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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

  但是,还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考虑。

  我们没有谈到营和团的兵力问题,因为我们想把它留在基本战术中论述。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说,我们希望一个旅不少于三个营。当然,我们必须坚持这一点,而且也看不到其中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是,要确定一个旅最多可以有多少兵力却比较困难。通常,旅被看作是一支可以而且必须由一个指挥官直接(即用口令)指挥的部队。

  如果我们坚持把这一点作为依据,那么一个旅当然就不能超过四五千人,它可以根据步兵营不同的兵力,由六至八个营组成。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同时把另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新的因素包括到我们的研究中来。这个因素就是各兵种的联合。现在在欧洲一致认为,应该在军团以下的部队里就进行这种联合。有些人主张在军里,即两万至三万人的部队中进行这种联合,有些人则主张在师里,即八千人至一万二千人的部队就进行这种联合。我们暂时不想参与这个争论,只想指出大概不会有人反对的一点:一个部队所以能够独立,主要是有三个兵种的联合的缘故。因此,对于那些在战争中经常要独立作战的部队来说,至少是非常希望有这种联合的。

  然而,不仅要考虑三个兵种的联合,而且也要考虑到两个兵种,即炮兵和步兵的联合。虽然现代炮兵在骑兵作为先例的鼓舞下,几乎也要独立起来,并且也想单独组成一支小的炮兵军。但是,按照一般的习惯,炮兵和步兵的联合却出现得较早。直到目前为止,炮兵仍然不得不同意分配到旅里去。因此,炮兵和步兵的这种联合构成了旅的另一种概念,于是问题仅仅在于,最初同一个炮兵连构成经常联合的步兵部队的兵力应该有多大。

  确定这个问题比人们初看时所想象的要容易得多,因为能为每一千人带到战场上去的火炮的数目很少是由我们随意决定的,而是由其他种种原因(其中有些原因和我们的关系是不大的)决定的。规定一个炮兵连应该有多少火炮,比起作任何其他类似的规定来,都更有充分的战术根据。因此,人们不问这一部分步兵(例如一个旅)应该有几门火炮,而是问应该有多少步兵同一个炮兵连编在一起。如果在军团范围内每一千人有三门火炮,并且把其中的一门留在炮兵预备队里,那么可以分配给部队的就只有两门火炮了,这样,一个有八门火炮的炮兵连应该配有四千名步兵。这里所讲的比例也都是最常用的比例,这就表明,我们在这里得出了大体上相同的结果。关于确定一个旅的人数,我们就不想多谈了,根据以上所述,一个旅可以由三千至五千人组成。军队的区分虽然一方面因此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军团的兵力是一个既定数而受到限制,但是,总还是可以进行很多组合的,而且现在就提出严格地执行关于区分的部分应该尽量少的原则,也许为时尚早5 我们还有几个一般性的问题需要考虑,而且也应该容许人们有对具体情况作特殊考虑的权利。

  首先我们必须指出,大部队应比小部队分成更多的部分,因为它们必须更灵活一些(上面已经提到),而小部队分成太多的部分,是不便于指挥的。

  如果一个军团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司令官* ,那么,这就等于取消军团司令官。每个了解这方面问题的人不需要进一步解说都会理解这一点。把军团分为三个部分也好不了很多,因为不把这三个部分再加以区分,就不可能进行灵活的运动和采取恰当的战斗部署,而继续区分很快就会引起这些部分的指挥官不满。

  * 司令官的权限是区分的真正根据。如果一个元帅统率十万人,其中五歹人交给另一个将军指挥,而元帅把这五万人分为五个师亲自指挥(这种情况- 是常见的),那么这个整体实际上不是分成两个部分,而是分成六个部分,只是其中有一个部分是其他各个部分的五倍而已。(作者原注)。

  部分的数目越多,司令官的权力就越大,整个部队的灵活性也越大。因此,这是人们把部队分成尽可能多的部分的一个原因。大的司令部(例如军团司令部)比一个军或一个师的较小的司令部有更多的传达命令的手段,因此根据一般的理由,一个军团最好不要少于八个部分。如果其他情况需要,也可以把区分的数目增至九或十。如果超过十个部分,要想经常十分迅速而完善地传达命令就会有困难,我们不应该忘记,在这里不单纯是命令的传达问题(如果只是传达的问题,一个军团的师的数目就可以同一个连的人数同样多了),而还有同传达结合进行的许多部署和检查的问题,对六个或八个师进行这些工作比对十二个或十五个师要容易一些。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师的绝对兵力很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军的一部分,那么它永远只能分成比上述的标准数目还要少的部分:分为四部分是非常恰当的,必要时分为三部分也可以,而分为六至八个部分恐怕就有困难,因为在师里迅速传达命令的手段较少。

  对上述标准数的这一修正使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一个军团不能少于五个部分,最多可以达到十个部分;一个师不应超过五个部分,可以少到四个部分。在这两者之间有军,至于一个军的兵力应有多大以及到底应不应有军的问题,都取决于军团和师的组合的结果。

  二十万人分为十个师,一个师分为五个旅,一个旅就有四千人。可见,这样一支军队只分成师也就可以了。

  当然,人们也可以把这支军队分为五个军,每个军再分为四个师,每个师分为四个旅,这样每个旅就有二千五百人。

  我认为第一种分法较好,因为第一、组织系统少一个层次,因而传达命令较快等等;第二、一个军团只分为五个部分未免太少,因而太不灵活;一个军分为四个部分也是一样,一个旅只有二千五百人,兵力也太小。采取后一种区分方法,一个军团就有八十个旅,而采取第一种区分方法只有五十个旅,比较简单。然而,人们只是为了使直接指挥的将领从十个减少到五个,就放弃了第一种区分法的所有优点。

  一般性的考察就到此为止。但是,具体情况的理由往往是无比重要的。

  在平原上,指挥十个师非常容易,而在复杂的山地阵地上却是完全不可能的。

  如果一条大的江河把一个军团分割开,那么在河的另一岸就需要另派一个指挥官。一般规则遇到这些实际情况是无能为力的。不过,应该指出,随着这些原因的出现,有些区分法在另一些场合会产生的缺点绝大部分就会消失。当然,这里也可能产生滥加区分的情况,例如为了满足某种不合理的功名心,以及出于人事关系的考虑而进行了很不恰当的区分。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那样,不管具体情况的需要如何,军队的区分通常仍然是按照一般的根据进行的。

  战术或战斗学讲授计划草案

  (一)引言:战略和战术的概念界限的确定。

  (二)战斗的一般理论:(战斗——舍营一一野营——行军)。

  1.战斗的性质。战斗中的有效要素。仇恨感和敌忾心——变化——其他感情力量——智力和才能。

  2.战斗的进一步探讨——独立的战斗——部分战斗——部分战斗是怎样发生的。

  3.战斗的目的:胜利——胜利的大小、光辉和意义。

  4.胜利的原因,即敌人退却的原因。

  5.战斗按武器分为:白刃战和火力战。

  6.战斗的不同行动:破坏行动和决战行动。

  7.战斗按积极动机和消极动机分为:进攻和防御。

  8.战斗计划。战斗的战略目的。——战斗中的目标——手段——战斗方式的规定——时间规定——空间规定——相互作用——指挥。注意:第一部分的提纲应该根据这种区分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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