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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心理变化过程

  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不 交代罪行的,都属少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侦査人员同其激烈交锋, 反复较量之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变化,大致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当 然这四个阶段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界线,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 经历,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在每一阶段所表现出的心理特点也有所差 异。

  (一)试探摸底

  试探摸底出现于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丧失人身自由,与亲 友的正常交往中断,对受审查的处境不适应,处于心神不宁的状态,心里琢 磨着自己的罪行是怎样暴露的、公安机关掌握多少罪证及侦査人员是否难 对付等问题。因此,在初审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总是要以试探的手法进行 換底,以便采取有效的反讯问的对策和方法。犯罪嫌疑人试探的重点是侦 査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和侦査人员的个性特点、办案能力,试探摸底的方法 主要有索要证据、以假乱真、编造伪供、抛小瞒大以及要求见律师、家人等, 借以观察侦査人员的反应,从中了解自己所需的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在 试探摸底阶段的心理及行为表现,初审时,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侦査人员 不要随意表态,也不要流露出轻信或烦躁的表情,以避免过早地暴露讯问意 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二)对抗相持

  经过讯问初期的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开始适应讯问环境,对侦査人员 的能力、经验也有了初步了解,自以为“心里有底”,因而对抗意识有所上升。 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狡赖与批驳、逃避与揭露的斗争达到白热化 程度,双方在意志、信心与智力方面进行较量,使讯问活动出现了尖锐复杂 的对抗相持局面。在对抗相持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拒供、谎供、翻 供等多种手段对付讯问。

  侦査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对抗冲突的环境中,情绪最容易受到影响。 正确的做法是,要保持头脑冷静,既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丧失对已获取的 犯罪信息的正确判断和继续追讯的信心。

  (三)动摇反复

  经过对抗相持的激烈斗争,在侦查人员巧妙出示证据、有力的讯问、善 意的引导,以及政策攻心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渐渐出现动摇, 侥幸心理、抵触情绪有所消除。这时,犯罪嫌疑人犹豫、动摇、矛盾的心理逐 渐上升,讯问活动转入到动摇反复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徘徊在是如 实供述还是继续对抗的十字路口上,动机斗争异常激烈,主要表现是:想顽 抗,又怕受到从严惩处;想回避,又怕讯问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想供述罪行, 又抱着挺一挺也许能混过去的侥幸心理。讯问的进展迫使犯罪嫌疑人进入 权衡利弊的重要关头,此时侦査人员如果能够准确把握时机,加以恰当引 导,犯罪嫌疑人就会放弃抵触对抗心理而坦白交代罪行。如果讯问方法不 当,或者未能把握时机,就会延长僵局时间,使犯罪嫌疑人重新萌发畏罪、侥 幸、抵触等心理,修补或重构防御体系,进行更加顽固的对抗。

  (四)供述罪行

  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完全崩溃,对抗讯问的意志彻底动摇,认识到 继续隐瞒罪行有害无利,坦白交代才是唯一出路时,讯问活动就进入到供述 罪行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占主导地位,为了争取好的 认罪态度,对讯问活动表现出热情,愿意回答侦査人员的问题,如实供述罪 行。因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个性不同,供述时也有一些差异。例如,有些累犯 惯犯,由于烧幸、畏罪心理的支配,供述时仍存有幻想,能少供就少供;有证 据便供,无证据便不供;问得紧就供,一般讯问就不供。有些大案、要案犯罪 嫌疑人感到事实淸楚,证据确凿,大局已定,判刑难免,为争取认罪态度好而 彻底供述,但也想从侦查人员那里探听同案犯情况,政法机关对该案的态 度,群众对此案的反应,有无翻供和争取从宽处理可能。有些罪行较轻的嫌 疑人如实供述后感到松了一 口气,渴望从轻处理或无罪释放。以上情况表 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罪行阶段,仍有可能进行最后挣扎。侦查人员应当把 这一阶段看作是双方心理战的决胜阶段。①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鼓励讯 问对象已有的进步,强化和巩固这种心理转化。②要追淸犯罪嫌疑人的全 部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深挖余罪。③对交代不彻底的犯罪嫌疑人,要査 淸原因,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基础上步步紧逼,推进讯问,不可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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