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三次战争[1]已为我工农红军取得第一步胜利,但目前仍须准备一个月到两个月的艰苦奋斗,以持久战略来消灭敌人,争取三次战争的全部胜利,才能完成创造苏维埃根据地、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的任务。在这种精神之下,本方面军经理处曾召集第五次经理会议,具体规定目前节省经费办法,经本总司令、总政委批准应即遵照执行。
二、目前各种用费规定如下:
(一)伙食费照原发一角,后方医院同。
(二)马干照原发一角,但必须照新规定的马匹发钱。
(三)办公费
连每月四元。
经理处、卫生队、交通队、无线电队、军士连、教导队、军医处、特务队、军需处、保卫队等与连同。团、营与连同。
师六元(办公应在内)。
师政治部六元。
军部十元(办公应在内)。
军政治部十元。
总指挥部十五元 (办公应在内)。
总政治部十五元。
总司令部二十元 (办公应在内)。
总政治部二十元。
(四)夫费
1、工作每天发大洋一角五分。
2、休息每天发大洋一角。
3、回家按路程计算,发给伙食钱,每天一角,并每天发给工资一角。
(五)病兵休养费
1、病兵一概由军及师军医处负责送,伙食、休养费均归军医处发。
2、随军队休养的不发休养费。
3、送政府休养的发大洋一元带伙食一元。
4、送后方医院的休养、伙食费一概不发。
(六)伤兵费
轻四元
重八元
(七)俘虏费
每名发三元
(八)客饭费
每餐三分,无公事者不得领钱。
(九)向导工资与临时夫子同,有特别情况者不在此例。三、节省经费
① 这是以总司令朱德、政治委员毛泽东名义发布的红军第一方面军通令。是争取三次战争胜利的重要问题之一,要保障以上规定各项用费能遵照执行,各级主管官长须有切实之监督,尤须保持经理机关之独立系统。查近来各军对于经费支付有由师部批发,军需处不批发的;有下级政委在军需处噪闹的;有军需处只受师长、政治委员指挥,不能在经理系统之下工作的 (三十五师),调换军需人员不告诉经理处的(第三师);有力批发手续问题,经理人员与军长、政委冲突的 (三十五军);有调监护兵、长夫不经经理机关同意强蛮调用的……这些事实都是不认清经理独立的意义,间接就妨害争取三次战争全部胜利的任务,应严格改正,概遵工农革命委员会[2]与革命军事委员会[3]前后两次通令,切实执行,特此通令。
注 释
[1]三次战争指一九三一年七月开始的红军第一方面军的第三次反“围剿”作战。
[2]工农革命委员会即中国工农革命委员会,一九三○年八月与红军第一方面军同时成立,负责统一领导红军和地方政权,毛泽东任主席。一九三一年一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宣布成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同时取消工农革命委员会。
[3]革命军事委员会即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九三一年一月成立,受中共苏区中央局领导,负责指挥全国红军,项英任委员会主席。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正式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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