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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学史

第三章 汉代乐府民歌

  第一节 乐府的概况

  “乐府”一词,在古代具有多种涵义。最初是指主管音乐的官府。汉代人把乐府配乐演唱的诗称为“歌诗”,这种“歌诗”在魏晋以后也称为“乐府”。同时,魏晋六朝文人用乐府旧题写作的诗,有合乐有不合乐的,也一概称为“乐府”。继而在唐代出现了不用乐府旧题而只是仿照乐府诗的某种特点写作的诗,被称为“新乐府”或“系乐府”。宋元以后,“乐府”又用作词、曲的别称。因这两种诗歌的分支,最初也都配乐演唱的。所以,我们需要把中国文学史上的不同意义的“乐府”区别清楚。

  掌管音乐的官方机构,在先秦时就有了。以“乐府”为这种机构的名称,约始于秦代。一九七七年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编钟上,铸有“乐府”二字。汉承秦制,也设有专门的乐府机构。史载惠帝时有“乐府令”之职。到了武帝时,乐府机构的规模和职能都被大大扩大了,其具体任务包括制定乐谱、训练乐工、搜集民歌及制作歌辞等。朝廷典礼所用的乐章,如西汉前期的《房中乐》和西汉中期的《郊祀歌》等,主要是由文人写作的;在普通场合演唱的歌辞,则主要是从各地搜集来的民歌。所用的音乐,主要也是来自民间,也有一部分来自西域的音乐。为了区别于文人制作的乐府歌辞,习惯上把采自民间的歌辞称为“乐府民歌”。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民歌”,同样是泛指产生于民间的群众性、社会性创作,而不是专指“劳动人民”的作品。《汉书·艺文志》说,统治者采集民间歌谣具有“观风俗知厚薄”的目的,这恐怕是按照儒家理想加以美化的解释,其实主要为了娱乐。

  《汉书·艺文志》还列出西汉所采集的一百三十八首民歌所属地域,其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但是这些乐府民歌流传下来的不多,一般认为现存汉代乐府民歌,大都是东汉乐府机构所采集的。这些作品基本上都收入了宋代郭茂倩所编的专书《乐府诗集》。郭茂倩将自汉至唐的乐府诗分为十二类,其中包含有汉乐府的为郊庙歌辞、鼓吹曲辞、相和歌辞、杂曲歌辞这四类。“郊庙”一类中都是由文人制作的朝廷典礼乐章,民歌则主要保存在“相和”、“鼓吹”、“杂曲”这三类中,尤以“相和”类中为多。“相和”是一种“丝竹相和”的管弦乐曲,也是汉代民间的主要乐曲;“鼓吹曲”是武帝时吸收北方民族音乐而形成的军乐;“杂曲”是原来音乐归类已经失传的作品。汉乐府民歌具体产生年代的判别颇为困难。鼓吹曲辞《铙歌十八曲》产生于西汉中期是没有疑问的,其余反映一般社会生活的作品则缺乏显著的时代痕迹。过去习惯把比较成熟的五言诗归为东汉之作,根据并不充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只能说得笼统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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