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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清朝的人们

第11节 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统治者限制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传统社会的名教认为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她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民国《崇明县志》卷四),就是指此。社会上也歧视,甚至会出现同治《祁门县志》所记载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群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

  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元明以来,统治阶级把守节的寡妇和贞女表彰为“节烈”、“贞烈”,给她们建立“贞节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别认真。雍正元年(1723)上谕说,“朝廷每遇覃恩,诏款内必有旌表孝义贞节之条,实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搜罗”,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上有困难而遗漏。旌表节孝,除像以前一样给单个节妇银两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节孝坊,表彰所有节妇。又放宽表扬条件,原定50岁以外死了的寡妇才能申请旌表,改定为40岁以上守寡已达15年的(《清世宗实录》卷四、卷十二)。几年后,又以有的官员不认真执行,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卸任交待的一项内容。在这个政策下,旌表节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务。常熟县把西洋天主堂改为节孝祠,储放节妇、烈妇、孝妇、贞女的牌位(邓琳《虞乡志略》卷三)。吴江县于乾嘉道间建立贞节坊7个,旌节坊50个(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七)。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节烈妇女已多达3000多人。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并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迹,“一以阐幽,一以励俗”。

  清朝政府和社会上层人士在经济上对寡妇施行小恩小惠,以图阻止她们再嫁。一些地方官和绅衿组织恤嫠堂、安节局、全节堂、崇节堂、清节堂、保节堂、儒嫠局,这些堂、局有一些田产,给贫穷寡妇一些资助,或接受她们进堂生活。有的宗族给寡妇抚恤金,特别是在有义庄、赡族田的宗族内。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春在堂杂文四编》卷一)。有的地方给佃农寡妇以优待,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三十四)。

  寡妇的悲惨生活封建势力的压迫,思想的束缚,产生了它的恶果——在妇女中造成许多悲剧。最惨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自杀相随,清吴友如绘《古今谈丛图·节烈可风》,表现烈妇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同治《休宁县志》卷五)。如石埭县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县志》卷七)。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为了保持贞节,以自杀来抗争。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说: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

  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三)

  控诉了宗法势力对妇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妇被迫殉夫的一个社会根源。

  清朝政府对殉夫现象,既赞扬,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对于殉夫者多加表彰,这一年大学士等又题请旌表山西的烈妇荆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说,“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然而丈夫寿短,妻子何必自殒,这种轻生是反常的事,过去旌表,使死亡者“益众”,自今以后,严行禁止“王以下至于细民妇女从死之事”(《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当然不再旌扬了。康熙帝表现了开明的态度。但是殉夫乃是“夫为妻纲”的产物和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思想和制度不改变,必然会有殉夫的现象。而它是“大义凛然”的事情,统治者觉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就斟酌情形,表扬那种尤为节烈的。特例一开,地方官请旌的就多了起来,到雍正十三年(1735)闰四月的头几天,请旌表的节烈妇女就多至十数人(《上谕内阁》),于是再令劝谕妇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尽管不是那样积极倡导殉夫,但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

  守寡,是统治阶级极力提倡的,一部分被“忠臣无二主,烈女无二夫”思想控制了的妇女,“耻再嫁”(同治《宁国县通志》卷一),“知重名节,以再嫁为耻”(嘉庆《旌德县志》卷一)。守寡,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在富贵人家生活有着落,尚可维生,对贫穷人家,就极其困难了,所以有一部分寡妇要再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身处贫贱,犹守空房。如武进郑马氏29岁丧夫,身边有三男一女,夫家、娘家都穷得“室如悬磬,无以度日”,好心人劝她改适,马氏表示“宁饿死,不改节”(《荥阳郑氏大统宗谱》卷二),终于把孤儿养大,可算是守寡者的典型。嫠妇不仅失却丈夫的爱,还受一些人的欺凌,生活艰难,备尝人间的辛酸,是人生的极大不幸。

  守贞,又是守寡中最悲惨的事情。有的未婚妻在未婚夫亡故时殉情死去,有的到夫家,或在娘家守寡。如前述石埭县方坤妻李氏殉夫事,其子方启祥先方坤夫妇死,启祥聘妻林婉卿闻丧,来守孝,面上刺“守制”二字,表明誓不改嫁的决心。

  未婚妻守贞已属离奇,更加惨怪的是广东的“慕清”。

  广东风俗,把未婚妻的不出嫁叫做“守清”,“原未许嫁而缔婚于已死之男子,往而守节,曰‘慕清’”。据说,有许氏少女向父母要求同意她慕清,双亲不答应,她说姐姐没有嫁着可心的丈夫,生活痛苦,二老也担心,设若我再遇到那样的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了吗?而且我身体瘦弱,不能适应家务劳动,嫁出去也没有好处,找个死鬼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生活了,要不然就出家做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她父母见她态度坚决,只得依从。恰巧有个姓陈的未婚男子死了,就把她“嫁”到陈家。陈家小姑和这个嫂子很处得来,虽已定亲,也把婚退了,求慕清在家(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一)。许氏女的那一番议论,说明在残酷的封建制度下,女子出嫁后可能遇到的种种不幸,因此,还不如独身的好。守清、慕清,是妇女丧失人生乐趣情况下的婚姻习俗。未婚而守节,在社会上层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反对者,理由是:据礼法规定,未婚夫死,未婚妻列入齐衰之服,三年丧毕,就可以脱离关系了;再说婚姻包括一系列仪式,有定婚礼、结婚礼,未婚夫亡,即没有举行过结亲仪式,算不得真正夫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守贞是诡僻的行为,不符合圣贤的礼教。嘉道时学者俞正燮说:

  后世女子不肯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意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

  他认为赞扬贞女的人是贤者没有认真思考这些问题的缘故(《癸巳类稿》卷十三)。比较起来,还是倡导守贞的社会舆论强大。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既不反对,也不鼓励。“独室女未婚守节及以身殉者例勿旌”(《朱文端公集》卷二)。规定是这样,然而旌表的贞女并不少。总之,统治阶级的提倡,是产生守贞、慕清现象的重要原因,即使俞正燮等反对守贞的观点,也是在圣贤规范里打圈子,并不能揭露封建势力压迫妇女的实质,因而很难起到制止守贞的作用。

  守节者、殉葬者中,社会上层家庭的女子比较多。但是,下层妇女中有一种守节现象,当作深入分析。先看几个操持家务的孀妇事例:

  宝山潘杨氏,“家贫,凭十指以给衣食,奉翁姑,孝养无缺”。

  同县李周氏,“日治布以课子读”(光绪《宝山县志》卷十一)。

  奉贤曹吴氏,“佣工奉姑,生养死葬,凡曹姓柩,无祀暴露,概为埋瘗”。

  同县范沈氏,“抚孤耕织,营葬三世”(光绪《奉贤县志》卷十四)。

  金坛刘汤氏,“家无斗储,勤十指以给”。

  同县史程氏,“日夜纺织,易布易粟”(民国《金坛县志》卷十)。

  这类资料很多,在地方志的列女传里可以随手拈到。有浓厚封建思想的地方志作者,利用她们的孝顺公婆宣扬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纪。不管潘杨氏等人的行动是否出于封建伦常的支配,她们的行为本身却更重要。她们是贫穷的妇女,她们的劳动维持了由于男子死去而陷于绝境的家庭,她们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有社会责任感者敬老养幼的美德。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存在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利,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同治《上海县志》卷二十四)。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尔在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如太仓张祥麟对妻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王宜畲《太仓州志》卷二十三)。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有公婆劝寡媳出走的,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民国《南陵县志》卷三十五)。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穷人,他(她)们是劳动者。由此可见下层民众与统治者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下层民众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沈氏生前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十、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四)。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统治者的观点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学者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癸巳类稿·节妇说》中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钱泳在《履园丛话·改嫁》中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社会下层的思想相通。他们是接近下层人民的贫儒,能够多少反映一点下层民众的思想感情。

  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的社会恶势力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三)。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拥有较多丈夫遗留的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孀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乾隆《苏州府志)卷七十一)。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嘉庆《宁国府志》卷三十二)。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24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中国第—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题本·刑科·土地债务类)。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夜间抢人,强行嫁卖(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

  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其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行为,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实质上守节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统治活着的妻子。改嫁在社会下层民众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妇女要求生存,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社会下层的某种抗争。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人们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个矛盾中,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的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的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传统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此而言,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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