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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预测的适用范围

  犯罪心理预测既可适用于对初犯可能性的预测,也可适用于对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预测。

  (一)初犯可能性预测

  初犯,在此指初次违法犯罪。

  1.初犯可能性预测。主要适用于青少年,即14岁至25岁之间的少年和青年,其理由如下:

  (1)在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并且初 次违法犯罪,大多出现在青少年阶段,因此,在青少年中开展初犯预测,并结 合预测结果有效地进行犯罪心理预防,对扭转社会治安形势,抑制犯罪现象 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青少年大多集中在学校,便于犯罪心理预测工作的开展6学校作为 教育场所,一方面担负着传授知识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必须承担帮助青少 年完成社会化的重任。学校教育的成败得失,对青少年一生的发展起着关 键作用。如果学校都具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意识,并将犯罪心理预测作为 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将会有力地促进犯罪心理预测的开展。

  (3)走出校门的青少年,大多还没有脱离父母的管教和单位领导的管 理。这也便于单位和家庭互相配合,进行犯罪心理预测。相反,中年和老 年,由于独立性较强,不便于预测工作的开展。?

  2.初犯预测的主要方法。根据犯罪征兆进行预测是初犯预测的主要方 法。所谓犯罪征兆,就是犯罪人在犯罪前出现的征候、苗头或异常现象。个 体犯罪心理的形成,总有一个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必然要发生相应 的外在行为表现或显露某些迹象。初犯在犯罪之前心理冲突激烈,外在表 现突出,容易被察觉;再犯者由于有了犯罪经验,活动隐蔽、善于掩盖,往往 以假象蒙骗他人,不容易露出破绽,不易被人察觉。但犯罪征兆既然是客观 存在的,不管犯罪人怎样隐蔽和竭力掩盖自己的心理活动,总还会流露出 来,只要细心观察,认真分析,是完全能够掌握的。

  (1)犯罪征兆的主要体现。①人际关系的变化。已经产生犯罪意识的 人,在人际关系、交往等方面往往出现一些变化,如疏远要求上进、作风正派 的人,厌烦家长、老师、领导的教育帮助,以至常常发生顶撞,与品质不良的 人交往甚密,等等。②物质需要的变化。犯罪意识的产生与恶性膨胀的物 质需要密不可分,因而已经形成犯罪意识的人往往过分追求物质上的享受, 如衣服必须是名牌的、新潮的,家庭陈设要高档华贵,出门即坐出租车或自 己买车,等等。他们在物质上的需求往往超出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因而极 有可能藏匿不义之财或希望取得不义之财。③精神状态方面。产生犯罪意识的人,其犯罪意识与守法意识之间或多或少会发生冲突,心理活动比正常 人更为复杂,从而使其精神状态表现出一些怪异,如经常独坐不语、沉思默 想,言语、行为方面经常与别人不协调;对有关犯罪的话题异常警觉或有意 回避。④性心理方面。性犯罪虽有相对独立性,但一些财产犯罪、暴力犯罪 也与性心理有因果关系。因此,性心理方面表现出的异常,也是犯罪征兆的 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偷看淫秽书刊、色情录像;喜欢追求异性,言语 庸俗,故意挑逗,甚至动手动脚;有的对幼女显示出极大的兴趣。

  (2)预测犯罪征兆的方法。

  第一,观察法。这种方法最适用于同被观察者经常接近的父母、老师。 父母、家长易于同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接触,有利于发现被观察者不加掩 饰的心理痕迹。观察的范围应当包括日常活动规律、服饰、饮食、兴趣、爱 好、学习和工作态度、社交活动、处理事务方式以及情感表现等。这种观察 应在与被观察者接触中随时进行。在掌捱了一定的心理资料后,苒较系统 地分析被观察者的意识倾向,社会交往结构和需要结构,从中发现可能犯罪 的征兆。对于一切可能犯罪的征兆,还应该进行重点观察,以便弄淸反常真 相的原因,防止被假象所迷惑,被偶然情况所误导。

  第二,谈心法。谈心可以由家长、老师、领导进行,也可由同学、同事、朋 友进行。谈心者必须有正确态度,既要诚恳,使对方感到善意;又要自然,使 谈话气氛活跃。谈心者可以从对方感兴趣的话题人手,引起对方谈话的欲 望,从而可以广泛地进行思想交流。在谈话时,也要注意方式,防止自己滔 滔不绝地说,不给对方谈出其感受的机会。要多用启发式,少空洞说教。如 果预测对象已经形成犯罪心理,谈话很难深入进行,因为谈话对象巳具有掩 饰其真实想法的意识,以防犯罪意识被他人窥破。因此,在谈话中,回避深 谈,甚至表现出厌烦对立情绪,也是一种可能的犯罪前征候,但这也为预测 者提供了重要的分析依据。

  第三,活动产品分析法。这种方法是从被预测者活动的产品中,即在主 观转化为客观的实物里面去寻找其心理痕迹。一个人进行活动就必然有其 成果,比如生产的物品、学习的作业、兴趣活动的成果、个人日记、家务劳动 等。这些活动产品,不仅是个体劳动的收获,也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外在表 现。通过对活动产品分析,会从中发现预测对象的心理活动的线索。按照 一般规律,不同活动产品中所反映出的心理活动线索的多少也有所差别。 那些需要心理因素少的活动产品,所留下的心理痕迹就不明显;那些需要紧 张的智力参与的活动产品,所留下的心理痕迹就丰富。另外,在分析活动产 品时,还必须参照被预测者过去的产品及其个性心理,因为只有了解被预测 者过去的情况,才能发现当前产品的变化情况;只有了解其个性特点,才能 准确判断产品中的差异是否能够表明心理变化的本质问题。从活动产品中 可以分析出个体的两方面的心理活动痕迹:①兴趣指向。能够反映出被预 测者的兴趣指向的活动产品主要有音像制品、报刊和文艺作品等。如统计 被预测者看过哪些刊物、影片、文艺作品,哪些是看过多遍的,了解其喜欢哪 些内容,哪些情节记忆最清晰,复述时感情色彩最鲜明,哪些情节对其最有 吸引力等,就可以发现被预测者的兴趣中心。如果被预测者对淫秽书籍或 文艺作品中有关色情、暴力的章节、段落有异常兴趣,这本身就有可能是犯 罪征兆。②情绪状态。这在职业活动的产品中表现明显。如一个~贯工作 认真踏实的工人,在机器正常的情况下连续生产出次品;或者一个品学兼优 的学生的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等现象,说明一种消极情绪正影响着被预测者。 但这种消极情绪出现不一定都与犯罪有关,尚须配合其他方法深入了解,才 能判断真正原因。

  第四,调查询问法。即根据预测需要询问有关人员,査阅有关的档案材 料,从中了解预测对象的生活经历和现实表现的方法。调査询问的对象是 经过观察、谈心、产品分析发现有犯罪征兆的人。调査询问的项目包括预测 对象在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的表现,在家中的情况,和亲密朋友交往或有 劣迹的人接触的表现,等等。通过调査询问,把他们在不同场合、不同活动 和社会交往中的各种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收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 响被预测者近期表现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为 预防犯罪提出建议。询査时切忌主观、片面,要耐心倾听知情人介绍情况, 并嘱咐知情人不要透露询査情况,以免产生副作用;还要请他们协助做好预 测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再犯可能性预测

  再犯主要指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者重新违法犯罪。近年来, 我国重新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因此,做好出狱时的再犯预测,也是犯罪 预防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1.出狱人员再犯罪预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犯罪预测的理论基础 是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即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原因所引起的。犯罪心理 结构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是由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 形成综合动力的结果。只要科学分析影响出狱人员的主体外因素及主体因 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就能够对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推测。 因此,正确预测出狱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首先必须了解影响罪犯再犯罪的 主体外因素及主体因素。

  为了研究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据对某监 狱关押的164名“二进宫”以上的男犯,进行再犯罪的问卷调查,其中有关年 龄特征、犯罪原因两个项目的调査结果如下:

  (1)再犯罪的年龄特征。

  上表反映的是被调查人员在什么年龄段重新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从 表中可以看出,18岁以下和40岁以上重新实施犯罪行为的占极少数,绝大 多数重新犯罪者是处于18岁到40岁之间,其中尤以21岁至30岁之间居 多。这一年龄段重新犯罪的共有141人,占全部人数的85.97%。这说明青 少年犯罪者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之后更容易再犯罪。需要注意的是 18岁以下再犯罪的虽只有3人,但应引起特别注意。因为这些少年犯在经 过第一次教育改造之后,时隔不久再次犯罪,说明前次的惩罚对他们并没有 起到人们所期望的作用。

  (2)再犯罪的原因。

  上表反映的是影响被调査者再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的因子分布状况。 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査人员再犯罪原因较为复杂。在主体外因素中,因没有 得到妥善安置的回归人员再犯罪的比重最大(有39人次),其次是生活困难 的(有34人次),以下依次是遭原学校、单位拒绝的,不被家庭接受的、婚恋 受挫的,同伙胁迫引诱的。这说明,回归人员能否得到安置、能否解决生活 困难等实际问题,影响着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在主体因素中,所占比重由 大及小依次是一时冲动、恶习未改、哥们儿义气、精神空虚、自暴自弃、“牢内 损失牢外补”的思想、报复、逞强显能、对现实不满以及其他原因(如虚荣、拜 金主义等);此外,统计过程中还发现,164名罪犯有90人声称自己之所以再 犯,完全是由于主体内因素引起的,而没有将再犯罪的原因归于主体外。这 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监所矫治环节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致使这部分人原有 的犯罪习惯仍继续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冲动、自控力差的个性特征仍未得到 矫正。事实上,人的心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些再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内 容一方面来自于原有不良心理的残余部分,另一方面来自于他们所生活的 现实环境,只有当主体内因素同主体外因素发生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动 机的最终形成,从而在某一现实的动机推动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纯粹由主体 内因素而引起的犯罪当属少数情况。上面的90名被调査者之所以做出如 此归因,是与他们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再改造之后形成的自责心理有关。

  2.再犯罪预测的方法。再犯罪预测的方法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形式:①根据矫治工作者的经验进行预测。经验来湄于对罪犯日常表现的 观察、心理测验结果及其变化情况,日常改造成绩考核情况等各种心理诊断 的结果。矫治工作者可以根据多种结果,综合分析罪犯的心理矫治状况,从 而判断其有无再犯罪的可能性。②制定专门的再犯罪预测表,根据分值的 髙低评价被试再犯罪可能性。这种方法操作过程简单,有量化的标准,可以 说是简单易行。其难度主要体现在预测表的制作上。

  再犯罪预测表的制作程序,可参照前文所述“预测技术”的有关内容。 这里主要探讨预测因素的选择。预测因素的选择是制作一份再犯预测表的 关键所在,国外学者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种不同意见。例如,美国格卢克夫 妇提出了三因素,即家庭结构、母亲的监督、父亲的管教;德国的希德提出了 15种因素,伯吉斯提出了 21种因素等。

  根据国外预测因素选择情况和我国出狱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构成情况, 可以选择出适合我国再犯罪状况的预测因素,其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出 狱时年龄;②服刑期限;③犯罪类型;④有无共犯;⑤罪犯各项人格因素;⑥ 出狱后的安置状况,有无正式的经济来源;⑦家庭结构状况,父母与配偶的 态度;⑧社会舆论的支持与拒绝,?⑨人际交往关系,等等。

  每一因素的分值大小,可以通过罪犯自评和专家评定结果综合而定。 达到多少分值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需要专家依据经验判断和追踪调査等 各种手段,经历一个较长时期才能最后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学者进行再犯预测及预测表制作的实证研究。〔1〕司法部重点科研 项目《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已基本研制完毕,其中的若干分测验,可以对罪犯的重新犯罪倾向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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