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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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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当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肯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时,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却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却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原因,他们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恰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和柔弱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收益,为的就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拿钱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在城邦里是不知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所有一切都是公民亲自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决非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确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违背自由。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公民的精神,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幅度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相当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极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人愿意朝着那个方向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而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好法律会导致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有人谈及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呢?我们可以料定这个国家就算完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频繁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能使我们联想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为的第三等级。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了。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任何中间的东西。所以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称不上什么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间里,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那短促的自由时刻中,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实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于封建政府,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中,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来没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么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未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中也从来没有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独到之处。但是,根据革拉古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就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那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叫他们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担心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但是,为了说明保民官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一样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可是在行政权力上,人民则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由此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能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因此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在希腊,只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去做;他们经常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中,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但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求,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们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却远不如害怕贫困。什么!

  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

  或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完全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为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做奴隶,公民便不能彻底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即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是根本没有奴隶的,可是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经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多于人道。所有这些,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然要有代表以及为何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不管怎样,一旦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十分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可是,如果城邦是非常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

  不会的!

  下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才能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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