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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地狱无人区

太田秀清口供

  (1954年10月14日)  

  问:你志愿转入宪兵后,在承德地区犯有什么罪行?  

  答:我在一九三八年八月于新京关东宪兵队教习队毕业后,就在承德宪兵分队大阁镇派遣队、兴隆派遣队当上等兵、伍长、军曹。在这个期间,我根据上级命令犯了如下罪行:  

  一九三九年二月,我当承德宪兵分队警务系上等兵时,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承德宪兵分队长谷川少佐的命令,同宪兵、警察、日本军队在承德下板城一带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经审讯后将其中之十八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庭判刑下狱,其他全部释放。在这一集体罪行上,我亲自指挥十名警察逮捕了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捕后加以监禁、看守,并押送判刑之十八名到承德监狱。十月间为了逮捕违反治安法的中国人,奉警务系班长的命令,于热河承德街迎宾胡同,将一名二十岁左右的中国青年逮捕审讯三十多分钟,之后,承德分队长命令分队其他宪兵送承德地方检察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九四一年八月,我任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时,奉命将拘押之三名中国抗日地下工作员,绑缚交给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当时由于派遣队转移,关口准尉就在丰宁县大阁镇街东北方约三百米处开枪射杀,但未死亡,我又用十四年式手枪将这三名中国抗日人员打死。八月上旬,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我以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的身份,增援汤河口派遣队,当时在古北口分队长齐藤中尉指挥下,于汤河口一带参加逮捕四十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逮捕后利用灌凉水、上大挂、棍棒殴打等进行刑讯,当场我用棍棒打死两名,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八名判处有期徒刑。八月中旬,在汤河口东北方十公里的一带地区,在齐藤中尉的指挥下,又逮捕了一百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押在汤河口警察署内。在刑讯中,由于我使用棍棒殴打施行过重,在拘留所内死亡三名,余者经过刑讯后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余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十余名,其他的押有两个星期释放回家。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我任兴隆派遣队伍长时,由盘踞于兴隆一带的日军第八八一部队组成之军警宪联合作战游击队,在兴隆县长城线一带讨伐中,逮捕了三十岁到五十五岁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百余名,押在兴隆县警察署内。当时,我受派遣宪兵长内田准尉的命令,同西泽、岩冈军曹对这些人进行了上大挂、棍棒殴打等刑讯。结果,有五名由于严刑逼供而死,两名被砍杀,四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一百六十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在这一罪行上,以审讯员的身份,亲自刑讯了七十五名被捕者,其中虐死五名,受命用军刀砍杀一名,经我提出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书面意见十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十名。  

  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我以兴隆派遣队宪兵军曹的身份,在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指挥下,同宪兵四十名、警察一个中队、日本军一个中队,根据兴隆派遣宪兵、兴隆县警务科的侦察情报,在热河省兴隆县六道河子村一带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一百五十名,关押在兴隆警察署内,在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的指挥下,我和西泽军曹、山住伍长对被捕的全部人员进行上大挂、棍棒殴打的刑讯。在刑讯中,我殴打致死二名。其他的经审讯后有四十三名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兴隆法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八十七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八名释放回家。  

  问:你把充任协力宪兵长时期的任务讲一讲。  

  答:我在充任兴隆派遣宪兵军曹期间,曾三次临时配属在部队当宪兵长。第一次是一九四二年一月,配属在日本关东军小川队第四中队,历时十五天;第二次是在一九四二年三月上旬配属在关东军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历时一个月;第三次是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仍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一个多月。在这三次的将近三个月期间中,我的任务主要是配属于部队在河北省的密云、遵化,热河省的兴隆县牛圈子等地和部队共同搜集抗日军的情报,以便必要时,宪兵和部队联合镇压中国抗日爱国者。  

  问:你在上述期间都犯了哪些罪行?  

  答:一九四二年一月在小川部队第四中队当配属宪兵长时,于河北省密云县华山庄,我和盘踞在华山庄的日本军于华山庄南方前北官村讨伐中,亲自逮捕了中国抗日地下联络员三名,用棍棒殴打两小时后,附上判处死刑一名,十年以上徒刑二名的意见书,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处理。  

  一九四二年五月,我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时,我和长原中队的一个小队一起在兴隆县牛圈子村南方六公里的村庄内,进行了五天的讨伐,在这期间,以我个人的意愿,在小队的协助下逮捕了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村抗日救国会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十余名,捕后押至牛圈子村,我亲自用电刑讯,并对抗日救国会会长、武装委员、办事员等三名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书,对其他十七名提出判处徒刑的意见书,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和入狱,其余十名关押一个礼拜释放回家。  

  问:你继续讲在承德地区任职中所犯罪恶事实。  

  答:一九四三年四月上旬,我任日本关东军承德分队特高系特务军曹时,承德监狱扣押之四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被命令进行集体屠杀。当时我受内田准尉的指挥和其他二十名宪兵一起赶赴承德小西街承德火葬场南二百米之地点参加了这一集体屠杀,屠杀后将这四十五具尸体埋在现地。我在这一集体屠杀中,亲手砍杀了两名。  

  一九四三年八月十五日,奉承德分队长生田大尉的命令,以承德宪兵军曹的身份,和其他九名宪兵增援平泉宪兵分遣队,在平泉分遣队长远藤准尉的指挥下于热河省喀喇沁中旗参加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一百三十余名。逮捕后,我就回到承德分队,处理结果不详。  

  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我当平泉宪兵分遣队警务系军曹时,为了大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赤峰宪兵分队长、平泉宪兵分遣队长的命令,我和野崎军曹与平泉警察署取得联系拟定了逮捕计划,因而在分队长、分遣队长的率领下于热河喀喇沁中旗黄土梁子及洼子店地区逮捕了承平宁联合政府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逮捕后在分遣队长木下万寿一的指挥下进行严刑拷问,审讯后将抗日爱国组织领导干部阚凤株等十二名送平泉特别治安庭判处死刑,五十三名判处有期徒刑,余者全部释放。  

  一九四四年十一月,我当青龙宪兵分队建昌营派遣宪兵长时,为了逮捕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亲自指挥部下二十余名于河北省迁安县建昌营镇东南方五公里,命河野军曹逮捕了一名三十五六岁的和平居民,当经殴打刑讯后命河野军曹将其虐杀,尸体放在原地。  

  问:你在承德地区任职期间,除刚才所供述之罪行外还犯有什么罪行?  

  答:除刚才所供的主要罪行外,我在承德地区军事讨伐中,为了防止抗日游击队的活动,于滦平、赤城、遵化、兴隆、迁安等地还犯有放火烧毁民房四十九所和掠夺价值九万五千三百七十五元的中国人民财产。除此,检查盘问了中国人民五千四百二十余人,殴打了四百八十余人。  

  (一)119—2,435,1,第4号植松猶数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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