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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军调部刚开展工作不几天,叶剑英就同国、美代表开始了关于停止国共双方军事冲突的具体原则的谈判。国、美代表的主张是,停战以后双方部队必须实行隔离,才能防止冲突再起,而隔离则以城市为基准,占城者不动,城外者撤退一日行程(60里)。叶剑英则提出,停战以后主要是恢复1月13日24时的位置,谁非法侵占则由谁退出,被侵占者回到原来位置,双方均复位,冲突自无。这个争执由美方折衷后,把两方意见都容纳进去,拟定了“和字”第二号命令,三委员于1月20日签署后予以发布。这一协议从表面上看双方互有让步,双方意见均有采纳,似是公平合理,其实对中共方面不利。

  “和字”第二号命令第一条实施停战的原则这样规定:“所有冲突的双方部队,接到本执行部的停战指示以后,必须立即停火,并施行双方冲突部队的隔离,以保证冲突不再发生。”这一条中并具体规定,双方撤离冲突地点一日之路程至少为60华里。这一命令发布不久,各地小组均发生了争论,国、美方代表到处要中共军队撤退。听命于蒋军的伪军从被围的城镇出来扰乱,蒋军并越出点线故意向解放区军队挑衅,其阴谋在于迫使各地解放区军队都向后撤退60里。叶剑英很快发现了这些问题。同时,中央也来电指示,要求纠正这一规定。叶剑英立即动员中共方面人员,围绕执行“和字”第二号命令问题,开展新的斗争。1月24日,他致电陈毅、饶漱石、刘伯承、邓小平,提出:“执行部‘和字’第二号命令关于停战隔离之规定分为原则与办法两项,原则是要停战,要隔离,要恢复联合命令中所规定的时限以前的位置。隔离之办法必须按照当时当地的情况适当规定……各地区在实施停战隔离之时,必须根据情况决定。各停战小组的中共代表,在实际执行隔离时有自己的否定权,可以坚决抵抗并将办法中实际行不通的情形电告我们,以便根据实际材料作新的规定。”

  1月27日,叶剑英又致电各解放区负责人,对如何执行“和字”第二号命令提出一些具体的变通办法,供各地在同国民党方面交涉时参考。与此同时,在执行部三委员会议上,叶剑英对国、美方面要求解放区军队撤退的无理要求坚决予以驳斥。他指出:(一)对包围中的伪军(如:枣庄、德州、兖州、聊城、永丰、元氏、保定等)应是解放区军队受降问题而非部队隔离问题:(二)同蒲路南段未发生冲突事件,没有实行隔离的必要;(三)大同等地阎锡山军出城挑衅,是破坏停战令行动,应予以处罚,不应令解放区军队撤退。否则赏罚不明,鼓励了挑衅的一方;(四)集宁虽暂有冲突,现已停止并且已经隔离(傅作义军已撤至旗下营)。

  集宁原为解放区军队驻地,无再撤出的必要。同时,为证明“和字”第二号命令本身的缺点,并使国、美方面也感到有不利之处,叶剑英具体指出两个地区,国民党方面应当撤退:一是平绥路青龙桥地区的蒋军,应离康庄60里(如此必须撤至南口附近);二是豫北蒋军应撤离孟县60里(如此即退到黄河以南)。国、美代表无法答辩,终于同意修正原令。2月4日,三委员发布“和字”第二号命令的修正指示,其主要内容是:拟定“和字”第二号命令之际,执行部各委员会曾商定停止冲突及撤退一日行程(60里)之办法,但凡有执行小组在场或虽无执行小组在场,而双方部队已建立联络机构之处,前述议定办法可经双方同意就地按照情况加以变更。

  在“和字”第二号命令修正案发布前后,叶剑英向各执行小组中共方面代表发电指出,坚持恢复1月13日位置是实施停战的基本原则,必须切实监督执行,反对强调隔离部队而取消原来目的,对各地蒋军拒不执行者必须严肃处理。与此同时,叶剑英同饶伯森单独进行多次谈话,说明中共方面对恢复1月13日位置有最大诚意,只要蒋军肯撤出非法占领地区,解放区军队1月13日以后占领的地方均可全部退出。中共方面并拟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草案事先交美方考虑。美方这时正为战斗序列问题未达成协议而焦虑,便借机提出,在此命令草案中加入战斗序列的内容,要双方指挥官召开会议,在小组监督协助之下,提出双方战斗序列,以便具体商讨1月13日位置问题。这显然是一种交换条件。叶剑英权衡利弊,认为利大于弊,于是表示同意。随后经反复讨论,于3月22日签订了“和字”第六号命令。这一命令的主要内容是:为彻底停止冲突起见,政府及中共军队必须停驻于1946年1月13日下午12时整所在之位置,任何部队曾越过上述位置者,应立即退回。任何指挥官如不遵令撤退至1月13日下午12时之位置或双方同意之改正位置,将以违反停战令论罪。

  自此以后,在停战问题的谈判上,中共方面便完全转入主动,国民党方面在政治上完全处于被动。

  后来,叶剑英曾就“和字”第二号命令发布前后的情况回忆说:“军调部刚刚开始工作时,我们没有经验。美国人起草了个协议条文,送给三方委员,说是已经讨论过的东西,各方的意见都吸收了,要求签字。

  那时黄华做我的翻译。当时我想,刚一开始就闹僵了不好。于是我采取灵活的办法,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公布以后,很快发现问题比较大。我立即给我方各战略区部队打电报,告诉他们,在执行中要坚持有理有利的原则。我一连发了几个电报给部队。后来中央领导对这个事情也有批评。六号命令发布以后,中央领导又来电报,给予了表扬。那时,我们同美国人和国民党代表一起谈判,一开始确实缺乏经验埃”

  ①叶剑英谈话记录,1982年4月15日。

  四、执行小组的使命

  调处各地军事冲突,主要是通过向冲突地区派遣执行小组的方式来进行。执行小组是军调部领导下的基层组织。1946年1月15日军调部三委员经过协商,确定其任务是执行军调部的协议,对国共双方军队执行停战令和军调部协议的情况实行监督。

  既然派遣执行小组是履行停战的主要手段,那么,往哪些地区派出执行小组,就成为国共双方争论的突出问题。国民党方面拼命要求向对他们有利的地区派小组,以便谋取军事上的好处。面对这种情况,叶剑英根据中共中央和周恩来的指示,同中共方面人员一起,商定了对付国民党和美国人的基本办法:在解放区军队力量薄弱的地区,要争取派遣执行小组,防止敌人进攻,在蒋军集结重兵的地区,要配置执行小组,以监视敌军的调动;在敌人可能利用的港口,应争取派小组,以防对方通过港口运兵;在敌人准备进攻的重点地区,必须派出小组,以便制止敌人的进攻和揭露他们的阴谋。

  同时,叶剑英还提出,要充分利用建立军调部协议中“三委员各有否决权,一切事宜均须经三人一致通过”的规定,来对付国、美方面的勾结,遇到国、美双方联合对付我们的时候,我们即可使用否决权,使他们的阴谋无法得逞。

  在半年多的会谈斗争中,军调部先后向各地派出29个执行小组,7个交通小组。这些小组,是由三方协议派遣的。尽管国民党方面有美国代表的帮助和支持,但是,由于叶剑英和中共方面人员针锋相对的斗争,结果,双方提议派遣成功的停战小组的数目大体相等。

  ①访问耿飚谈话记录,1991年3月。

  军调部的第一个执行小组,是派往绥远(今属内蒙古)集宁地区的。停战令发布时,集宁县城在解放区军队手中。国民党方面为了抢夺战略据点,于停战令生效后的1月14日凌晨2时,向解放区军队驻守的集宁县城发动进攻,并于上午11时占领了该城。解放区军队调整部署,包围了该城,同国民党军展开了争夺战。郑介民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提议军调部派一执行小组去集宁,监督停战。叶剑英根据集宁前线发来的情报,严正指出,集宁在1月13日前,为解放区军队驻守,国民党军队进占,违犯了停战令,必须立即退出。郑介民狡辩说,1月13日24时停战令生效时,国民党军队就在集宁城内。他反诬共产党军队挑起冲突,向集宁城的国民党军队进攻。美方委员饶伯森见双方争执不休,遂以“中间人”的身份予以调解。他判定,1月13日24时国共双方军队均在集宁城内。

  因此,要实现集宁的停战,双方军队均撤出集宁一日行程(60华里),划集宁为中立县城。但是,郑介民仍坚持要解放区军队单方面撤退。叶剑英则严词拒绝。事情就这样僵持着。到了1月17日,叶剑英得到解放区军队在18日前有把握夺回集宁的情报,于是,表示同意国、美方面关于派执行小组去集宁的提议。1月18日上午11时,当由国民党、美国和中共代表组成的执行小组乘飞机在集宁降落时,集宁已无战事。小组代表们看到的情景是:共产党军队驻防在这座县城,社会平静,秩序良好。小组的美方代表耸了耸肩,摊开双手,无话可说。国民党代表虽然窝着一肚子火,但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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