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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应

  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订立同盟、销赃毁 证和继续犯罪,以及利于侦查人员査淸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在人身自由受限、四面楚歌的环境中心理压力很大,侦査人员可以 从他们的行为表现方面透视其心理状态及其变化规律,据以筹划谋略,采取 措施,促其消除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

  (一)拘传的心理反应

  侦査过程中的拘传对象是不需要逮捕的嫌疑人或罪行较轻的同案犯、 窝藏犯、销赃犯或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执行,说明侦査部门| 已经掌握了案件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拘传者必须如实回答,对其一言一行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非常淸楚自己的罪行及其法| 律后果,所以在被拘传时主要的心理活动,就是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争取| 从宽处理。他们或是积极主动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问题,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或是试图说明自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被胁从,| 或是只起辅助作用,表明自己的主观恶性不深;或是作悲涕状,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二)监视居住的心理反应

  监视居住的突出特点是被强制者的生活环境没有改变,情境对其心理的剌激较轻,心理压力相对较小。其心理反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急躁。1 当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就急于和其他的犯罪同伙 或关系人取得联系,但又难以付诸行动,于是在行为上就表现出焦躁不安的 特征。②沮丧。有些被监视居住者的身体状况较差,原本情绪就比较低落,再加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一旦自己从病痛的困境中解脱 出来时,就要彻底地失去自由,因而产生一种既想恢复健康又害怕健康的沮 丧心理。

  (三)取保候审的心理反应

  被取保候审者与被监视居住者的心理基本相同,其特殊性表现在被取 保候审者可能会产生两种特殊的心理反应:①以保证人形式取保的犯罪嫌 疑人,会对保证人产生感激心理而不会潜逃,他们认为保证人与案件无关, 但却为自己而卷进案件中,因此不能给保证人再添麻烦。②以财产取保的 犯罪嫌疑人,由于保证金一般数额较髙,而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是亲 朋好友共同筹集的,为了使自己不遭受财产损失或不辜负亲朋好友的期望,会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

  (四)拘留、逮捕的心理反应

  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强烈的、有时是出乎意料 的刺激,这个刺激的出现必然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心理反应,主要表现 如下:

  1.孤独感。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突然失去人身自由,隔断与外 界的联系,顿时产生一种无依无靠、无所寄托、孤独无援的体验。特别是女 性和少年,由于其生活环境和从属意识遭到破坏,孤独感油然而生。这种孤 独感带来一系列行为上的变化,例如,急于探听案情,渴望与同案人串供,与 家里人联系,甚至求助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出谋划策。孤独感会引发或增强 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恐慌心理。

  2.紧张。主要是由于担心罪行被揭露,受到惩罚引起的。紧张心理使 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大,焦躁不安,坐卧不宁,既希望早受讯问,又害怕被讯 问,还常常急不可耐地向同监室在押人员打探对付讯问、逃避罪责的方法。

  3.压抑。这是一些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自认为罪行还没有败露 时对其执行拘留、逮捕时的心理反应。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在哪一方面出现 了漏洞,以至于被公安机关发现。他们表面镇定,而内心的压力极大。为摆 脱压抑感,有的情愿交代罪行,争取早日解脱;有的不愿一人忍受罪责的折 磨,常冒险将内心隐藏的秘密告诉同监室者。

  4.抵触。犯罪嫌疑人自感罪行严重,国法不容,民愤难消,案情又已败 露,名誉、地位、自由、前途都非常渺茫,产生极度的绝望感。在这种绝望感 的支配下易产生两种心理状态:①顽固到底,不思生还。②虽然绝望,但仍 有一丝求生欲望。这种抵触情绪能使初犯接受累犯、惯犯所教唆的对抗讯 问和继续犯罪的经验,能使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串供,研究反讯问对策;严 重的可发展到越狱、暴狱、杀害看守人员等。

  5.悔恨。这是罪行较轻的初犯易出现的心理反应。恨自己一失足成千 古恨,成了无法饶恕的罪人;恨自己一时的冲动,既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又使 自己失去了自由,得不偿失;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犯罪手段不髙明或对 犯罪结果不满而懊恼。有悔恨心理的犯罪人常常表现为坐卧不安、痛哭流 涕。真诚悔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急于找看守或侦查人员坦白交代罪行以弥 补自己的罪过。仅因被捕而懊恼的犯罪嫌疑人既有可能采取对抗态度,也 有可能把交代部分罪行当作换取早日出监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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