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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

  (一)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同点

  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看,故意犯罪总是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只是很 小的一部分。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过失犯罪 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是犯罪的 两大基本类型之一,它与故意犯罪也会有某些共同点。主要是:

  1.具有社会危害性。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属犯罪行为,其行为的后 果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尤其在现代科技条件下,随着交通运输速度和机械 化、电气化水平的提髙,核能的运用与航空事业的展,任何人在一些关键性 的行动中不注意、不谨慎、不负责任,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重大交通事故、矿山瓦斯爆炸、核泄漏等,都将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 财产损失。

  2.受行为人的心理、意识支配。根据心理、意识决定行为的原理,过失 犯罪与故意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过,故意犯罪 是在故意犯罪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是在过失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尽 管过失犯罪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但过失犯罪行为并非纯属偶然,与行 为人的个性心理缺陷和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有着必然性的联系。

  3.具有罪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 件——罪过。所谓罪过,就是犯罪主体在对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上 所持有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如果只有社会危害行为而缺乏故意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那便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便没有罪过,不能构成犯罪。

  (二)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异点

  1.从法学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相异点主要有四:

  (1)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如果仅从客观后果加以比较,在一定的范围 内,某些过失犯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某些故意犯罪案件,但从犯 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比较,仍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大。 如果把犯罪的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在更大的范围内比较,还是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

  (2)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比较。在主体方面,法律对两者应负刑事责任的 年龄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我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少数严重的故 意犯罪,行为人年满14岁不满16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行为人不 满16岁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两者在所包含的意识和意志因素 上也有所区别。意识在这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在发 生之前的认识程度。过失犯罪人的意识表现是“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是没 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预见),故意犯罪人的意识表现是“明知”,两者 在认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认识是淸晰、明确、充分、肯定的;过 失犯罪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不肯定的。意志在这里主要是指 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采取的态度。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在意志表现上的区别就是疏忽、轻信与希望、放任的区别。

  (3)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比较。两者在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方面的区 别是,过失犯罪所侵害的只是物质性客体(财产、生命、健康等),不可能是非 物质性客体(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人格权、名誉权等),而故意犯罪所侵害的 既可以是物质性客体,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客体。在客观方面,两者在行为目 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在行为目 的上,过失犯罪的行为目的不是其危害结果,而是另一个希望发生却没有发 生的结果(例如,违章作业是为了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超速行车是为了显示 驾驶技术熟练);而故意犯罪的行为目的正是指向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 果。在因果关系上,多数过失犯罪均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或条件性,因果关系 较复杂;而故意犯罪因其故意性与目的性,因果关系比较直接、单一。在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上,故意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行为人有意识选择 的,过失犯罪的时间、地点不具有选择性,并且不存在犯罪方法。

  (4)刑事责任的比较。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地轻于故意犯罪。司法 实践中适用缓刑的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为多。过失犯罪法律上没有规定附 加刑,故意犯罪则有不少条文均规定了附加刑。

  2.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心理与行为上的相异之处主要有三:

  (1)心理结构的形式和内容不同:①心理根据不同。故意犯罪人存在着 故意犯罪心理结构,过失犯罪人没有那种犯罪故意的心理结构,只有可称之 为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的个性心理缺陷。②心理动力不同。过失犯罪人所以 造成过失,虽然也有其行为动机,但是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动机 和目的,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意向和犯罪决意。③心理品质不同。过失犯 罪人一般没有品德上的堕落,没有反社会的恶劣心理品质,犯罪行为的原因 是他们的消极心理品质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④心理原因不同。故 意犯罪人追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心理原因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 而过失犯罪发生的偶然性较大,外部因素常起到重要的引发作用。⑤心理 结构形式不同。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的形式比较松散,有关的心理因素联系 不够紧密,这和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形式紧凑、各消极因素配合默契有所不 同,但过失犯罪的发生,仍然是多种心理因素产生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⑥ 心理结构成分不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各因素(或成分)在很多方面都 有自己的特点。比如,过失犯罪人的主要心理因素是“不注意”——对危害 结果应注意、能注意而缺乏应有的注意,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虽然对危害 结果有所预见(注意),但因过于自信,仍未予以足够的注意一这和故意犯 罪人的心理成分截然不同。在故意犯罪情况下,主体对侵害对象和自己的 行为是极为注意的,惟恐有丝毫疏忽和闪失,总是力求谨慎小心,以达到预 期的犯罪目的。

  (2)心理状态不同:故意犯罪人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人对 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采取否定态度,不希望其发生。对已经发生的 危害结果,多数过失犯罪人的态度是后悔和反省。

  心理机制不同:故意犯罪的心理机制,本书在第四章已详加论述。 过失情况下的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方式、心理结构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变化过程,不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都与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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