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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生产关系,办好农业社(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乡地区的农业社[65]实行包产到队,固定三年不变,超产奖励,这个办法好。农民有奔头,奔明年,奔后年。

  人总要有个奔头才好,实行这个办法,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一种调整。基本的所有制已经定下来,基本不变,但不是生产关系中的一切都不变,时时会有些变动,主要在分配制度上变。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重要部分。分配制度搞好了,人们有奔头了,积极了,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分配制度不合理,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经济学上的原理之一。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要经常注意调整分配制度。包产三年不变就是对分配制度的一种调整,对推动生产力发展有很大作用。

  大社现在是办多了。生产单位、分配单位、经营单位小一点,这与生产力是手工生产相适合,社太大了与落后的生产力不适合。不是有人争论生产关系是不是跑在生产力前面的问题吗?办太大的社,就是生产关系跑在生产力前面了。生产力只是那么个水平,就适宜于生产单位小一点,特别是分配单位小一点好,太大了则生产关系超过了生产力。包产到队,分配单位缩小,有利于巩固集体所有制。将来有了拖拉机就非大不可。

  一个队二三十户,耕作谁好谁坏,谁吃亏谁讨便宜,都能看得见。这个办法好。到了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时候再说不要现在这个办法。如果现在就说它是暂时的,农民会不安。拖拉机没有来,没有大的水利设施,不要讲变。

  根本问题是小农经济生产工具基本没变。小块经营,干部群众都有经验。一下子搞的太大,特别是穷村富村搞在一起,有许多的不合适。分小点,适当分权,有点自治权。适合于历史习惯,适合于人的管理水平,适合于生产工具,适合于生产力,这一点是可靠的。

  三年不变是有条件的不变。也就是说不是无限制的变,有相对的安定性、固定性,农民要求这个,告诉他三年完了再搞三年。等拖拉机来了,再变也不迟。

  社员劳动要有一定的自由,太集体化了不行。

  分组分户小包工,分给社员的农活只要求他几天内作完,随便他什么时候上地,有个劳动自由。有很多小活适于个人劳动,不能完全否定个体劳动。和工业一样,农业也可以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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