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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常见的心理状态

  讯问是侦査人员为揭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査明犯罪人,对犯罪嫌疑 人依法进行的调查、核实及追讯活动,是一项重要的侦査措施。在讯问中, 犯罪嫌疑人深知讯问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命运,因而会有一系列剧烈而 复杂的心理活动。为了实现讯问的目的,讯问人员不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 的心理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还要针对其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策略,给犯 罪嫌疑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

  (一)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由犯罪人犯罪后产生的罪责感和讯问开始后形成的强大的法律威慑力的共同 作用下产生的。对罪责感的理解有两种说法:①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 就已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②犯罪嫌疑人对罪责的感知,即“感受到| 自己的行为要遭到社会批判,承受社会压力,接受国家权力的制裁”。〔1〕由| 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的自然| 的情感(如公正、怜悯等),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能明确认识|到自己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惩罚,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一般来说,犯罪人会通过动机斗争,将对罪责| 的认识及自我谴责的情感暂时压抑下来,形成犯罪决意。当罪行败露,面临| 法律的追究时,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认识和情感又被唤醒,形成心理压力,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心理选择。因此,上述两种说法都是罪责感的应有之义。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 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丨 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担心 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在讯问过程中,犯罪 嫌疑人经常处于罪责感的折磨与对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之中,而且由于犯 罪嫌疑人的自卫本能的作用,后者的影响力更为强大,形成畏罪心理。这是有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认识和情感中的积极因素影响着罪责感的强度,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着不同的表现:

  1.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一些犯 罪嫌疑人存在能够逃避处罚的幻想,这种幻想构成了一种逃避现实的防御 机能。为逃避或减轻罪责,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 认罪行,就是避重就轻,即使愿意承认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 们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回答讯问人员的问话,只凭对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 标准。因此,当讯问中涉及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时,常采取极端的做法,或 对事实矢口否认,或故意编造谎言,或供了又翻,出尔反尔。在抵赖罪行时,

  虽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表现为情绪冲动,言辞激烈而强硬,但毕竟是“做贼 心虚”,时有闪烁其词,出语游移不定。只有少数狡诈的犯罪嫌疑人,才能掩 饰其畏罪心理,表现坦然。

  1997年进行的对京津两地看守所在押的1104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査结果表明,在各种心 理状态中,畏罪心理是最突出的。犯罪嫌疑人最突出的畏罪心理是“害怕鳟监狱”,因为 监狱生活很苦;其次是认为“被抓、被判刑是没有面子的事,同时也害怕家人为此受连 累”,“想念家人,害怕判刑后见不着他们”以及担心判刑后与以前的生活(如朋友、亊业) 失去联系。这些因素说明犯罪嫌疑人较普遍地存在着由于对即将失去自由的恐惧而害 怕承担罪责的心理障碍。

  2.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法律威慑力过大, 还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而处在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 恐慌的存在,引起思维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 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

  3.罪责感的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 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便会产生寻 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犯罪嫌疑人就 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对讯问活动不利。

  因为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 事责任问题,因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讯问人员应根据有畏罪 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对于那种 以拒供、谎供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心理压力,迫其交待;对于那种 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减轻压力,使其能正视现实,消除顾虑,丢 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意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二)侥幸

  这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犯罪嫌疑人的侥 幸心理,一般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存在。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曾有过违法犯罪经历或生活上犯过错误而未 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易产生侥幸心理,而且经验越多,其饶幸心理就会不 断得到强化。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无上述直接经验,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 响,如有直接经验的亲友、邻里、同监室在押人员及其他社会关系的传播,也 会产生饶幸心理。

  2.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判断。主要表现:①自认为 作案手段髙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并且订立了攻守同盟,不会有人检 举揭发,因此轻信不会有证据被讯问人员获得。②从讯问中分析,讯问人员 并没有掌握有关自己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因此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机关 就不能找到自己的有罪证据,不能给自己定案治罪。

  3.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他们自恃反讯问经验丰富,藐视公安 机关的侦査能力,认为自己有能力对付讯问人员的攻势。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自信可 以隐瞒罪行,企图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的侥 幸心理比较脆弱,容易被消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是在全面分析 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或逃避打击的经验较多。这种侥幸心理,比较自觉 和稳固,不易被消除。

  有饶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表现是:使用各种方法试探 摸底,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做准备;或在接受讯问时,以守为攻,辩解否认;

  或避重就轻,蒙混过关;或者抓住讯问人员问话中的漏洞,主动反击;或者干i 脆一言不发,以免被抓住把柄。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强烈的自卫意识和信i 息的匿乏,形成饶幸心理的认识基础比较薄弱。因此,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意志力差,疑心重,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如果讯问人员对侥幸心理的成因掌握准确,讯问方法得当,侥幸心理是不难克服的。I

  (三)戒备

  这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餺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是人的本能,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由于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讯问人员的不信任,防御本能更加突出。

  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有以下两种原因:

  1.自我保护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及法律地位,使其安全需要上升到主导地位,自我保护的本能更加充分地被激发出来,因而时刻 瞀揭讯问人员从其言语失误中抓住犯罪证据,全身心处于紧张戒备状态,防 止罪行被揭露。

  2.对讯问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动机斗争时,讯 问人员及其宣传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受自己的主观 臆测或他人消极经验的影响,往往怀疑讯问人员的职业道德,害怕落人讯问 人员设置的圈套,怀疑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时所宣传的“坦白从宽、抗拒从 严”的政策,担心自己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

  1.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时处于紧张状 态,唯恐说错一句话,露出破绽;同时对讯问人员的言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 关心,多方猜测其意图,对讯问人员的讯问,往往不愿立即回答,甚至以反诘 的口吻向讯问人员试探摸底,然后再搪塞、推倭或嫁祸于人;有的供述之后,又怀疑讯问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

  2.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蒈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 境异常警觉,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有草木皆兵 之感。严重的会有幻听、幻视,精神处于失常状态。

  讯问人员应当做到:①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力求有 针对性地做好工作。②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 说服,一方面改变其需要结构,另一方面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 和公正性,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抵触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甚至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

  抵触心理的出现大致有几种原因:

  1.反动的立场和观点。这主要存在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中。

  2.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这类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他人 尚且仇视,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更为强烈。这种情况在累犯、惯犯中较为突出。

  3.对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无罪被拘捕而抵触②有罪不知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

  4.在悲观心理的支配下,对前途失去信心,因而对讯问人员的讯问极为 反感。

  5.讯问人员讯问方法不当,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或者自己 或家人曾受过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对讯问人员抱有成见。

  有抵触心理的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可分为两类:①积极的抵触行为。 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表现为行为暴躁,缺乏理智,出 言不逊,气焰嚣张。②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 绪受到压抑,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 抵触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同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往往使讯问陷入值 局。讯问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头脑要清醒,思维要敏捷,力求有效地控制 讯问的气氛和进程。

  (五)悲观

  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 己的前途丧失信心的一种心理状态。

  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害怕被判处重刑,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产生自由无 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导致丧失生活 情趣和希望。

  3.犯罪心理已经定型,犯罪巳成为一种需要,但又无法摆脱人身自由受 限的局面,于是发展到极端对立的程度。

  4.犯罪后自责、后悔,自认为巳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没有继 续生活的勇气。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严重的一种心理障碍。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 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丧失了生存欲望,生 理和心理反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在接受讯问时,有的迟钝、冷漠、 忧愁、沉默;有的暴躁、烦闷,甚至歇斯底里;有的怀疑一切、仇视一切,不听 任何劝告和警告,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迎合讯问人 员的讯问肓目回答;有的还做出极端行为,进行暴力破坏或自寻短见。

  力求生存是人的本能。悲观心理代替其他心理,往往是暂时的现象,一旦环境或讯问信息的变化表现出对其有利的一面,其心理依然可能恢复到 平衡状态。对于有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要有耐心和热情,唤起 他们对人生的希望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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