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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正清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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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旧(1977年以后)

集体化

  70年代即将结束时,农民的情况发生了突然而富有戏剧性的变化。一旦邓小平巩固了他对政治联盟的控制(这个政治联盟是继毛泽东和他的被免职的拥护者之后出现的),他的政权就开始发布农业非集体化的命令。

  新的农业体制在1979年12月后的两年间生效了,但各地执行情况又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个新体制还不是正式的非集体化。农民不能正式拥有土地,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买卖和租让土地。但在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生产责任“被分散到农户家里”。至少在一些地方,土地根据1949年前农民的地契来划分,不过,这一做法受到了官方的批评。①在这种受欢迎的“责任制”下,每一家农户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获得耕种一份土地的责任,这份土地以前是由集体耕种的。在卖给国家一定数量的粮食和其他产品后(国家通常详细规定地里必须种植什么作物),农户可随意处理其产品。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租佃,国家现在充当了地主。

  新体制也允许农民多留自留地。现在,将近25%的可耕地可以留作自留地,在这块土地上,农民可以种想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的任何东西。随之而来的是,副业生产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被取缔的农村市场,带着自50年代初期以来从未有过的生机,现在也获准重新开张了。城市近郊农民也获准在城里设立“农副产品市场”,这种事情自1958年以来一直是被禁止的。生产队仍是拥有牲口和大型农具的单位,生产大队是拥有大型机械如拖拉机、小型工厂、车间和卫生所的单位。但在一些地方,甚至连这些公有财产都出租给个人以赚取利润。①个人追逐利润被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面批判了20多年,现在则成了被赞誉的事情。一个流行的口号是“致富光荣”。这是一个绝大多数农民欣然接受的政府口号。农村经历了一场巨大的承包运动,个人首创精神带来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增长。现在比以前能买到的消费品更多了,新富裕起来的农民用新式家具、自行车、收音机甚至电视机装饰自己的家。尽管他们生活在名义上还是社会主义的体制之下,但农民也许感到现在经济上比从政府开创社会主义道路以来的任何时候都要自由。

  然而,随这种经济自由而来的是,社会主义已部分缓和了的许多问题又重新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了。到80年代初出现了“新富农”的说法,其中一些人成了万元户,与解放前旧社会的富裕地主的收入一样多。不过,与旧的地主统治阶级不同,这些新富农主要不是从地租而是从商业活动中赚的钱。或许,致富的最快途径是垄断一项重要的行业(如运输)在当地供应。在公共设施如卡车运输方面的实际垄断权有时可通过与干部们的特殊关系而获得,这些干部负责给他们发放许可证。与当地干部确立“好感”关系经常是通过行贿来实现的。有时,本地干部亲自开办有利可图的新企业。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本地干部腐败的诱惑也增多了。②

  此外,经济自由的好处为老、弱、穷和不走运的人带来日益增多的不安全感。伴随着致富的新机会而来的是变穷的新的可能性。如果农户因生病、计划失当、自然灾害或只是运气不好,他们就无法从承包的土地上打出足够多的粮食,无法在完成国家定额后还能获得足够的收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的途径更少了。新体制下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在一个各自独立的小的承包人世界里,诸如灌溉系统的维持和发展这样的公共工程将如何管理。①

  在旧社会,如果真有对穷人、弱者和老人的帮助是来自构成中国人生活特征的家庭关系网的话,②那么对村社范围的公共工程的经济支持也是按扩大了的血缘关系界限来组织的。在新的自由企业体制下,传统的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和良好的人际感情有可能替代公社体制下提供的社会福利安排。然而,正当家庭关系对农民的长远福利比对这一代人的安逸变得更为重要的时候,政府强制推行了会从根本上削弱农民家庭能力的政策,使他们无力提供那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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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

  为了理解这些新政策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回顾一下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的政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新政府的首批法令之一是1950年颁布的一个全新的婚姻法,它废除了“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且无视儿童权益的专制的封建婚姻制度”③。但由于这个法律在农村并没有得到大力推行,所以,它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结构没有产生深刻影响。农民还像共产党上台之前那样结婚、生育和抚养孩子。

  新婚姻法以“自由选择伴侣……及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为基础,其主要前提是这样一个原则:婚姻是通过两个平等个人的自由选择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由双方家庭一手包办,根据家庭的整体利益安排子女的婚姻。尽管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姻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但实际上,在订婚时父母的意见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有一点可以肯定,与20世纪初相比,子女在选择配偶上逐步获得了更多的发言权。1949年以前,由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常常是新郎新娘直到举行婚礼那天才得第一次见面。不过,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父母对婚姻安排的控制明显地减弱了。现在,即使有时父母主动为子女安排婚姻,通常也是事先与结婚双方商议过的。青年男女通过一块儿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互相了解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自己向对方表露爱慕之情,尽管随后的发展仍将受到父母的极大影响。这些变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婚姻基本上是家庭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结合。①

  新的婚姻法也以“两性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像那些使妇女明显地从属于男人的传统习俗。不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仍明显低于男人。婚姻仍是男方的事,女人“嫁进其夫之家”(通常意味着嫁入其他村子)并有义务为其婆家的幸福做贡献。所以,儿子仍然比女儿更得宠——生儿子称“大喜”,而生女儿是“小喜”,因为把女儿养大后,她将为别人家服务。在家里,妻子的地位明显低于丈夫,实际上也低于公婆。尽管妇女像在传统时代一样,经常最终设法在家里获得不少的非正式权力,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她丈夫或许甚至是公公手里。

  虽然1949年后的30年,农村妇女的生活确实有了一些改善,但这些改善并没有产生或导致传统的父系家长制的根本改变。当妇女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被迫下田劳动时,她们获得了一些地位。现在,她们挣得的工分是家庭收入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妇女在经济上变得更有价值,新郎家付给其未来的媳妇家的聘礼也有所增加。在家里,男性家长的专断统治似乎有所削弱。然而,妇女去集体农田劳动得到的工分总是比男人少一些,她们的收入没有分给她们自己,却给了她们全家,除了做农活外,她们还要做所有的家务活。此外,农村绝大多数干部是男人。生产队一级唯一的妇女干部通常是妇女队长。如果丈夫把妻子打得很严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丈夫现在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丈夫打老婆的事情仍然常常发生。人们认为,丈夫的性不忠远不如妻子的性不忠那么严重。①

  家长制的持久性从根本上在为它的成员、尤其是病人和老者提供福利方面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当老夫老妻无法养活自己时,他们的儿子和儿媳将照顾他们。反过来,当儿子和儿媳工作时,年迈的父母会照料他们的孩子。因此,大家庭的古老理想又复活了,在这种家庭中,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家人将共同生活在一个年迈的家长的权威之下。像过去一样,这种理想在大多数家庭只是部分地实现了。最常见的模式是:老两口与他们已婚的儿子之一(通常是长子)住在一起;其余的已婚儿子在离父母的房屋非常近的家中各自居住。③

  在社会主义农业体制下,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应受到“五保”的保护: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健和丧葬费用。每个生产队都应从年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支付贫困老人的上述费用。不过,这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仅几个老人需要五保,因为绝大多数老人有其子女照料。尽管政府规定他们应受到很好的照料,但是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任何一个已婚儿子的照料,他们生活在可怜贫穷的境地。①

  随着70年代末农业的非集体化,依靠五保的农民的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不稳定。新体制的一些条例规定:应当保证老、弱、鳏、寡和孤儿的生计。但由于生产队和生产小组失去了对农民家庭的许多权力,谁能保证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最终能有充足的资金呢?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极为关注维护传统家长制家庭的完整,这是很有道理的。然而,正当经济和政治自由的新阶段似乎正给农村带来繁荣兴旺之时,政府开始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打破这种完整,这就是每家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运动在农村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到6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做出巨大的努力以限制农村地区家庭的规模(计划生育运动于50年代中期在城市开始,但在大跃进中被人口越多越好的教条所中断)。有一些迹象表明:许多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赞成限制生育。良好的卫生条件降低了婴儿死亡率。要求妇女下地干活更增加了她们照料大量孩子的负担。由于跳出农村的机会受到限制,由于用于集体生产的土地不会有什么增加,生许多孩子将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但限制家庭规模的一些倾向被生儿子的重要性所抵消。大多数家庭宁愿有两个儿子,以便能至少保住一个,与他们一起生活、共同工作并在晚年照顾他们。但起码至少要有一个儿子。②

  在70年代初期,由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政治和技术手段变得相当发达——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基层干部(大部分是男性)施加压力,干部有权对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行物质制裁;避孕方法更加有效,并且形成了由当地卫生所发放避孕用具的更完善的网络——农村的出生率明显下降。官方有关家庭规模的口号是:“一好,二足,三多,四超”。不论是出于遵守政府的政策,还是(更可能是)出于对经济收入的考虑,大多数家庭至少部分地遵循了这个口号,不超过三个孩子,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两个孩子,特别是如果这两个都是儿子时。但是如果一对有三四个女儿而无儿子的夫妇继续生育直到有一个儿子时,农民、甚至当地干部中也很少有人反对。

  不过,到70年代后期,鉴于众多的人口给中国现代化造成的潜在困难,中央政府迅速实施了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严厉政策。在许多地区,政府全力对付那些违反新政策的人。事实上还有这样的报道。怀孕达八个月之久的妇女被强迫去做人工流产。也有迹象表明:由于父母担心出现年迈时没有一个成家的儿子在身旁照料的悲惨结局,溺杀女婴的事件开始急剧增加,尽管这个关于家庭规模的残酷政策在整个80年代中期一直实行,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它是采用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执行的。①

  邓小平政权的改革大大拓宽了农村经济和政治自由的范围。除了允许更多地利用当地市场因素外,这个政权还放松了许多毛时代非常苛刻的政治约束。大多数地主和富农“摘了帽子”;也就是说,为他们消除了阶级成分的政治污点并允许他们作为全权公民参加当地活动。②在日益武断的阶级斗争概念下进行强暴的政治改造的时代已经结束,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一去不复返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计划也结束了,从而去掉了压在农村和城市人民肩上的一大负担。但是,在农民生活的有争议的最重要方面,即家庭生活的性质中,政治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


  ①  于尔根·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笔记(1976—1981)”,《亚洲研究杂 志》第41卷第2期(1982年2月),第264页。

  ①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72—273页。

  ②同上,第276—279页。

  ①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第264—265页。

  ②有关照顾老人的安排的详细研究,见德博拉·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中国的老人与共 产党革命》。

  ③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5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的译文见杨:《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中国家庭》, 第221—226页。

  ①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55—199页。

  ①见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200—221页;朱迪思·斯特西:《中国 的家长制和社会主义革命》;凯·安·约翰逊:《中国的妇女、家庭和农民革命》;玛杰里·沃尔夫:《把革命放在次要地位:当代中国妇女》。

  ②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34—46页。

  ③费孝通:“关于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译文见《中国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第16卷第1—2期(1983—1984秋冬季号),第32—45页。

  ①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第85—95页。

  ②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农村和家庭生活》,第138—154页。

  ①怀孕很长时间后做流产和杀女婴的提法见史蒂文·W.莫舍在《破碎的大地》第224—261 页的描述。不过,诺马·戴蒙德在“中国农村的集体化和非集体化——一篇评论文章” (《亚洲研究杂志》第44卷第4期(1985年8月),第785—792页)中指出:莫舍看到的 发生这些极端行为的地区不具代表性。

  ②根据《北京周报》(1980年1月21日),超过99%的地主和富农被摘掉了“帽子”,曾有不 下400万地主富农,现在仅有5万“死不改悔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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