,没有理由谋杀自己的亲夫。崔巡按觉得徐氏说得有理,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海瑞这时到淳安县任职已有多年,经他手审理的案子不少,由于他经常能准确地判明是非曲直,因而名气渐起,崔巡按决定将这个拖延已久的案子交给海瑞来审理,并让建德县的胡知县参与。

  海瑞接到此案,立即重新调阅了全部卷宗。他在过去的审理中发现了问题。在案件问讯记录中,曾认定潘天琪、仆人潘小毛及徐氏兄妹四人一起密谋,共同杀害徐氏的丈夫。海瑞认为,这一分析尤其站不住脚。海瑞指出,谋害人致死是极大的罪恶,任何人即使有此谋,也不可能张罗多人参与。何况,将戴害死,他们自己并不能获得更多的钱财。至于说徐氏同其哥哥徐继共同谋事,其情其理也说不通。徐氏真的要想杀死丈夫,不应该找他人共商。何况,夫妻二人感情并没有破裂,他们有二子一女,今后的路还很长。有人说徐氏想嫁给潘天琪,但潘是有妻室的人,即使嫁过去也只能为妾,对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当然,徐家借给戴三两银子,戴一直不还,徐氏对此亦有不满。

  因此,徐继与戴五孙打斗时,徐氏未加干涉,情理上说得通。因此,海瑞断定,此案为过失伤人。潘天琪、潘小毛之所以在过去的审理中招供,完全是害怕刑杖的结果。

  至此,此案大明。

  同样的案子由不同的人审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说明当时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缺陷。大家都是依据情理而不是证据判决,各人的推断逻辑就可能出现差别。

  第一次判决说徐氏有奸情似乎符合情理,海瑞作出的第六次判决认定为过失伤人却也很在理。事实上,再圣明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都不可能确保自己的判断一定完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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