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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八]

     

    一七二七 雍正五年 丁未

      曹頫在江宁织造任。曹雪芹四岁。

      二月,李煦以交通胤禩事交刑部治罪。事连前总督赫寿。

       二月二十三日内务府请旨折云:“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请旨事。案查从前讯问李煦如何买过苏州女子送给阿其那一案,令其据实供出。李煦供称康熙五十二年阎姓太监到苏州,说阿其那命我买苏州女子。因为我受不得阿其那的威胁,就妄行背理,用银八百两,买五个女子给了。又总督赫寿亦向我说过求买女子等语。当复深究询问李煦:赫寿与阿其那相善,或因赫寿是地方官,不能买本地女子,就荐引你效力在阿其那门下的缘故,所以买了。或者是赫寿向你说有好处的缘故,才买了罢?不然,因太监阎进一句话,你就买给,是实么?供称:我在江南时,赫寿对我称扬阿其那的好处,并说阿其那对我极好,我做官亦是他的力量。阿其那为人爽快,又能扶持人。嗣后又向我说现在太监阎进来此要买几个女子,我既做地方官,不能买。你可买几个女子送交太监阎进。我当时未曾承担。赫寿又说:你每年还有物件送给,买几个女子,你就不办?你若有什么事,怎样的对付他?现在若买给,对你是有益处的。我一时糊涂被欺,买了,送交阎进是实等语。一面讯问赫寿之子英保,供称:我的父亲在江南总督的时候,同李煦见面,并没有求李煦买过苏州女子的事。他称扬阿其那的话,说了没说,因为我年纪小,不知道等语。复问赫寿旧〔的?〕家人满福,供称:我的主人和李煦见面,没有买过苏州女子的事。至于提说阿其那的好,说了或未曾说,因为我不在旁边,未曾听见等语。王存供称:我的主人在江南时有阿其那派阎姓太监曾向我的主人取过两次银去:首次给了两千两,一次给了一千两。问其他事,俱与满福所供相同。查李煦、赫寿受国重恩,曾为江南大员,谄附阿其那,并供用女子及银两等物,行为情节,大逆极恶,于国法断不可容,请将李煦交刑部严察议处。赫寿虽身故,其罪断不可免,亦应由该部一并议处等因奏过。奉有语旨:据奏赫寿两次只送给阿其那银三千两等语,朕从前即知阿其那自赫寿取银二万两,建造允禵花园。余此二万两外,赫寿复给若干之处,尔等将赫寿之子逮捕严审具奏。所议李煦,著即依行。钦此。遵即陈具夹棍,逼讯赫寿之子英保:你的父亲赫寿素与阿其那极好,建造允禩花园,还是你的父亲给银二万两。由此二万两看来,你的父亲送给阿其那甚多,只说给了三千两,这样说可以么?现除问出银数以外,又给多少?你们那一个家人给的?交给了谁?将各情由都据实招出。供称:我的父亲在总督任时,我才十二三岁;稍长,我的父亲就身故。因为我年纪小,我的父亲送给阿其那多少银两,我实在无从知晓。如果知道,现奉谕旨问我,我原属死罪的人,不敢隐瞒以求死。以前给银三千两,亦是我们的家人王存供的,著问王存,估量着就知道等语。问王存,供称:我的主人在时,阿其那还差人取过银两。康熙五十二年,阎姓太监去江南取银时,由我的手给了一万两。康熙五十三年,阎姓太监又去江南取银时,由我的手一万两银子给了。嗣后不记得年月,佛姓侍卫去江南取银时,由我手又给了四千两。我的主人在康熙五十四年冬十二月来到京城,佛姓侍卫又来取银,我把二千两送到佛姓侍卫家中交了。再我们的家人薛达在时及身故的时候,除给了这二万银两以外,并没有再给银两的事等语。问镶白满洲副都统佛保,供称:我在侍卫时,阿其那派我去江南从赫寿取了银四千两;又赫寿来家时,又派我取了银二千两是实等语。查赫寿大逆极恶,谄附阿其那,并送给许多银两,情节甚恶。赫寿虽死,其罪断不可免。现赫寿之子英保既交刑部圈禁,请依前议,着刑部一并严加议处等因,为此缮折请旨。总管内务府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吏部尚书兼协理兵部尚书事务内务府大臣查弼纳,内务府大臣李延禧、尚志舜,散秩大臣兼署内务府大臣常明,总管茶膳房事务包衣护军统领兼内务府大臣永福等,交奏事员外郎张文彬转奏。奉旨:著交该部。钦此。”按此件亦自满文汉译,又转抄恐不无小误。佛保,殆煦之婿。

      同月,李煦因交通阿其那案流打牲乌拉。

       二月二十三日内务府档,全文云:“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请旨事。接到刑部来文称准贵衙门来文奏李煦买苏州女子送给阿其那一案,经本部依例将奸党李煦议以斩监候,秋后斩决等因具奏。奉旨:李煦议罪之处,著交总管内务府具奏请旨。钦此。钦遵。相应咨送贵衙门查照等因。准此,为此缮折请旨办理。总管内务府和硕庄亲王允禄等交奏事双全转奏。奉旨,李煦著宽免处斩,流往打牲乌拉。钦此。”

        按李照此时以七十三岁高龄远流乌拉,名曰“宽免”,实则更酷耳。

       《永宪录续编》叶二十三,记本年三月:“原苏州织造削籍李煦馈阿其那侍婢事觉,再下诏狱,辞连故江督赫寿,并逮其子宁保。--赫寿宗室,曾奉圣祖命至乌斯藏见活佛,归而持素;为人镇静和平;出为总漕,转两江总督,入为理藩院尚书,没而子孙罹党祸,其阿、塞之私昵欤?”

      闰三月,有审处桑额等一案,桑额亦发往乌拉充打牲夫。

       闰三月十七日内务府档略云: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请旨事。案查审理内府佐领、管辖番役处值年郎中鄂善、常保禀送桑额与索住合谋,央烦番役蔡二格等设计逮捕吴老汉是实,等语。又将桑额、吴老汉对质,清算欠银之数。将桑额陆续偿还者销除後,现在实欠银一千三百十五两。臣等议得:审理桑额与索住合谋,央烦番役蔡二格设计逮捕吴老汉一案,据吴老汉供称:(文同前引,略)等语。查律载:凡人若合谋设计,故意哄骗,使捕旁人,陷致获罪者,应与犯罪者同罪,处以杖流。桑额欠吴老汉银两,而因吴老汉常往其家催索,竟尔向索住关说,央烦番役蔡二格,计捉吴老汉者,甚是可恶。因此,议将桑额枷号两月,鞭责一百,发往打牲乌拉,充打牲夫;……桑额所欠之银一千三百十五两,应向桑额于枷号期内催取,俟偿完吴老汉时,再行发配。为此谨奏请旨等因缮折。

       总管内务府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吏部尚书协理兵部尚书事务内务府总管查弼纳,内务府总管李延禧,散秩大臣委署内务府总管常明,茶饭房总管包衣护军统领兼副都统署内务府总管永福,交与奏事、一等侍卫纳苏图等转奏。

       奉旨:依议。管理番役官员,查出这一案件,很好,应予记录奖赏。案件若查的好,即应记录奖励。如果伊等所属番役,有设计捕人恶劣行为,而伊等若不查出,即连伊等一并治罪,则伊等始知留心奋勉也。钦此。”

        按此案情甚为离奇。“计捕家人”,诚为异闻。在清代统治者视之,此罪名亦不至流放打牲乌拉。此一桑额,若依档案所译吴老汉直谓“有名叫桑额之人”,是与吴老汉并无关系而依萧林之言,则又分明供称“有桑额等之家人,名叫吴老汉者”,再依吴老汉之言,亦称“我系曹頫之家人”。如此则桑额又应即是曹頫之弟桑额,不应别有解释(参看第二章人物考“桑额”条)。

        又按,曹寅原有家人名罗汉,应即是此“老汉”,故吴老汉自谓为“曹頫之家人”者,实因曹寅曹颙已亡、曹頫承嗣之故也。康熙曾言“兄弟不合”,是此借银、斗殴、计捕之事,其矛盾仍为曹宣诸子与曹寅一支之旧隙馀波。然此种琐故,且系为一旧“家人”,在雍正眼中,有何重轻,所以如此小题大做者,直是心恶曹、李二家,借故以治其子侄耳。此事后不久,即轮及曹頫本人矣。

      五月二十二日,内务府上传档(十三号),传雍正帝谕:苏州织造高斌不必回京,仍著曹頫将缎匹送来。

      五月,因前贡物奢泰,被旨诫谕。

       《东华录》,本年,五月己未,谕内阁:“前织造衙门贡献物件,所进御用绣线黄龙袍,增至九件之多,又镫帷之上,有加以彩绣为饰者,朕心深为不悦。即降旨诫谕。”

      六月,曹頫因御用褂面落色罚俸。

       六月二十四日内务府档略云:“总管内务府谨奏:为遵旨查覆事。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九日,奏事员外郎张文彬等传旨:朕穿的石青褂落色,此缎系何处织造?是何官员、太监挑选?库内许多缎匹,为何挑选落色缎匹做褂?现在库内所有缎匹,若皆落色,即是织造官员织得不好,倘库内缎匹有不落色者,便是挑选缎匹人等,有意挑选落色缎匹,陷害织造官员,亦未可定。将此交与内务府总管等严查。钦此钦遵。查石青缎匹,每年系苏州、江宁织送,做皇上服用褂面,俱用江宁织送之石青缎匹。今将现在库内所有石青缎匹,交与派出查广储司库之郎中鄂善、员外郎立住等,逐一查看,俱皆落色,江宁织造员外郎曹頫等,系专司织造人员,织造上用石膏缎匹,理宜敬谨将丝纰染造纯洁,不致落色,乃并不敬谨,以致缎匹落色不合。应将江宁织造员外郎曹頫、司库八十五,各罚俸一年,将库使张保住,俟进送缎匹等物来京之时,鞭责五十,笔帖式巴图、库使四格,系新补,及病故之笔帖式雅尔泰,均毋庸议。再,苏州织造、郎中高斌等织进石青缎匹,虽不供御服之用,现今织送石青缎匹,俱致落色,亦属不合。应将郎中高斌、司库那尔泰,各罚俸六个月;将笔帖式常德、衣拉气、库使麻色、常泰,各鞭责三十。其织造处织送石青缎匹,俱各落色,应将挑选缎匹疋之衣库官、四执事、执事侍及针线头目妇人等,均毋庸议。为此谨奏请旨。(中略)奉旨:依议。钦此。”(“奉旨”以下,系据满文奏销档译补)

      十二月初,三处织造被劾严审。

       初四日起居注册记云:“山东巡抚塞楞额奏,杭州等三处织造运送龙衣,经过长清县等处,于勘合外,多索夫马程仪、骡价等项银两,请旨禁查一折。奉谕旨:朕屡降谕旨,不许钦差官员人役骚扰驿递。今三处织造差人进京,俱于勘合之外,多加夫马,苛索繁费,苦累驿站,甚属可恶!塞楞额毫不瞻狥,据实参奏,深知联心,实为可嘉。若大臣等皆能如此,则众人咸知儆惕,孰敢背公营私?塞楞额着议叙具奏。织造人员,既在山东如此需索,其他经过地方,自必照此应付。该督抚何以不据实奏闻?着该部一一察议具奏。织造差员现在京师,着内务府吏部,将塞楞额所参各项,严审定拟具奏。是日起居注官留保、戴瀚。”

      十二月,命李秉忠、绥(隋)赫德接管孙文成、曹頫织造事务。

       十二月十五日内阁起居注册记云:“内阁奉上谕:……杭州织造孙文成年已老迈,李秉忠著以按察司衔管理杭州织造事务。江宁织造曹頫审案未结,著绥赫德以内务府郎中职衔管理江宁织造事务。……是日起居注官牧可登、马登门。”

       《永宪录续编》叶六十七记本年十二月:“督理江宁、杭州织造曹頫、孙文成并罢。”

      旋命查封曹頫家产。

       十二月二十四日内务府上传档(十四号)云:“奉旨:江宁织造曹頫,行为不端,织造款项,亏空甚多。朕屡次施恩宽限,令其赔补。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应尽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将家中财物暗移他处,企图隐蔽,有违朕恩,甚属可恶!著行文江南总督范时绎,将曹頫家中财物,固封看守,并将重要家人,立即严拿;家人之财产,亦著固封看守,俟新任织造官员绥赫德到彼之后办理。伊闻知织造官员易人时,说不定要暗派家人到江南送信,转移家财。倘有差遣之人到被处,著范时绎严拿,审问该人前去的缘故,不得怠忽!钦此。”

        按至此曹頫一门籍家逮问,而据宫中赏用底簿(第四九二四号)记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雍正写赐臣僚“福”字目中,仍有曹颀之名。是雍正于曹玺、曹尔正两门,并非同等看待可知。

      本年正月,戒满人风俗奢靡。

       有云:“若因制一衣服,即耗费数月之钱粮,其日用尚能饶裕乎?”

      年羹尧既勒令自尽,乃将伊子远徙边疆者赦回。以念“青海”功绩也。

      邹汝鲁进《河清颂》,内有“旧染维新,风移俗易”语,以为讥讪,著交九卿严审定拟。寻议革职,绞立决。得旨:革职,免死、发往荊州府堤岸工程处效力。

      二月,命山东省出口种地人(多至十万馀口)记档造册,查无过犯逃遁等情,准其居住。

      傅鼐免发遣黑龙江,命至奉天察看府尹蔡珽。然至九月饬前四川学政廖赓谟出赀十万两充地方工用时,谕词连傅鼐,谓廖“朕原不知之,因傅鼐荐其老成可用,不附年羹尧,受伊作践等语,是以加恩迁擢。今傅鼐诸事败露,则从来之举由于钻营贿嘱可知。”是鼐罪仍未已也。

      闰三月,谕开采一事,“人聚众多,为害甚巨,从来矿徒率皆五方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逐此末利,今聚之甚易,将来散之其难也。”

      命吏部尚书查弼纳、左侍郎查郎阿考试八旗食粮举人生员,甄别勤惰老迈,毋教虚糜。拣选下第举人引见试用。

       按雍正对下第举子甚为注意,屡有赠予路费、及分发州县以委署与教职用之之事,盖防此辈不得志士人生事也。

      三月,宗人府议奏辅国公阿布兰擅将《玉牒》底本私交隆科多,命革去公爵,在家圈禁,并诘问隆科多收藏《玉牒》“是何意见”。

      查弼纳缘事降调。

      命于贡生、生员内每学各举一人。八旗照此例每佐领各举一人。

      查除徽州府“伴儅”宁国府“世仆”等贱籍。

       其法:“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以(已)赎身,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仍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此从魏廷珍之议也。

      五月,查嗣庭戮尸枭示,子查澐斩监候,兄查嗣瑮、侄查基流三千里;其馀子侄俱年十五以下应给功臣为奴者亦流三千里。家产充公。兄查慎行年老释放回籍。

      六月,禁讹言。(如谓挑选秀女赐西洋人,海宁屠城等)

      诸臣奏苏努子孙俱应照叛逆罪正法。

       雍正召群臣而诘所奏是否出于实心,有云:“观满都护今日光景似出实心。至于查弼纳,欲将苏努子孙尽行正法,其心较众人更为迫切;众人所执者国法,而查弼纳所怀者私心也。盖查弼纳与苏努既固结于先,惟恐连累于彼,不若将伊子孙尽行翦灭,永除将来己身之祸,此情事之必然者。即此可见结党之人,事败之后,其同党即自相攻击,小人情状,古今一辙也。”

      隆科多革爵,令其弟庆复袭一等公。

      七月,谕礼部,尊孔。

       其词略云:“朕惟孔子以天纵之至德,集群圣之大成,……而《鲁论》一书,尤切于人生日用之实,使万世之伦纪以明,万世之名分以辨,万世之人心以正,风俗以端。若无孔子之教,则人将忽于天秩天叙之经,昧于民彝物则之理,势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长,以贱妨贵,尊卑倒置,上下无等,干名犯分,越礼悖义;所谓‘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其为世道人心之害,尚可胜言哉!惟有孔子之教,而人道之大经,彝伦之至理,昭然如日月之丽天,江河之行地;历世愈久,其道弥彰,统智愚贤不肖之俦,无有能越其范围者,纲维既立,而人无踰闲荡检之事,在君上尤受其益。……人第知孔子之教在明伦纪、辨名分、正人心、端风俗,亦知伦纪既明、名分既辨、人心既正、风俗既端,而受其益者之尤在君上也哉!朕故表而出之,以见孔子之道之大,而孔子之功之隆也。”

       按封建帝王固多高抬孔丘,雍正媚孔,实与众不同,然以此“谕”为最极得要中肯。观乎此,则孔教实维持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之无上法宝,至明至确,而今之读者不对照此等史迹以读《红楼梦》,恐必不易于曹雪芹之反孔反封建思想有较亲切之认识,有比较方有鉴别,亦本编择附史事之所取义也。

      八月,引见八旗都统、佐领,面加训谕,加强控制。

      九月,礼部汇请赐诸王公妃、夫人诰命册封。

       此顷名单极长,平郡王福彭妻费穆氏亦在内。按《红楼梦》中写及贵夫人等皆称以“诰命”者,此义也。

      十月,隆科多以大不敬之罪五、欺罔之罪四、紊乱朝政之罪三、奸党之罪六、不法之罪七、贪婪十六,拟斩立决,妻子入辛者库,财产入官。得旨:隆科多免其正法,于畅春园外附近空地造屋三间永远禁锢。应追赃银照数追完。妻子免入辛者库,子岳兴阿革职,玉柱发黑龙江当差。

       按所议“欺罔之罪”第一款为:“圣祖仁皇帝升遐之日,隆科多并未在御前,亦未派出近御之人,乃诡称伊身带匕首,以防不测。”而同时雍正之谕旨即又云:

    “隆科多所犯四十一款重罪,实不容诛;但皇考升遐之日,召朕之诸兄弟及隆科多入见,面降谕旨,以大统付朕,是大臣之内,承旨者惟隆科多一人。……”此实雍正种种表白中所留一大破绽,而后世论雍正谋父夺位,非诬罔矣。

      禁天下军民埋藏金银。

       按雍正所禁者,如迎神赛会,烟火灯炮,酒船嬉游,妇女烧香,斗鹌鹑蟋蟀,学习拳棒等等。又禁民间穿用八团缎纱及上用内造字样。《红楼梦》写罗纱,言及上用内造等语,指此。

      十一月,延信以“重罪”革去贝勒,交宗人府审究,家产查明看守,家口派兵解送来京。

       按旋鞫得延信家藏黄妆缎、八团绣等被服,又有天下官兵马船数目,逆妇王氏之字,王氏供称有“过了雍正四年就该大乱,五年三月就有应验。延信根基深,取了天下就保住国家太平了”等语。命将延信与隆科多禁锢,子孙入显亲王辛者库,王氏等立斩,家属为奴。后延、隆皆毙于监所。延信,豪格之孙,雍正曾用之以制胤禵。

      加恩于康熙帝所杀权臣鳌拜之子孙。并致祭鳌拜,建立碑石。

      看陵宗室广善革公爵,大学士萧永藻革职效力。以皆允禵党也。

      谕八旗都统,亲军护军能开八个力以上硬弓者万八千馀人,又有能开十八个力以至十三个力不等。

       按《红楼梦》写贾珍在家习射,宝玉随习,言近来“长了一个力”,即谓此义也。

      禁聚徒众练习拳棒,游手好闲。

      十二月,谕八旗大臣:凡获罪革职之人,经朕复加录用,即无罪矣。嗣后承袭之时,照常将伊等之子开列,著为例。

      命八旗官员子弟十八岁以上不得随任。

      左都御史沈近思卒,遣平郡王福彭往奠。

    一七二八 雍正六年 戊申

      曹氏籍家逮问返京。曹雪芹五岁。

       《江南通志》卷一百五《职官志》:江宁织造:“隋赫德,满洲人,雍正六年任。”与曹頫去冬罢任合。

       本年隋赫德奏折云:“江宁织造郎中奴才隋赫德跪奏,为感沐据实奏闻,仰祈圣鉴事:窃奴才荷蒙皇上天高地厚洪恩,特命管理江宁织造;于未到之先,总督范时绎已将曹頫家管事数人拿去,夹讯监禁;所有房产什物,一并查清造册封固。及奴才到后,细查其房屋并家人住房十三处,共计四百八十三间;地八处,共十九顷零六十七亩;家人大小男女,共一百十四口,馀则桌椅床杌旧衣零星等件及当票百馀张条,并无别项,与总督所查册内仿佛。又家人供出外有所欠曹頫银连本利共计三万二千馀两,奴才即将欠户询问明白,皆承应偿还。再曹頫所有田产房屋人口等项,奴才荷蒙皇上浩荡天恩,特加赏赉,宠荣已极。……曹頫家属,蒙恩谕少留房屋,以资养赡;今其家属不久回京,奴才应将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拨给。”

        按此折叙列甚为详细,可窥曹家彼时财力房屋人口情形。又籍没财产全部赏隋,则非为充抵亏空尤至明显。又按雍正时之逮问抄家,非儿戏事,如《永宪录》所记,十二年学政俞鸿图被劾,“上震怒,逮问籍没,妻先自尽,幼子恐怖死,……”亦足见一斑矣。

       《永宪录续编》叶六十七:

       頫之祖□□与伯寅相继为织造,将四十年。寅字子清,号荔轩,奉天旗人;有诗才,颇擅风雅;母为圣祖保母,二女皆为王妃。及卒,子颙嗣其职;颙又卒,令頫补其缺,以养两世霜妇;因亏空罢任,封其家赀,止银数两,钱数千,质票值千金而已,上闻之恻然!

       按自有考证《红楼梦》文字以来,所引有关曹氏材料,无有逾此重要翔实者。所叙抄家后质票值千金与隋折合若符契,此皆当时实纪。“上闻之恻然”一语,与其谓为叙述雍正,毋宁视为《永宪录》作者之同情。盖此书意在反对雍正,措语之际,不敢明言,处处以史笔见意,此亦一例也。雍正虽已成皇帝,亦不忘财货自肥,其抄人家产,既可毁政敌,又能致厚貲。其意中曹家数十年织造盐差,必为钜富,有利可图。及闻实况,始为之“恻然”,中亦包有其失望心情耳。

       据宫中杂件进贡单记载:本年二月初四日,云:“署理总督范时绎汉字折一件,帐本一本,在养心殿明殿正宝座东边放着,明日题奏,向内务府总管发旨。二月初五日,当面发与庄亲王等旨意。”

       按此当与查抄曹家一事有关。

      三月二十九日,内务府咨内阁:请照例发给隋赫德织造敕书。见内务府行文档(四三号)。

      七月,江宁织造府侧查获金狮子一对。

       本年七月初三日隋赫德一折云:“江宁织造郎中奴才隋赫德跪奏,为查明藏贮遗迹,奏闻请旨事:窃奴才查得江宁织造衙门左侧万寿庵内有藏贮镀金狮子一对,本身连座共高五尺六寸。奴才细查原因,系塞思赫于康熙五十五年遣护卫常德到江宁铸就,后因铸得不好,交与曹頫,寄顿庙中。今奴才查出,不知原铸何意,并不敢隐匿,谨具折奏闻,或送京呈览,成就地毁销,均乞圣裁,以便遵行,奴才不胜惶悚仰切之至,谨奏。”

       按塞思赫(或作塞思黑)即胤禟之贬名,雍正帝之眼中钉也。此狮子固可能为胤禟当日寄顿,与曹家无涉。然此时既经发现,隋赫德又诚然不敢隐匿,则关系曹氏满族生死毁全矣。此事后情详细不可考,疑有拯曹氏未致一败涂地者。

       按曹氏自曹玺居金陵,至此已阅四世,历六十五年之久,故金陵实无异曹家故乡;今始返京,名口还家,实不啻流迁。此亦康熙谓曹寅已置产于南,难以迁移之义也。甲戌本《石头记》卷四叶三“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句有注云:

    “宁国、荣国二公之后,共二十房(原作十二房,据戚本校改)分,除宁、荣亲派八房在都外,现原籍(原作藉)住者十二房。”疑此殆与曹頫北返后曹氏南北分居之事有关。观隋折曰房十三处,此曰十二房,似非偶合。

       《永宪录》卷四叶卅五:“禁造流言,非议朝政。--上谕:朕即位以来外间流言有谓朕好抄人之家产。……”正此时事,可见当时抄家风气之盛。唯内务府档案,涉及曹頫一门者,适自此以下遽然中断,查抄以后之情形全不可知。此则更疑另有缘故,非文书散落、偶然之事也。

      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雍正书赐臣僚“福”字,仍有曹颀列名,见宫中赏用底簿(第四八五七号)。

      本年二月,于果郡王优词褒奖,晋封亲王。

       按果郡王,胤礼也,其赐园曰承泽园,在海甸,与曹寅所监造之西花园,或有一定之关系。

      禁内务府庄头及八旗庄屯人员藏匿逃人、贼盗,并命察捕。

      三月,谕地方官为政之道,在“宽猛得中”。

       其词有云:“即如为政之道,不外宽猛两端。……惟在斟酌于情理之中:宜宽而宽,宽而不失于慢;宜猛而猛,猛而不失于残;宽猛咸得其宜,乃为相济之道。未有遇事之先,横宽猛之念于胸中之理也。”又言:“向来地方官多有欲借乡绅之游扬,则交结乡绅,而欺凌百姓,或欲百姓之称誉,则袒庇百姓,而摧折乡绅。不知百姓为国家之赤子,岂可徇巨室之私交而肆其凌虐,至于乡绅,或祖、父为国家宣劳,或己身为国家效力,又岂可使簪缨转贱于编氓,而故为摧抑乎?……”此封建主模糊阶级斗争之手段也。

      六月,诚亲王允祉以“唯利是视”“愤怒怨望”降为郡王,撤四佐领,不准与议会之班。子弘晟交宗人府严行锁锢。

      七月,谕刑部:“为治莫要于安民,安民莫急于弭盗。”

      九月,谕礼部:各省考取拔贡,不必拘一二等之生员,俱准收考,酌量试以时务、策论,有见识才干,再访品行,即未列优等,亦准选拔。

      十月,谕康亲王崇安、顺承郡王锡保、信郡王德昭,俱不必办旗下事,公塞尔臣、伊尔登所管都统事务,亦著革退。此内王公等所有职掌,除宗人府外,其馀兼管之处,俱著停止。

      十一月,谕内务府:咸安宫见在空闲,著设立官学,将包衣佐领、内管领之子弟,并景山官学生内,拣选颖秀者,或五六十名,或一百馀名,入学肄业。

       按景山官学、咸安宫官学,为专门“教育”内务府包衣子弟之所,日后之曹雪芹,有可能入此等官学读书。

      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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