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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任务和学习犯罪心理学的意义。

  了解: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原则、方法和发展概况以及本书的体系构思。

  难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史。

  犯罪现象早已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至今仍然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 的严重的国际性社会问题之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历来为各国当局所重视,而且为以研究社会问题为己任的众多学者所关注,从而使犯罪科学 形成庞大的学科体系。犯罪心理学是犯罪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从心理 学角度研究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罪犯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和 方法。这是与犯罪科学其他分支学科所不同之处。那么,犯罪心理学究竟 是怎样的一门学科?在本章中应当作一明确解释,以引导读者迈进犯罪心 理学之门,对这一学科领域有个轮廓了解。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目的和学科性质

  一、犯罪心理学的定义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的定义历来有广、狭之说,至今仍莫衷 一是。〔1〕概而言之,狭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 一门学科。

  〔1〕有关犯罪心理学广义和狭义之说的资料,可参考:①罗大华译编关于犯罪心理学对象 问埋的几种观点》,载罗大华、何为民等编:《犯罪心理学教学参考资料》(上),群众出版 社1987年版,第16 -18页。该文介绍了我国学者孙雄、蔡墩铭和日本学者山根淸道、森 武夫、宫城音弥、藤木英雄、佐伯茂雄以及奥地利学者格罗斯的观点。②罗大华中国法 制心理科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载罗大华主编:《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十年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 - 49页。该文介绍了我国犯罪心理学学者对犯罪心理学 定义的不同看法。

  本书根据社会实践需要,博采众长,取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主张犯罪心 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 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理解这一定义,必须先明确 以下基本概念和原理:

  (一)“犯罪”和“犯罪人”

  “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 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 人。

  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的概念相一致。否 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 的一致性,并不影晌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的不同。刑法学着重研究犯 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研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依据;犯罪心理学则侧重 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心理机制和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 尽管刑法学也研究犯罪动机,但并非重点;而犯罪心理学根据人的行为来源 于动机的原理,把犯罪动机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 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 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 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两者的关系错综复杂。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有三: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 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 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 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

  2.相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 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 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独立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犯罪行为总是依 犯罪心理的存在而发生。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密切联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 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 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人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 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犯罪行为,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 犯罪心理。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 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错综复杂。可从两者的一致性和非一致性 两方面来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是指,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 就会发生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某 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②在某种犯罪心 理支配下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盗窃、抢劫、诈骗、 贩毒、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③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如贪利、报复、嫉妒、友情、好奇心、显示欲等心理都可导致盗窃行为的发 生。④在多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欲等动机支 配下,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是相一致的,但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着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 现为:①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结果不一致,刑法学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即属 这种情况。如某犯罪人在报复动机支配下,趁黑夜潜入仇人卧室欲杀仇人, 因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误杀仇人之妻。②犯罪人本无犯罪动机,只是在别 人胁迫下不得不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犯罪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

  犯罪心理及其结构总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它在形成 后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犯罪心理 及其结构的形成、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可循的。犯罪心理学就是研究这 种规律性的学科。

  (四)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

  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矫治罪犯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手 段的总称。犯罪心理学要为制定和运用犯罪对策的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的原 理和方法,以增强犯罪对策的有效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如前所述,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广、狭之说。与此相适应,犯罪心理学 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学应 !把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 !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包括除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 :对象外,还应将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査心理、审判心理、罪犯矫治心理 |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作为研究对象。

  本书采广义犯罪心理学体系,其研究对象的范围颇为广泛,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确定:

  (一)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是毋庸置疑的。为了揭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防止最容易成为犯罪 |人的人演变为犯罪人,为了提髙实施犯罪对策的人员的工作效率,就有必要 1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的心理和行为也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 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1.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2.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犯罪 心理学之所以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①虽 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心理机制上 看,两者往往难以区分。②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 法行为演变而来的。为了预测犯罪,防止一般违法人演变为犯罪人,犯罪心 理学有必要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

  3.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据某个人的品性和环境,预测 其将来有触犯刑事法律之虞。虞犯一般指:①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 者;②经常出人不良场所者;③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④参加不良组织者; ⑤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被政府所禁止的器具者;⑥人格有严重缺陷者。犯 罪心理学所以把虞犯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

  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据调査,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 劳动教养人员中未真正矫治好的,容易重新犯罪,而且许多大案要案都是他 们所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 他们作为研究对象。

  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是公安、司法部门的 主要任务。具体担负这项任务人员的心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任务的完成。因 此,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担负揭露与惩治犯罪任务的警察和司法人员的心 理作为研究对象,以提高办案质量。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证据的主要来源除犯罪人的供述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 的证言。为了取得可靠的证据,犯罪心理学不能不研究被害人和证人的心理。

  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监狱的工作人员实行 监管矫治,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为 此,犯罪心理学亦有必要研究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的心理。

  (二)研究哪些课题

  哪些人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确定后,作为一门学科,则须进一步 明确研究课题。本书既然是广义犯罪心理学,研究课题自然十分广泛,主要 有:

  1.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以什么形式存在于犯罪人头脑之中呢?本 书提出了“犯罪心理结构”的理论,认为这是在心理上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 人的界限,并以此建构本书的体系。

  2.犯罪心理结构成因。本书在评介各种犯罪原因学说之后,提出“犯罪 综合动因论”,认为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各种 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相互作用的结果。

  3.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 生的原因是解答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本书通过揭示犯罪心理形 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理、过程和规律,解答一个人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 的。

  4.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并不是固定不变 的。犯罪心理学须研究犯罪心理及其结构的发展变化,包括犯罪人在不同 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以及犯 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5.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类型的 划分历来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书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多元 统一类型论,并描述了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为采取 不同的犯罪对策提供了心理科学依据。

  6.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犯罪对策中有许多心理学问题,主要包括 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査心理和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罪犯心理矫 治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 罪犯心理的效能。

  三、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科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犯罪心理学在其中的地位如下表所示:

  犯罪心理学的地位

  

  从上表可见,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领域中法律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心理 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介于这两门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如下图 所示:

  

  犯罪心理学虽然涉及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但它决不是犯罪科学的部 分领域与心理科学的部分领域的简单拼凑,而是应用心理科学的理论、方 法,研究犯罪科学的基本对象--犯罪人及犯罪对策,从而形成一门独立的 学科--犯罪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阶级矛盾和社会其他各种矛 盾的综合反映。某种行为是否视为犯罪,完全是由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的。某个体或群体犯罪,尽管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 结果,但人毕竟是社会的人,社会学因素在人走向犯罪过程中往往起着主要 的作用。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无不是客观社会现实的反 映,其犯罪行为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 犯罪心理学就不能不具有明显的社会科学的性质。同时,也必须看到,犯罪 人也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还是犯罪行为的发生,都 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因此,犯罪心理学又不能不具有自然科学 的性质。

  以上说明,犯罪心理学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而偏于社会科 学的一门学科,具有综合性学科的特点。这一特点反映了犯罪心理学与某 些社会学科、自然学科以及其他介于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学科的密切关系。

  (三)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在研究犯罪和犯罪对策的犯罪科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与犯罪人类学、 犯罪生物学、犯罪精神病理学共同构成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学, 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犯罪的原因、犯罪心理机制,揭示犯罪心理形 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为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提供心理 科学的理论依据。因此,在犯罪科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处于理论学科的地 位。人的心理现象极其复杂。因此,心理科学门类繁多。如上所述,犯罪心 理学在心理科学体系中处于应用心理学的地位。它应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 方法研究特殊对象--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特殊规律, 探讨心理科学知识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和罪犯矫治工作中的应用。

  (四)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影响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它涉 及许多的变量,即使是很小的差异,也可以改变结果。因此,犯罪心理学研 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和每一种情境。例如,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 中小学流失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后备军”,但不能说,凡是流失生都一定 会犯罪。因为还有其他因素遏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人 而异。结论仅仅是针对多数情况而言的。所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和 结论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它只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的心理和行为过程或 许如此,而不是说必然如此。

  提出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把结论绝 对化。但这绝不是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不准确、无价值,犯罪心理学的 研究成果还是揭示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它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犯 罪心理学的或然性特点只是表明,人们还没有把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的全部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搞清楚,已发现的制约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因 素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等地影响所有的人。因此,它的研究结果和预 测只能使用或然性语言。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 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各种课题。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

  在理论方面,自从社会出现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一直对犯罪问题进行 探索研究,提出了种种见解,出现了许多分支学科,但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 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清楚。例如,犯罪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影响犯罪的诸 多因素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怎样发生的?怎样科学 地预测犯罪和有效地预防犯罪?怎样准确地发现和判断犯罪人?怎样才能 把犯罪人矫治成为守法公民,防止他们再犯罪?等等。犯罪心理学深人探 讨和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无疑可以充实犯罪科学的内容,为提高犯罪科学的 理论水平做出贡献。犯罪心理学又是心理科学的一个分支,虽然犯罪心理 学在心理科学中居于应用学科的地位,但是在运用心理学原理解释特殊对 象--犯罪人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必将揭示其特殊规律,总结出自己的 理论。例如,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究竟是怎样形成的?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 心理结构?它由哪些心理成分组成?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与守法者的正常 心理结构有无质的区别?怎样加以证实?犯罪行为的生理心理机制与一般 行为的生理心理机制有何异同?怎样测量犯罪人心理?怎样预测犯罪心 理?等等。犯罪心理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无疑可以 丰富心理科学的内容,为提高整个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做出贡献。当然,犯 罪心理学本身也有个提高理论水平的问题。犯罪心理学毕竟还是一门年轻 的学科,有许多理论问题有待深入探讨。例如,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结构 论、原因论、机制论、类型论以及应用论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些 问题的解决,必将使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理论水平得到较大提髙。

  在实践方面,可以说犯罪心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①它 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研究,为家庭、学校和 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 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证社会安定做出贡献。②它通过 对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的研究,为公 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等犯罪 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困难性和可能性

  与其他应用心理学科的研究相比,研究犯罪心理学有其特殊的困难,主 要表现在:

  (一)犯罪心理的隐蔽性

  在发展心理、教育心理、医学心理、运动心理、管理心理等心理学分支学 科的研究中,被试一般都愿意和主试配合,陈述自己的心理状况。可是,犯 罪心理研究却大不相同。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不仅比较复杂,而且具有很 大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多在隐蔽中实施,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更为犯 罪人所掩盖,这就不能不给犯罪心理的研究带来困难。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间接性

  心理科学的各领域,一般都可以在被试积极参与配合下比较直接地进 行研究,而犯罪心理的研究,常常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通过犯罪人的陈述 及其他证据材料作间接的归因分析。这就使犯罪心理的研究较其他心理学 分支学科具有更多的困难。

  (三)犯罪人心理的抵触性

  主试与被试之间的心理相容和行为上的密切配合是使研究工作取得成 功的关键。一般的心理学研究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许多犯罪人对于把 他们作为研究对象往往持抵触情绪,因此,他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不愿配 合,或制造假象,编造谎言,这就给犯罪心理的研究带来困难。

  I (四)难以试验或不可试验性

  I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承受刑罚惩罚的。模拟

  !犯罪行为又往往遇到伦理方面的困难。因此,在研究中不能令犯罪人再重 |复犯罪行为,许多课题也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进行犯罪现场的试验。

  !上述犯罪心理研究的困难,只是说明犯罪心理研究的艰巨性,并不说明

  I犯罪心理是不可知、研究是不可能的。犯罪心理研究的可能性在于:①广大 I公安和司法人员以及从事罪犯矫治工作人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我们 I认识犯罪心理的重要源泉。②某些犯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为我们提供真 I实可靠的供述。③犯罪人的心理问题总要直接或间接地在其行为活动中表 i现出来,根据心理学关于心理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原理,可以借助收集到的 1证据即行为痕迹,揭示犯罪人的犯罪心理。④现代心理科学,包括犯罪心理 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揭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规律提供了依据;许多行之 有效的研究方法、技术也为研究犯罪心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犯罪心理学方法论

  一门学科的方法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这门学科研究的原则性指导思 想。它要指明怎样去研究这门学科,以达到揭示所研究对象的规律性的目 的。科学研究的方向是否正确以及能否取得成果,都取决于方法论问题的 解决。研究成果的价值,取决于研究方法的有效性。

  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科学的哲学方法论、系 统方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以及适用于犯罪心理研究的具体方法这三个紧密 联系的层次所组成,如下表所示:

  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它是方法论的最髙层次,它统率着一 般科学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层次低于哲学方法论,高于 具体方法,它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科学的哲学方法论虽居犯罪心理学 方法论的最髙层次,但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把哲学术语转换成犯罪心理学的 概念,系统方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虽然直接制约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但不 能代替犯罪心理学的具体研究方法,必须转化为对犯罪心理学研究资料的 解释原则和处理方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一)犯罪心理学的哲学方法论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作用 呢?主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原则。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客观性与主观 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分析犯罪人犯罪心理时,既要看到犯罪心理的内容 来源于客观现实,是客观存在的消极因素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又要看到 客观存在的消极因素所以被犯罪人选择吸收、内化为犯罪心理,是犯罪人通 过不良的活动能动反映的结果。这一原则可以解释,在大致相同的社会生犯罪心理学方法论体系

  科学的哲学方法论 1

  1 客观性与主观1 1 社会性与生物 内因与外因1 理论与实际

  性相统一原则性相统一原则 相统一原则相结合原则

  系统方法的一般论

  1 1 整体观点观联系观点分相关分析 察犯罪心理析犯罪心理合研究相1 1 与整动态观点观犯罪心理形成 结合察犯罪心理是自组织系统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归因法案例经验数量统计 测验法分析法总结法分析法

  活条件下或在某种情境中,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有的人不犯罪。

  2.社会性与生物性相统一的原则。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社会性与生物性 相统一的原则,是指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既要看到犯罪人的本质属性主 要是社会性,又不能忽视犯罪人的生物性。犯罪人所以犯罪主要是其社会 化缺陷造成的,但无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或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又都有其生 理机制。片面地、孤立地夸大某一方面的作用都是错误的。

  3.内因与外因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决定论的观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 的产生或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受一定的原因 制约和决定的,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必须注意分析因果关系。

  制约和决定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构成原因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错综 复杂,但归根到底不外是内因和外因两类以及内外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 系。其中,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一般地表 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外因有时也能起主要的决定作用。 这一原则,为正确解释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科 学的哲学依据。

  4.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理论与实际相 结合的原则,是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

  !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和提髙。运用这一原则,要注意:①理论研究与应用 !研究有机结合;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③犯罪心理学理论工作者要与实际工 !作者密切合作。

  I(二)犯罪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

  I许多科学家都承认’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系统方法是现代的一般科学

  |方法论,是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有重要价值的认识手段。犯罪心理学研究 I也应当把系统方法作为一般的科学方法论。

  I运用系统方法进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是既要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

  !多层次、多水平、多测度的系统分析,又要对犯罪人各种心理现象及其形成 j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整合研究。具体说来,须掌握以下几点: i 1.用整体的观点观察犯罪心理。其含义有三方面:①注意犯罪心理系 统本身的整体性,即组成犯罪心理系统的子系统是不能缺少的,减少或增加 一个要素(子系统),就会改变系统的特性和功能,或破坏整个系统。②注意 作为整体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功能大于各犯罪心理因素的功能之和。③在理

  解犯罪心理时要把握住“客观现实--大脑理”这一完整的锁链。既

  要看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客观存在所决定的,同时也受犯罪人大脑机能 和原有心理发展状况所制约。只有这样,才是对犯罪心理作出整体性的理 解。

  2.用联系的观点分析犯罪心理。就是要在联系和关系中探究犯罪人犯 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母系统,犯 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也是一个母系统。无论是组成母系统的子系统之间,还 是组成子系统的各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在犯罪心理研究中,必须克 服元素主义的影响,不得把犯罪心理这一复杂的心理现象系统视为由简单 的因素所组成的心理复合体。在研究犯罪原因时,必须防止片面夸大某一 因素作用的“惟某种因素决定论”的影响。无论是“遗传决定论”,或者是 “社会环境决定论”,都是违背系统论观点的。

  3.把相关分析和整合研究结合起来。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要做到: ①既要揭示外部因素的刺激数量、性质和强度(剌激变量)、犯罪人主体的生 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机体变量)与犯罪人行为、言语和不明显的生理变化(反 应变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又要把犯罪人的心理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系统 加以综合研究,防止孤立地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②在研究 犯罪人某一种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时,可以先分别考察某一因素的作用,进 行相关分析,然后加以整合研究,再将所揭示的各种规律进行综合运用。

  4.要以动态观点观察犯罪心理。系统观点认为,由于各组成要素之间 的相互作用,整体系统就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是一 个过程,它受到发展变化着的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及反应变量所制约,必然

  随着它们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犯 罪行为发生原因、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以及不同 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问题时,注意到上述三种变量的影响和制约,切忌 作孤立静止的研究。

  5.要把犯罪心理形成发展过程看做是一个信息控制的自组织系统。按 照系统科学关于系统开放性的观点,犯罪人及犯罪心理都是一个开放系统, 是在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下的自动控制系统。故意犯罪人都有其需要和 目的,这就使犯罪人必然与环境进行交往。在这一过程中,犯罪人不断从外 界输人信息、存储信息、加工信息,并通过反映以实现心理的定向调节作用, 从而对环境作出反应--实施犯罪行为。所有这些,都是一个信息控制的 自组织过程。

  系统方法告诉我们:自组织性是物质运动的一种普遍属性。犯罪心理 是一个自动调节的系统,即具有自组织性的系统。犯罪心理的自组织性主 要是由犯罪人的头脑这个调节器来实现的。正是在具有高度自组织性的大 脑的自动调节下,犯罪人的无序的犯罪心理因素才逐渐组成有序的犯罪心 理结构,并在其调节和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只有把 犯罪心理形成发展过程看作是一个不断与外界交换信息并实现自动控制的 自组织系统,才能更深刻地揭示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

  三、犯罪心理学常用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门学科所使用的具体研究方法是由该学科研究对象的特点、学科性 质以及研究课题的需要决定的。犯罪心理学常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有: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对可能犯罪人或既然犯罪人的言语、 表情、动作和行为等外部表现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观察法 也是由许多更为具体的方法技术所组成的一个方法体系。可分为:

  1.客观观察法。包括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两种方法。直接观察主要包 括两个方面:①对可能犯罪人或既然犯罪人在学习、劳动、交往活动过程中 的观察,或对有精神疾病的违法犯罪者在临床中的观察。这种观察不易被 研究对象所觉察,比较自然,所得材料比较真实。②个案法,指通过了解某 个违法犯罪者生活史或对其未来的生活历程进行追踪观察了解,以研究其 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的方法。

  间接观察有问卷法、谈话法、活动产品分析法等。问卷法是一种通过填 写表格、回答问题等形式来分析、研究对象心理的方法。这种方法成功的关 键是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其优点是可以同时在大量的研究对象中进行,然 后对答案进行统计处理或文字总结,从中可发现研究对象的某些共同的心 理特点。缺点是所得材料无法与研究对象的活动和行为加以对照,所以难 以作质量分析。谈话法就是研究者根据事先确定的研究目的,提出一定的 问题,同研究对象进行谈话以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方法。谈话法的优点是可 以与研究对象交谈,不清楚之处可以当场补充提问加以弄清。缺点是只能 根据研究对象自己的回答对其心理活动作出结论。所以,这种方法虽常用, 但必须有其他方法配合补充。活动产品分析法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活动成 果(如日记、文章、作品、书信、劳动产品等)的分析,从中揭示其心理活动的 方法。

  2.自我观察法,也叫内省法、主观法。它是通过研究对象自己的陈述来 研究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自我观察法也可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两 种。分析研究对象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属于直接观察;分析研究对象的书信、 日记、自传、回忆录等属于间接观察。自我观察是研究对象的主观报告,难 免有不精确、遗漏甚至歪曲之弊。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方法。

  (二)调查法

  调査法是指研究者为研究违法犯罪人的某些心理问题,直接找有关的 人去调査,以了解有关情况并从中揭示其心理特点、原因和规律的方法。调 查是为了获取有关资料,然后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调 査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开座谈会、访谈、查阅文件资料和案卷材料,找违法犯 罪人直接面谈等。在分析研究所收集的材料时,一定要客观,切忌主观片 面o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研究者有意控制某些条件,促使研究对象发生一定的心理 现象,研究某些心理活动的规律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研究应重视实验法。鉴于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课题难以试验 或不可试验的特点,在研究中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实验法,包括实验室实 验、现场实验等方法。

  (四)心理测验法

  心理测验法是指使用某种测验工具--测验量表对研究对象的智力水 平和心理特征的个别差异从事量化的方法。例如,用智力测验法测量违法 犯罪人的智商,用人格量表测量违法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心理测验有一 定的科学性,但也有局限性,不能把测验的结果的解释绝对化。

  (五)归因法

  归因法是探讨犯罪人犯罪行为原因与分析因果关系的方法,也就是从 犯罪行为回溯推论犯罪行为原因的方法。

  归因法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如前所述,对犯罪 人犯罪心理的研究,常常是间接的,即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根据犯罪人的 供述或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行为的原因作回溯推论。

  归因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犯罪心理的归因, 即把犯罪心理的产生归结为什么原因。②犯罪行为的归因,即根据犯罪人 的行为和外部表现推测其心理活动。③对犯罪人未来行为的预测,即根据 犯罪人过去的行为表现,预测其今后有关情境中产生什么行为。

  在运用归因法时,研究者要防止归因偏见,以免发生错误归因。

  (六)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各类案件,进行心理分析,从中找 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进而找出犯罪人犯罪心 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 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要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关键在于所选择 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七)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就是研究者应用心理学的原理去总结公安、检察、法院、罪 犯矫治部门的实际工作者与犯罪作斗争及矫治罪犯的丰富经验,从中得出 科学结论的方法。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 行,成果也容易推广。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某一地区、某一个人的经验 是否有普遍意义等。

  (八)数量统计分析法

  数量统计分析法是在搜集和处理研究资料时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在 犯罪人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心理状态以及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 程中,既有质的特点,又有量的特征。因此,在研究中,不仅要进行定性分 析,而且要重视定量分析,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定性方法需要定量方法的 补充,定量方法必须以定性方法为基础。

  以上介绍了犯罪心理学常用的几种研究方法。由于犯罪人的心理和行 为活动以及犯罪人心理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极其复杂,加上各种研究方法 都各有其局限性,研究者应该根据研究课题性质和自身的条件,有选择地以 某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或交错运用几种方法,取长补短,相互补充, 以取得预期效果。

  四、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具体研究方法各有其功能和局限性,研究对象和研究条件各不相 同,就出现了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类型以及如何根据研究的需要来选择不同 的研究方法类型问题。

  (一)纵向研究和横断研究

  这是根据研究时间的延续来区分的类型。纵向研究就是在比较长的时 间内,对某违法犯罪人或是某些违法犯罪人的心理发展进行有系统的定期 研究,又叫追踪研究。纵向研究的优点是系统性,能比较详尽地了解违法犯 罪人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但也有其困难和缺点,如研究时间过长(少则一 二年,多则一二十年),不易同时进行大量案例的研究,影响研究对象的各种 因素不易查明或控制,因而不易有效地进行前后对比。横断研究就是在同 一时间内对某一类型或某几个类型的犯罪人心理进行测试和检査,并加以 比较。一般的实验研究多属于这种类型。横断研究的优点在于在较短时间 内找出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研究对象的心理发展水平或特点,并可以从中 找出规律。但由于时间短,不易看到发展的全过程,难免有不系统欠深入之 嫌。因此,一般研究中,应灵活运用纵向、横断两种研究类型,互相配合,取 长补短。

  (二)整体研究和分析研究

  这是从研究的范围或内容来区分的。整体研究也叫系统研究,就是把 犯罪心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来研究,主要研究犯罪心理的整个面貌。如研 究犯罪人的人格结构、需要结构、动机体系等。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在于可 以认识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全貌及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便于找出规律。 但这种研究比较复杂,必须有理论上和设计上的充分准备才行。否则,容易 顾此失彼,不一定能反映全貌。分析研究就是对犯罪心理发展中的某一个 别的、局部的、比较小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对家庭因素与犯 罪的研究,对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后的心理变化的研究,对初犯犯罪动机的 研究,对犯罪人情绪、情感特征的研究等。分析研究的优点是比较专深,缺 点是比较容易忽略它与整体的联系。整体研究和分析研究都是必要的,要 根据研究课题加以选择,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

  (三)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

  这是根据研究对象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的。个案研究就是对一个或少数 几个犯罪人进行的研究。例如,对某个或某几个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 展变化过程的研究。这种研究类型的优点是便于对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全面 深入的考察;缺点是取样少,代表性较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性。 成组研究就是对一组或多数犯罪人进行的研究。例如,对某监狱或几个监 狱所有罪犯进行的重新犯罪原因的研究等。这种研究类型因为取样较多, 可以作统计处理,科学性较强,但不便于作个别深入的研究。因此,在研究 中,要把个案研究和成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结论。

  (四)常规研究和采用现代方法技术的研究

  常规研究的方法技术是指观察、谈话、调查、活动产品分析等。这种研 究简便易行,或投资少,便于更多的人掌握,但统计处理比较费力。现代技 术方法的研究,主要是采用电子技术进行某一个或某几个省、市、地区社会 犯罪原因的调查统计分析,对心理测量数据的统计处理,对重新犯罪预测的 研究等。这种研究比较准确,统计处理的速度快,特别适用于大批量数据的 统计处理。又如,录像技术可用于对犯罪现场、讯问过程、证言可靠性等作 心择分析。但现代技术投资大、技术性强,推广普及有一定困难。

  (五)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或质的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与定量研究(或量的研究)

  (quantitative resaerch)是心理学研究领域的两种基本研究范式。在犯罪心理 学领域,定性研究是从被研究者的角度出发描述和分析违法犯罪人及其群 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种研究范式,强调对违法犯罪人的社会文化背景作出 全面而整体的理解,多采用灵活而可重复的研究策略。定量研究是指事先 建立研究假设,进行严格的研究设计,按照预定程序收集资料并进行数量化 分析,用数字或量度表述研究结果,对假设进行检验的一种研究范式。定量 研究强调在研究设计、数据收集、结果处理与解释上均要求具备严格的形 式。两种研究范式各有优势,定性研究的优势在于更接近于实际,具有较高 的内部效度,有助于揭示违法犯罪人心理和行为的真实而深层的问题。定 量研究的优势在于其客观性、严格性和结论的普遍性。但两种研究范式是 对应而不是对立的,二者优势是可以互补的。定性研究是一切定量研究的 基础,同样,对定性研究数据的资料可以而且需要进行数量化的处理。两种 范式的融合是当前心理学研究的一大趋势。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将二 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能相辅相成,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和现状

  德国着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mann Ebbinghaus 1850 ~ 1909)曾说过: “心理学有一悠久的过去,但仅有短暂的历史。”这话同样适用于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史。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历史短暂,但人们对犯罪心 理学思想的探讨却源远流长。了解它的历史和现状,有助于理解犯罪心理 学这一学科。

  一、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我国着名的心理学史专家高觉敷(1896 ~ 1993) 1987年在给一本专着作 序时指出:“我们近时才有犯罪心理学,但有关犯罪心理学的思想则起源很 早。1〕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有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对策的论述 比当时西方的研究要深刻得多,其中不乏可供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时借鉴。

  (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

  1.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先秦诸子很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犯罪心 理形成的原因,并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①认为贫困是导致人们欲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原因。如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 (? ~前645)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孔丘(前 551~前479)提出了 “贫而无怨难”,等等。②认为富裕是导致人们产生犯 罪心理的原因,其主张者是老聃(前580 ~前500)。老聃认为,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主张“常使民无知无欲”。

  2.人性与犯罪心理。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人性的探讨,尤其是“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说”和“性二气论”,对研究我国犯罪心理学思想史 有着重要的价值。实际上,这是从心理方面探讨犯罪的原因。“性善论”的 代表人物是孟柯(约前372 -前289),他认为,犯罪心理不是人生来就具有 的;而荀况(前313 ~前230)的“性恶论”则主张人生而就具有贪财、重色等 本性;董仲舒(前179 ~前104)、韩愈(768 ~ 824)等人的“性三品说”认为上 品之人不可能犯罪,下品之人是天生犯罪人,中品之人则既可为善,又可为 恶;朱裹(1130 ~ 1200)的“性二气论”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天命 之性即仁、义、礼、智等先天之禀,是至善至美的;气质之性即人之知觉、感 情、欲望等,是有善有恶的。

  3.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人性论从先验的人性探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 因,虽主张各异,但大多数思想家还是主张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不是先天的 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孔丘第一个明确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荀况 虽持“性恶论”,但也认为“注错习俗,化性起伪”,即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个 体恶的本性;东汉王充(27 ~97)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习善为 善,习恶为恶”;而晋傅玄(217 ~ 278)则更精辟地指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二)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主张从预防的角度治理犯罪现象,主要提出如下观 点:①身教胜于言教。②重视家庭预防功能、社会交往预防功能以及早期教 育的预防功能。③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④修身自强。

  (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1.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心理反应。《周礼》提出着名的“五 听”方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用察言观色的方法来帮助判断口供 真实性的最早论述,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 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尚书?康诰》写 道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 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说,有人罪过 虽小,但并非过失而是故意,而且一犯再犯,怙恶不悛,此人不可不杀;反之, 有人罪过虽大,但属于过失偶犯’而且知错认罪,愿意悔过,乃不可杀。《尚 书》中的《吕刑》有丰富的司法心理思想,也强调不要就罪论罪,决定刑罚时 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 ’主张将心之 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春秋繁露?精华》中他说春秋之听狱 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就是说,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本其事”,以犯罪事 实为根据,还要追査犯罪动机,把两者结合起来。

  3.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尚书?吕刑》指出,司法人员 存在“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官”指曾同居官位;“反” 即欺诈诱逼供词;“内”即内亲用事;“货”即贪赃枉法;“来”即老相识。《吕 刑》规定,如因此五种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枉法,司法人员罪与“犯法者同”。 要求司法人员公正无私,听取诉讼两方的申诉。宋代包拯(999 ~ 1062)是我 国古代历史上着名的“清官”,他把挑选司法人员看做关系到国家安危存亡 的大事。在《包拯集?天章阁对策》中他说人之司命,而邦国安危所系,择 之不可不审。”司法人员“事权至重,责任尤剧,设非其人,则一路受弊”,必须 “选有才能、公直、廉明之人充任”。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一书中要求司法 人员具有“仁”、“智”、“勇”三方面的心理品质。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20世纪初,随着心理学 和犯罪学从西方传入才开始研究的。在20世纪20 ~40年代,研究的方向以 翻译西方学者的着作为主。较有影响的有1932年吴景鸿译的《犯罪心理 学》(日,寺田精一着)。1939年王书林译的《法律心理学》(德,柏替着)在当 时是作为大学用书出版的。以清华大学心理学系为例,在1935 -1936年间, 法律心理学是作为一门选修课开设的。国人光晟所着的《犯罪心理学》一书 是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门为培训法官的实际需要而编印的。另外,世界书局 1939年出版的由孙雄编着的《变态行为》实际上也是一本犯罪心理学的专 着。他在书中指出,变态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必包括在变态 行为的范围内。他探讨了变态行为与精神病者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 意义(涵义)、犯罪心理和环境的关系;在分论部分,更详细研究了一般的犯 罪心理和各种变态犯罪心理。可以说,孙雄的《变态行为》是新中国成立前 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非常出色的一本专着。

  除了上述书籍外,我国早期创办的一些心理学杂志上,也发表了不少有 关犯罪心理学的文章。①介绍国外的犯罪和犯罪心理研究情况的,如1928 年《心理》杂志上所载的《青年犯罪之心理》,内容涉及英、美、法、德、意等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状况,作者分别是着名心理学家曾作忠和张耀翔。②理论探讨的文章,多属评介西方犯罪学或犯罪心理学中的某些理论或观点。③关于研究方法的介绍。④对实际问题的研究,如肖孝嵘等的“罪犯情绪态 I度和个性倾向的实验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总的看来似乎更多地注意儿 i童和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学者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其中台湾大学教授蔡墩铭(1932)的着述尤引人注目。他撰写的大学 I用书《审判心理学》(1971)、《犯罪心理学》(1979)、《矫治心理学》(1988)及 |在法学丛刊上发表的《论人犯之拘禁心理》、《论监所管理人员心理》、《论监 |所行政人员心理》(1981 ~1982)等论文,不仅在理论上造诣颇深,而且在指 1导刑事司法与罪犯矫治实践上也有重要价值。台湾文化大学教授周震欧 (1926)对犯罪心理学、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防治的研究亦取得了颇有价值 的成就,他新着的大学用书《犯罪心理学》(1973、1996)被台湾学界誉为“影 响深远的学术巨着”。台湾中正大学杨士隆教授着的大专用书《犯罪心理 学》(1996、2001)是台湾犯罪心理学的新作。该书广泛搜集了外国和台湾地 区的研究资料,并做了颇有见地的归纳和评析。

  从1949 -1979年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大陆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又迎来了 发展的新春。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正是适应社 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应运而生。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下,经过广大理 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20余年努力,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得了相当 可喜的成绩。①介绍了国外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和编写了具有我国特色 的犯罪心理学着作。1983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犯罪心理学》教 材。此后,全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者经过艰苦研究,写出了数以千计的质量 较髙的论文与200余册教材、专著、论文集和工具书。②形成了一支研究犯 罪心理学的队伍,成立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心理学会法 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③开展普及工作, 使许多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把犯罪心理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④心 理学成为公安、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律院、系的一门课程,有的院校还 招收了犯罪心理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我国犯罪心理学者积极参加“犯罪心理的调査”。1994年中国法学会根 据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学界要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指示精神,组织有关 部门从八个方面开展研究。经过一年多的实际调查,分别写出有关热点犯 罪问题的心理分析与对策报告。包括:《有组织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 《杀人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重大盗窃与惯窃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 究》、《抢劫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 《重新犯罪的心理与对策研究》。1997年中国法学会将《犯罪心理的调查报 告》报中央政法委。这份报告包括以下五部分:犯罪心理是发生犯罪行为的 内因、当前犯罪现象的新变化、当前带有普遍性的犯罪心理、透过内因看外 因、矫正和医治犯罪心理的对策。

  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实践,既是社会对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期 待,也是学科生命力的根本源泉。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主要的实际应用 有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和罪犯心理矫治的开展。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即人们俗称的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仅有短暂的 历史,但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开发,以 国产PG-IA型多参量心理测试系统的研制和使用为标志,是综合运用现代 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技术成果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研究成果,通 过国产PG-IA型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同时同步记录人的多项心理生 理反应指标,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该“多参量心 理测试(测谎)技术、设备与应用研究”于1990年由公安部科技司正式立项, 1991年6月组织专家鉴定通过。此项技术、设备近十几年来已成为刑事案 件侦查、审讯活动的一种辅助手段。从实际部门的使用反馈情况来看,犯罪 心理测试技术目前已达到排除无辜的准确率和知情相关、作案相关认定准 确率均在90%以上;测后讯问使案件取得突破占已办理案件的80%左右。 因此,我国在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基础上开发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巳越来 越多地被实际部门所采用。

  将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罪犯改造工作,是这门学科的另一项 重要的实际应用。许多调查显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是各类心理疾病的高 发群体。为了实现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矫治其心理疾病,解决其各种心 理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任务。罪犯心理矫治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知识与 方法技术对罪犯的偏常认知,人格障碍、精神疾病和不良的行为习惯进行矫 正和治疗,以消除其不良心理,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活动。自1989年全国监 管改造工作会议以后,我国各地的监狱系统逐渐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罪犯心 理矫治工作,包括罪犯心理测试、罪犯心理危机干预、罪犯心理卫生教育、罪 犯心理咨询、罪犯心理治疗等,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某省监狱管理 局1996年的统计,通过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共协助侦破案件41起,预 防行凶75起,排除忧患30起,防脱逃52起,预防自杀37起,预防重大事故 26起。实践表明,推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维护监狱改造秩序的安全稳 定,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党的人道主义 改造政策,提高了我国改造工作的文明程度和科学水平。在当前的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活动中,也要求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作为其中一个必不可 !少的组成部分。

  近十几年来,我国各地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的工具有十几种量表,

  !但都是西方引进的修订版。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社会人文背景差异甚大,这些以外国人心理为模本编写的量表未必完全适合在中国使用;另外,这些量表基本上都是为非罪犯人群编制的,用这些量表来测试罪犯势必会 I产生不少偏差。因此,编制一套符合中国罪犯的实际情况,较全面客观地评 !估罪犯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有助于中国罪犯改造和预防犯罪的专用心理 |测试量表,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94年,成立了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 j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 1院组成的联合课题组,进行“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研制工作。经过课 题组和全国11个试点省、市有关同志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和艰苦工作,这项 工作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国罪犯心理测试(COPA)》系列各个分测验已 陆续推出。从2000年6月起,我国部分监狱开始试用的《中国罪犯心理测 试--个性分测验》(COPA-PI)量表,于2006年通过了专家鉴定。

  三、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一)犯罪心理学产生前的研究

  犯罪心理学在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与犯罪学的发展历程极为 相似,从古代的“骨相学”、“面相学”以及认为犯罪是“中恶魔”的结果,到近 代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等,主要侧重于犯罪原因的探讨,并且大多 是单一因素论,即用一个简单的基本原则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当时由 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还没有发展起来,因而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实质 和犯罪行为的机制的研究,受到很大限制,缺乏科学性。

  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一直是与各种变态行为紧密 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学者在对他们进行研究和处理的时候也并没有进行 明确的区别。可以说,西方犯罪心理学的萌芽是根植于历代学者对变态行 为的研究之中的。在犯罪心理学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西方社会 对变态行为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古代时期。人类对精神异常现象的认识可以追?到石器时代。当时 人们普遍相信是因为恶魔、上帝或神灵进入了一些人的头脑,才使他们变得 精神异常。如果少数人独特的言行具有一定宗教意义或奇迹性的话,则可 能会被视为正神的化身而备受敬仰,因为他们具有超自然的神奇力量。而 大多数精神异常者表现出的则是越轨、过度反应或亵渎上帝等行为,此类人 被认为是魔鬼附身,必须以奇术、祷告、咒文甚至是饥饿或鞭挞等驱魔方式 使之痊愈。

  进入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后,开始有学者和医生对精神异常患者

  进行专门的研究。其中代表人物有希波克拉底(Hipporcrates,前460 ~前 377)、柏拉图(Plato,前 428 ~ 前 347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 384 ~ 前 322),他们都从医学的角度来考察精神异常,并认为大脑病变等生理疾病是 造成精神异常的原因。由于这些前辈的影响比较深远,精神医学专家逐渐 成为了研究精神异常现象的主流,并在亚历山大时期(公元332年左右)达 到了顶峰。研究认为情绪因素、人格特征等心理因素与生理因素一样都可 能是造成精神异常的病因。

  2.中世纪时期。随着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衰落,对精神异常现象的 科学探索经历了巨大的倒退,迷信和鬼神学开始大行其道。当神学思想无 法解释精神异常现象所表现出的“灵性(spiritistic)”特征时,驱邪不可避免 地成为了人们的主要选择。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集体疯狂(mass madness) 和巫妖作乱等古怪现象开始在欧洲大陆蔓延,恶魔占据人类身体之说法更 加根深蒂固。许多人认为这些疯狂的人是因为背离了基督教信仰,而被魔 鬼撒旦所附身。他们因为与魔鬼结盟,所以具有超自然的力量,足以造成瘟 疫、狂风、水灾等灾难。对他们只能施以殴打、鞭笞、火烙等酷刑,希望以惩 罚驱赶占据人身体的魔鬼。

  不过在这一时期,仍有人对精神异常现象从迷信之外的方面进行了探 索。认为患有歇斯底里症的人并非天生拥有此种怪异现象,而好像是因为 生病。并且这种病显然不是生理上的,而是心理上的。这种见解在变态心 理学观念的发展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文艺复兴时期。进人中世纪后期,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文主义的发 展,许多国家的宗教、医学和哲学的开明人士开始追求理性的指引。在早期 的科学探索中,阿克力巴(Agrippa,1486 ~ 1535)、魏耳(Weyer, 1515 ~ 1588) 和斯克特(Scot,1538 ~ 1599)都对当时盛行的巫婆邪怪之说进行了批判。 尤其是魏耳于I563年出版的《妖魔之误》(The Deception of Dem观)一书,其 中列举了巫妖的各种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忧郁、歇斯底里等,主张对其 进行治疗,而非以残忍的方法进行折磨。正是在这些人的努力下,各种妖魔 论和迷信逐渐消失,并为试验和临床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过,虽然对 变态行为的科学研究逐渐增加,但16 ~ 18世纪的精神病患者的命运仍很悲 惨,他们大都被关在由刑事矫治机构所设立的收容所内,其处遇如同对待动 物一般。仅在基督教教士以手礼的方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或去圣地朝 拜时,才显现出仁慈与关爱。至18世纪后期,欧美各国都对精神病院加以 革新和改善,大力加强其人道化、医疗化和现代化的色彩。以毕乃尔(Pinel, 1745 ~ 1826)、特克(Turk, 1732 ~ 1822)、罗胥(Rush, 1745 ~ 1813 )、迪克斯 (Dix,1802 -1887)为代表的精神病理先驱者所做的倡导无疑为这场改革运 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4.19世纪以后。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心理卫生的观念在西 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可。民众开始加深对自身心理卫生状况的重 视,同时也减少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恐惧感。与此同时,以科学、试验为导向 的精神医学研究也不断的发展。其中尤以对导致身心障碍的生物及组织因 素的探索最令人瞩目。克列别林(Kraepelin,1856 ~ 1962)在1883年出版的 教科书中以器官病理学的观点对精神疾病做了概述,而神经系统运作失调 更是他对心理异常的一般问题所强调的重点。德国的格里森戈尔(Griesing- er,1817 ~ 1868)在《精神异常之病理与治疗方法》一书中亦指出所有心理异 常理论都应以大脑病变为基础。此后,随着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创 立和发展,有关心理因素与行为之间关联性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的突破。 直至进人20世纪以后,学者们已普遍认识到精神疾病的发生原因甚为复 杂,并非某个单一因素所能圆满解释的,故主张将器质研究与心理的研究的 取向加以合并,并进而为精神病人提供妥善的诊疗服务。

  纵观西方社会对变态行为的研究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对象范围远没 有包括所有类型的犯罪人,而仅是那些行事怪异的极端分子。这些人被认为是着了魔,或生了病,需要通过驱魔或医疗的方法使之恢复正常。而对为 什么许多平时非常正常的人有时也会犯罪这一问题,却缺乏相应的研究。 不过,他们的研究成果却为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知识积累。[1〕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于19世纪后期,在20世纪20年 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二)犯罪心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

  1.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到19世纪,犯罪日益增加,特别是累犯、青少 年犯罪增加更快。资本家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也更加频繁地采取各种非法 手段。如何揭示犯罪行为的原因及生理、心理和社会机制,阐明刑罚效果, 改变刑罚制度,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途径,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 就促进了犯罪科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的建立。

  19世纪后期,自然科学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心理 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德国生物学家、哲学家、 心理学家冯特(Wilhelm Wundt, 1832 ~ 1920)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办了世界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开始用科学实验 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从而诞生了近代心理科学。心理科 学的兴起和被应用于研究人类社会行为问题,为人们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和 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2.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犯罪心理学产生于两个源流:

  (1)作为理论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作为理论学科的犯罪心理学 创始者不是心理学家,而是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是他们的研究,为犯罪心 理学开创了先河。从现有资料来看,“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在1790年 德国学者明希(Munch)所着的《犯罪心理学在刑事制度中的影响》一书中; 1792年德国学者绍曼(Schaumaim)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1872年德国 的精神病学家埃宾(Krafft Ebing,1840 ~ 1902)出版了专着《犯罪心理学纲 要》。他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并不系统。曾担任过预审官和检察官的奥地 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 Gross, 1847 ~ 1915),为了适用刑法,为了判别供述 的可靠和保证量刑的正确,他通过人格问题来研究犯罪心理学。1897年,他 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该书篇幅大(英译本近500页),内容丰富,不仅 论述了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及其应用问题,而且还有两个附录,分别介绍了与 犯罪心理学有关的着作和一般的心理学着作,为推动当时的犯罪心理学研 究与应用,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可将此书的出版视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 生的标志。[1〕

  (2)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 的研究是从传统心理学工作者所进行的实验心理学研究开始的。智力测验 创始人法国的心理学家比内(Binet,1857 ~1911)于1900年发表的《被暗示 性》,德国心理学家施太伦(Louis William Stem, 1871 - 1938)于1902年出版 的《供述心理学论文集》,德国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Hugo MUnsterberg, 1863 ~ 1916)于1908年出版的专着《在证人席上》等,都是进行有关供述和 证据可靠性的实用性研究。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Goddard,1866 -1952)修 订了比内的智力测验法,于1912年应用于狱内罪犯,结果发现大部分罪犯 的智力有缺陷。此后,美国有关测查违法犯罪少年智力的报告达数百个,这 些调査表明,违法犯罪少年的智商与一般少年的智商在逐渐接近。这些研 究只是将犯罪者作为研究对象,去验证普通心理学中影响感知、记忆因素的 命题,或是用智力测验的方法对违法犯罪人与一般人的智力进行比较,在当 时实用价值不大。传统心理学家并没有从学科上去研究犯罪和犯罪者,他 们在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系谱上反而处于旁系的地位。因此,从19世纪末到 20世纪初,犯罪心理学还没有完全从犯罪学中分化出去,正处在形成时期。

  20世纪20年代,国际心理科学进人了繁荣时期。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 展,使犯罪心理学真正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开始了自己的历史。从此,犯 罪心理学不仅对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进行综合研究,而 且扩展到对犯罪对策中有关心理问题的研究,诸如供述心理学、审判心理 学、矫治心理学等学科应运而生,犯罪心理学学科系统逐渐形成,各种学说 相继产生。

  (三)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据吴宗宪介绍,〔1〕当代西方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涉及面很广,其中的主 要领域是:

  1.犯罪原因。这方面研究的显着特征是,将人格心理学、学习心理学、 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之中。例 如,曾任国际犯罪学学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riminology )主席的意 大利着名学者汉尼拔(Goacomo Ganepa,1974年)提出了这样的犯罪心理学 见解:①犯罪尤其是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是心理不成熟,攻击性、自我中心、 反复无常、不稳定性、逆反心理等人格特质是心理不成熟的表现,也会引起 累犯倾向。②为了理解犯罪人的发展,应当认识不成熟引起挫折、挫折引起 反社会行为的机制。③必须用动力学的观点看待这些人格特质,它们不是 个人遗传而来的稳定的素质,而来自特殊的人际作用。犯罪原因方面的研 究还包括情境与犯罪的关系,用混纯理论解释情感性犯罪,生活水平的降低 对人们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作用,人类的攻击性与暴力犯罪行为,母爱剥夺与 犯罪行为,智力缺陷与犯罪,认知、道德发展与犯罪,人格与犯罪,社会学习 与犯罪,汽车“追尾”现象出现的条件以及它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等。

  2.犯罪动机。班克斯(C.Banks, 1975年)等在研究中发现,所调査的大多数 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可以不劳而获,迅速致富,进行犯罪而不受惩罚,父母对儿 童没有权威;臓查的少数人认为,犯罪动机包括:人们缺乏宗教信仰,战争的结 果,前途未卜。韦斯特(D.J.WeSt)和法林顿(D.P.Fairington,1977年)对少年犯 罪人的调查表明,最常见的犯罪动机是获利动机,少年犯罪人之所以盗窃,就是 为了获得财物;在破坏财物和偷开汽车案件中,少年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享乐或 追求刺激;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进行犯罪是为了避免指责。他们的研究还发现,犯 罪人在法庭上陈述其犯罪动机时,往往具有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罪责的倾向0

  3.犯罪决策。意大利学者萨维尼(AlessandroSalvini,1982年)认为: “越轨行为并不仅仅是一定的社会心理条件和原因的简单的、自动的副产 品,它也表现了个人的一种选择,个人根据一定的目标计划自己的行动,确 定情境,给自己找理由和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科尼什(Derek B. Cornish) 和克拉克(Ronald V. Clarke)提出了一种理性选择理论,他们以赌博和自杀 行为为例,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过理智选择之后进行的行为;在犯罪决策过 程中,犯罪人主要考虑犯罪的机会、从犯罪中可以获得的奖赏、进行犯罪行 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三种因素;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时,如果不 会冒另外的风险或者要付出另外的努力,犯罪人就会选择能够满足同样需要的另一种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称为“犯罪置换”(displacement of crime)。 卡罗尔(John S. Carroll)的模拟研究进一步表明,决定犯罪实施的过程,是一 个对制止犯罪的因素和犯罪机会进行评价的过程;人们在进行这种评价时, 常常只考虑某一种因素;不同的人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卡罗尔认为,犯 罪决策包括两个阶段:①从四个维度(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 然性,惩罚的严厉性)对犯罪机会进行评价;②综合四个维度而形成对犯罪 机会的可得性的判断。70%以上的被试在决策时,只考虑其中一个维度。 根据所考虑的维度的频率,可以将它们排列成:获益的数量(51%的被试在 决策时考虑它);惩罚的严厉性(24%的被试考虑它);获益的必然性(18% 的被试考虑它);惩罚的必然性(8%的被试考虑它)。由此可见,获益的数量 是犯罪人在犯罪决策中考虑得最多的因素。

  4.犯罪预测。对各种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的预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的研究中十分活跃的领域。法林顿(D.P. Farrington)评价了大量的犯罪 预测研究,归纳出了 6类最有效的预测因素:①早年的吵闹行为、不诚实行 为、攻击行为或反社会行为。②有害的子女养育方式,例如残忍的、消极的 态度或者放任不管,严厉的或无规律的惩戒,疏于监督。③犯罪的父母或犯 罪的兄弟姐妹。④破裂家庭和由于离婚或者父母冲突引起的分离。⑤社会 剥夺。⑥学校教育失败,表现为智力低、成绩差和逃学。当代的犯罪预测主 要以少年犯罪为对象,但是,却呈现出长期追踪观察的趋势。例如,韦斯特 (D. J. West)和法林顿(D. P. Farrington)等在伦敦进行的犯罪预测追踪研究, 从被试八九岁开始,一直持续到被试32岁(1989)。法林顿还和塔林 (R* Tailing)合编了《犯罪学中的预测》(1985)-书,反映了犯罪预测研究中 的多项研究成果。

  5.少年犯罪心理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少年犯罪成为犯罪学中研究 最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并且在研究中广泛使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 涌现了若干综合性的少年犯罪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理论,例如,赫希 (Travis Hirschi)的社会控制理论,弗里戴(Pari C. Friday)和哈格的社会整合 理论以及达斯奇(P. J. Dussich)的情境因素整合理论等。

  晚近以来,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继续发展。意大利的班丁(Tullio Bandin)和盖蒂(Uberto Gatti)研究了家庭动力学与少年犯罪的关系,对少年 犯罪进行了社会心理学的解释。他们一方面分析了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 对儿童的态度与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考察了家庭成员利用其态度引导儿 童的社会化,并通过偏袓儿童在社会化中的失败而最终导致儿童的越轨行 为的过程;另一方面强调了标定观点,认为社会的消极标定和烙印现象促进 了青少年对“消极同一性"(negative identity)的内化,这反过来又迫使青少年 把违法犯罪行为当成一种持久的生活方式。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同一I性”的概念巳经变得很关键,因为这个概念可以使犯罪心理学家避免用纯个 I人分析的方法研究犯罪,而是关注单独的个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从中发现 |潜在的犯因性的相互作用。瑞典的戈德史密斯(Robert W. Goldsmith)、斯拉 j法斯特(Cunilia Thrafast)和尼尔森(P. E. Nilson)研究了与少年犯罪有关的个 |人因素和情境因素,探讨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rg)的道德发展 |理论对少年犯罪的适用性。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许多因素特别是目标优 I先性、错误评价倾向、认知的复杂性、道德发展水平、不安全感、父母抛弃、个 |人缺陷以及不同的情境因素,都与少年犯罪的准备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道德发展水平似乎仅仅通过目标优先性和错误评价倾向,与少年犯罪倾向 间接相关。

  6.犯罪精神病理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犯罪 精神病理学(Psychopathology of Crime)的研究再次得到重视,出版了若干犯 罪精神病学着作,例如,梅德尼克(S. A. Mednick)和竞里斯琴森(K. 0. Chris tiansen)合编的《犯罪行为的生物社会基础》(1977,英文)、尤得尔(L T. Yeudall)的《攻击的神经心理学》(1978,英文)、梅德尼克(S. A. Mednick)等 编的《犯罪的原因:新的生物学探讨》(1987,英文)、莫菲特(T. E. Moffit)和 梅德尼克(S. A. Mednick)合着的《对犯罪原因的生物学贡献》(1988,英文)、 雷恩(Adrian Paine)的《犯罪精神病理学:作为一种临床障碍的犯罪行为》 (1993)等。这些着作探讨了遗传因素、精神疾病、神经化学因素、神经心理 学因素、神经生理学因素、脑损伤、孕期和出生并发症、饮食、铅、激素、认知 缺陷、家庭影响等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过去出版的以犯罪心理学为名的着作并不 多。但是,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情况有了变化。在英国,仅1993年 一年内,就出版了两本犯罪心理学着作:布莱克本(Ronald Blackburn)的《犯 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和费尔德曼(Philip Feldman)的《犯罪心理 学:社会科学教科书》。

  第四节 本书的体系构恩

  本书属广义犯罪心理学,由犯罪人心理和犯罪对策心理两大部分组成, 阐述了广义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共十七章。

  第一部分有导论、基本理论、类型论,共十三章。

  第一章导论,起开宗明义的作用,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 性质和研究目的,论述了研究的方法(包括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介绍了 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章至第五章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阐明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的方方面面(第二章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第三章 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怎么样”形成和发生的(第四 章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犯罪心理是“如何”发展变化的(第五章犯罪 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第六章至第十三章是犯罪心理学的类型论。第六章是犯罪类型理论, 介绍国内外与犯罪心理学有关的形形色色的犯罪类型理论,并主张多元统 一犯罪类型理论。第七章至第十三章从不同角度论述主要犯罪类型的心 理,包括不同动机的犯罪(第七章),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第八章),不 同行为方式的犯罪心理心理(第九章),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第十 章),群体犯罪心理(第十一章),过失犯罪心理(第十二章)以及变态心理犯 罪(第十三章)。

  第二部分共四章,论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 及对策(第十四章),刑罚心理(第十五章),犯罪心理预防(第十六章)和犯 罪心理矫治(第十七章)。

  本书围绕“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核心构筑全书理论体系。第三章论述的 是犯罪人为什么会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第四章论述的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结 构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规律, 第六章至第十三章分别探讨了不同类型犯罪者的心理结构及其外显行为的 特征,第十四章论述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心 理结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方法,第十五、十六章论述了如何运用刑罚 和其他措施预防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第十七章论述了如何矫治犯罪人的 犯罪心理结构。

  上述体系构思如下图所示:

  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

  

  思考题:

  1.试述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简述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应用价值。

  3.什么是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4.试述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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